㈠ 贷款利息能进待摊费用吗,会计分录如何做
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
㈡ 银行存款利息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计入财务费用
银行存款利息,在账务处理上是作为财务费用的减项处理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㈢ 长期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吗
短期借款要用,长期借款不用。
要分别借款的用途进行处理:
1、短期借款一般是企业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者是为了抵偿某项债务而借入的。其利息属于筹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企业的长期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的需要,不计入财务费用。
(3)贷款利息进长期待摊费用扩展阅读: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项目有: 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财务费用—网络
㈣ 长期借款利息计入哪个科目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另一方法则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资产(即资本化)。
具体做法是:
①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③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④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⑤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到其支付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的利息直接进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㈤ 是不是筹建期间只有长期借款利息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其他费用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呢
筹建期间,不使用财务费用科目,因此,发生的借款利息也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里。
㈥ 筹建期间借款利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长期待摊费用_
新准则规定的很清楚:
1.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再采用会计制度原来的规定:“发生时,计入长期代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㈦ 筹建期间的借款利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初级职称里面说是错误的不懂。到底是对还是错的
确实是错的。既然是在筹建期间那么利息应该是可以资本化的,按你的情况长期借款中可资本化的利息是要计入在建工程这个科目的。等到建完以后,就不能再资本化了,这个利息就要记到财务费用中了。
长期待摊费用是一次交很多然后分摊到个月的。比如说一次交全年的报刊费240元,这个240元记到长期待摊费用,然后每个月再进行摊销,按照成本归属计入相应科目。
㈧ 我们公司正在筹建一个新的公司,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长期待摊费用呢
按现行财务制度,公司的开办费用不再分期摊销,而是一次性列支.所以不必记入长期待摊费用.
㈨ 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哪个科目
需要根据借款用途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属于公司筹建期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于生产经营开始当月一次转入损益。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贷款利息进长期待摊费用扩展阅读:
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法律依据
利息收入的范围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一、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二、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存款利息的处理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的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7]13号)
三、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