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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贷款资金存回银行

发布时间: 2021-04-22 01:51:03

Ⅰ 你好:我想知道贷出款来,再存到贷款卡里是不是叫做资金回流

资金回流银行是会将资金收回的

Ⅱ 在银行无息贷款带出来后,存到银行里面,银行喊还款怎么办

你在银行的无息贷款贷出来之后,存到银行里面,银行喊你还款,那么你属于违规了,因为银行的无息贷款,是让你用于生活或者是创业的,而不是让你存到银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银行让你还款 你只能还款。

骗取贷款罪,是这样的情况。

为维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条之一作为骗取贷款罪的规定。

为规范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2010 年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需要明确,该追诉标准是规范性指导文件,而非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凡具备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审慎的态度, 2010 年6 月21 日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的通知(法发〔2010 〕22 号)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加上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的“降不良、打逃废、保民生”活动,导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万元以上或借金融机构20 万元未还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被侦查机关依据《标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对此类案件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认定和适用也不一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笔者就此类案件审理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    骗取贷款罪罪名分析

通说认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均属于诈骗类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贷款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二者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公式: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金融机构基于错误认识提供贷款,行为人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响。多数观点认为,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客观处罚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诉。如果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

二、厘清骗取贷款罪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如何认定骗取行为。

《贷款通则》第20 条第8 项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商业银行法》第80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只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构成犯罪。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手段?笔者认为,应限于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等四个方面欺诈,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并不严重影响贷款发放的欺诈。贷款用途也应限定于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骗取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认定为欺诈。一般性质的骗取仍宜用民商事纠纷来调整。如果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虚假而默许的,则根据金融机构行工作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如果是决策层对贷款有审批权限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则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如果是金融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知晓行为人提供身份资料等虚假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问题二:如何界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应首先要求金融机构穷尽一切私力救济、民事诉讼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仅仅是侦查机关或金融机构找到保证人询问是否有能力担保偿还借款,保证人表示没有能力,后也未经民事诉讼等强制执行措施即认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无能力偿还借款,从而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担保人代替借款人偿还了金融机构的借款,金融机构的债权得以清偿,借款人是否还构成骗取贷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 年5 月19 日发布)(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 号刑事判决认定,虽然被告人邓宏以个人名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500 万元贷款,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代为偿还,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被告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三:哪些情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对那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对《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读指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采用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多次欺骗金融机构;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不宜对“情节严重”作扩大解释。对于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或

特别巨大但最终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不宜以“以其他严重情节”或“情节特别严重”来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虽然该批复非司法解释,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范围,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问题四:“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数额的认定。因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联,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又对二者采用同样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故可参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适用本罪。《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现有司法解释下,违法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贷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相应地,其“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则推断上升为: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额经济损失数额在1 0 0 万元以上的。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将该结论运用在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中,即:(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也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区别“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三、相关建议

由于涉及刑法第175 条之一的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各地对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认识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最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打击此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Ⅲ 一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到底什么意思,

一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就是存款人从银行贷款后存入在借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而借款归还就是说通过一般存款银行对所借款项进行偿还。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贷款资金存回银行扩展阅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相关的手续。

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进行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的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补充。

Ⅳ 银行贷款能直接放款到其他银行账户里吗

不可以

卖方的账户可以不是这个银行的账户,但是是不可以直接打到卖方账户的,因为现在二手房贷款需要走资金监管。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完二手房交易合同后,可直接前往区房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窗口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买方需要把资金打入经过登记备案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专户。

待交易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登记核准后(即买方取得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再通过监管专户,将监管的购房资金支付给卖方。整个付款流程严格按照网签合同为准,限制了房主随意跳价的行为。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保障制度,没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最形象的例子就是买卖物品时的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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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的使用方法和好处:

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还清的贷款,而卖家想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再过户房产给买家,买家担心卖家把这笔钱用作他用,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双方就可以使用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买家的首付款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

在资金监管模式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后,银行即可凭借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证和抵押证的收件收据将购房者申请的贷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账户在交易中心核准登记后,打入卖方账户,缩短了贷款放款的流程。

Ⅳ 贷款资金回流是什么情况

资金回流就是将已买的东西,重新卖出,所获得的资金,资金回流快这样才能更好使用资金开发新的项目。

资金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企业资金回收风险的产生受内因和外因的影响。

外因表现为企业所处的大环境,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下,出于更多地占有市场和扩大 销售的竞争需要,信用被广泛采用,信用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

(5)贷款资金存回银行扩展阅读:

贷款“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

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Ⅵ 我在网上申请了一个贷款,他们要我先存20%的资金到我自己的银行卡,然后再放款给我,这是诈骗吗

不存他说他有合同!我这属于恶意诈骗!要付%50的违约金!还要告我!

Ⅶ 银行货款 资金回流

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县域邮储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尚未有效发挥邮储资金对“三农”的“输血”功能。
据对大连市金州区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开办情况及农村金融需求状况的调查,邮储银行存贷比仅为4.15%,农户小额贷款发放金额占小额贷款发放金额的比重为27%,与农村实际需求相去甚远。
调查表明,以下因素制约了邮储资金支农惠农作用的发挥:
产品设计不对路。现有涉农小额贷款种类主要包括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保证贷款,每个农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还款方式包括一次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性还款法。其中,一次还本付息法(期限3个月)为到期后利随本清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法(期限1年)按月还本付息,阶段性还款法(期限1年)为前3个月只还利息,从第4个月开始按月还本付息。在沿海地区,从事海水养殖、设施蔬菜种植的农户生产资金缺口往往高达数十万元,且海水养殖生产周期较长,未到收益期即开始还本付息。因此,目前邮储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在额度、期限、偿还方式等产品要素方面与农户实际需求没有达到充分契合。
资金成本难以承受。目前,邮储银行农户小额贷款自上而下执行统一固定的年利率(15.84%),县域邮政储蓄银行无利率上下浮动权限。横向比较,邮储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利率远远超过了其他金融机构向同类客户发放同期限贷款的利率,与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一年期贷款利率相比高出5-7个百分点。邮储小额农户贷款的还款方式进一步提高了贷款实际利率。
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县域邮储银行在成立之初,根据“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划转人员,此后虽然陆续采用公开招聘网罗人才,但是同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并不具备吸引人才的优势,造成金融专业人才匮乏,信贷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信贷实际工作经验,对农村金融市场需求难以做到及时把握,对信贷业务风险的判断、控制难以做到客观、精确,对业务拓展造成很大制约。
鉴于上述瓶颈因素,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推动品牌建设。邮储银行品牌定位要清晰,推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形象口号和广告语,明确其服务人群和市场功能定位,打造深刻的品牌印象,充分发挥品牌力量。在品牌推广方面,宣传要做到多元化、全方位,充分利用公益活动、各类媒体、专项活动以及营业网点进行品牌宣传。
加快产品创新步伐。信贷产品创新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信贷人员首先要适时深入农村、农户,调查摸清其生产周期、资金缺口等情况,加强对潜在客户群的分析,根据不同细分市场的不同需求,与现有信贷产品的现实做法进行对照,结合实际需求分析评价,找出应该创新突破之处,设计、开发、推广更适合农村信贷需求的小额信贷产品。
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要尽快改革目前自上而下的贷款利率定价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利率市场化的、符合实际的利率定价机制,扩大利率定价灵活度。在大力拓展农户小额贷款、形成规模效益、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基层行一定的贷款利率定价权。
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目前,邮储银行提高信贷支农水平迫切需要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一是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额贷款的一整套培训体系,加强对领导层和信贷人员各个层级的培训,尤其要加强岗位培训,通过有效的培训来转换员工旧有的“只存不贷”的思维模式,帮助员工在业务制度、贷款营销、尽职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全方位提升信贷管理水平。二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强化业务培训效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