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托贷款有什么原则
1.以存定贷,以贷定存,存贷结合。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的信托存款。
2.政策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发放信托贷款,要支持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用途正当合理、经济效益好,而银行正常信贷又难以解决的项目。
3.专款专用。信托贷款是一次性的,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4.有借有还。贷款到期,企业必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5.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好、资金周转快、盈利多的项目,应优先予以支持。
⑵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以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于造成的贷款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上,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一致。构成委托贷款的,存单原则上不作为委托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法院不能仅凭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但如果存单等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凭证开具的,对这种担保的性质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贷款协议,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受托人处,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放贷对象。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主要包括:(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即,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⑶ 如何审计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
(1)审查资金来源和运用。检查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符合规定,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中属于基建性质的.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率的浮动相收费标准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2)审查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合同和协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坚持了先存后贷的原则。(3)审查租赁业务。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和协议,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租用的设备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更新改造计划;银行是否坚持了“先到货,后付款”原则;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收取租赁费及利息等。(4)审查其他信托业务。主要是对汇票承兑与贴现、代保管、代理收付、咨询和抵押业务等进行审查。信托业务审计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双方职责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健全,资金、证券、贵重品和物资是否有安全保障等。
⑷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何区别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
2、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二、形式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2、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三、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
2、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
四、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
1、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2、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⑸ 信用贷款的资金来源信托基金征信报告怎么显示
用户申请了建行快贷之后,征信报告上面就会显示一条,在某年某月中国建设银行某某分行发放了一笔多少金额的贷款,现在的贷款状态如何,是已结清、剩余未还金额剩多少或者是已逾期之类的。
另外需要注意,建行快贷是申请一次就要查一次征信的贷款产品,点击进去也可能会留下贷款审批记录,所以大家注意确认清楚,自己是否确实有资金申请的需要。
⑹ 银行信贷的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一、各项存款 1.企业存款 2.城镇居民储蓄存款 3.农业存款 4.信托存款 5.其他存款(不包括以上内容的)
二、债券筹资 1.发行金融债券 2.国家投资债券 3.卖出回购债券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
四、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放
五、代理性存款 1.代理财政性存款 2.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基金 3.代理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基金
六、所有者权益 即出资人投资于商业银行的资金。 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前者包括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后者则包括技术发行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科技开发贷款等。
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则为5年以上(不含5年)。
按经济部门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外贸贷款等。
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种。
按贷款对象分为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
按贷款用途性质分外贸贷款、房地产贷款、委托贷款……
按偿还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
按利率约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类如下一、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2)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1)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借款、质押贷款.A、保证贷款是指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B、.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C、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的手续的营业执照。
持有地方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
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贷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我行贷款额占其借款总额比重较大的,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借款人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出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借款人能如实提供我行所要求的资料,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能接受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能落实有关贷款条件,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进度使用贷款。
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符合银行要求。 企业提出申请并上报有关文件资料。
银行进行调查并完成贷款调查报告。
银行对贷款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和审批。
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公证手续。
用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贷后银行对企业使用贷款的情况及抵押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还款或展期后还款。
⑺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渠道
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信用社)的各种闲置资金、利润留成、税后积累、经费结余等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信托部门的存款。信托存款利率可以高于集体单位定期存款的利率。
⑻ 关于转让存量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问题
呵呵,你是个懒人,这些问题仔细在网络上搜搜都能找到答案啊。
1、存量贷款和信贷资产实质是一回事儿。银行既已发放的贷款,就是存量贷款,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信贷资产。任何一家银行所能发放的贷款的额度,即受央行总体宏观调控的限制,也受其本身存款额度的限制,就是所谓的存贷比。
在一个给定的期限内,存量贷款多到一定程度,受限于存款额度的限制,银行就不能再发放新的贷款了。可贷款与存款的利率差,是银行赚钱的根本,不能放贷款就不能赚钱了。怎么办,把存量贷款卖掉,收回现金,存量贷款下降了,现金增多了,不就能放新的贷款了吗?真是个好主意。
卖给谁呢?银行?大家兄弟,境况差不多。保险和证券?那俩就没贷款的权利。那就信托公司吧,丫也是有权贷款的金融机构啊。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没钱的话,银行可以发理财计划,信托与信托公司,并指定信托公司以来自理财计划的信托资金定向购买自己的存量贷款。爽呆了,银行卖掉了存量贷款,能放更多的贷款,又发了理财产品,吸引了更多的个人客户,存款有望增长,信托公司呢,基本没干啥事儿,还多少有笔手续费收,信托财产的规模也增长了。好事儿啊。
等等等等,信托公司啥事儿不干?那万一银行卖给我的这几笔信贷资产成了不良贷款、呆坏账咋办?以认购银行特定信贷资产为信托资产管理方式的信托产品,它的还款来源也是贷款本息的回收啊!好吧,既然啥事儿不干,那索性彻底些,你银行得承诺过程管理(银行去催帐),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的话,你银行得承诺收回去。不然就砸了我信托公司的牌子了。
这个交易结构是目前监管机构最恨的交易结构之一!都这么弄,到底实体经济中以贷款方式投放的货币总量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楚了。所谓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还搞毛啊!?而且这事儿吧,还一般不好弄清楚。你问银行,银行说我卖掉了啊!你问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说我发的信托产品啊!你问投资者,投资者说我买的理财啊!把这几个人弄到一起查不就清楚了吗?监管机构说我得有那个权限和时间啊。大家都是短视的,只为自己的利益负责的,国家宏观调控?出了经济危机再说吧。
2、再说信托贷款。信托,指的是将要用于放贷的资金来源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人信托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贷款,值得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而形成信托财产后,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是,发放贷款。
因此信托资金的来源,就是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信托公司的固有资金,当然可以用来发放贷款。但自己的钱,就不存在信托这个法律关系了。当然也就不是什么信托贷款了。信托公司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必须分账管理的。
说清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