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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资金银行是否计息

发布时间: 2021-04-22 04:23:33

Ⅰ 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区别有哪些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金策通金融顾问服务了解到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Ⅱ 委托贷款的审计

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由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因此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注意。3.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低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

Ⅲ 银行能否通过委托贷款收取自己的贷款利息

委托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争取利息的,只是争取中间业务收入,也就是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借款人支付给委托人的,也就是说实际上委托人(即出资人)并不是银行,银行只是中间人的位置

Ⅳ 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 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银行不会再给你存款利息了,你收到的利息应该是委托银行贷出去资金的利息。

Ⅳ [转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扣除委托贷款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Ⅵ 委托贷款业务属银行的什么业务呢

委托贷款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产品,银行早先开展的委托贷款多属“一对一”的业务,还没有发展到集合委托的程度。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限度内,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发放贷款,负责到期代为收回贷款本息的信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贷款,为代理业务,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的贷款。

Ⅶ 委托贷款与信用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委托贷款与信用贷款的联系
1,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2,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两者的区别:
(1)资金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只是在资金的运用上改变了形式,委托单位的拨款改为金融信托机构的贷款,委托人和用款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变为金融信托机构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但这并未改变资金原来的性质。而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资金,在保证受益人能获得应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选定项目和对象发放贷款,从而具有银行贷款的一般特征,实质上改变了原来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2)对信贷计划影响的程度不同。
由于委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受单位的委托代为运用委托资金,委托资金的运用多表现为一次性,所以对综合信贷计划影响不大,信用规模扩张的程度也较小。信托贷款的表现形式为贷放与收回反复循环,资金不断周转使用,因而对信用规模和信贷计划影响的程度较大。
(3)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而言,国家对委托贷款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则视同对银行贷款的管理比较严格。
(4)具体的业务要求不同。
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主要依据委托单位所指定的资金用途、对象等发放贷款,监督款项使用情况,以及负责贷款到期时催还,但对借款单位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不负责任。而信托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托机构自主办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担贷款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Ⅷ 我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了委托贷款,我单位存入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否还记存款息。

当然是要计入“银行存款”借方的。要不这钱哪去了?存入时,银行也会给存入的回单。这笔钱作什么用,以后发生时,再作账务处理。如是用作办理贷款的手续费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如果是作当月贷款的利息,分录也是一样。这里所说贷款是指短期贷款

Ⅸ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可以的。
一般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希望可以帮助你

Ⅹ 银行做委托贷款时,在什么情况下有可能占用银行自有资金

银行做委托贷款是不可能占有银行自有资金的。委托贷款是2家企业之间互借资金然后通过银行走账,最终银行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形式。如果要占有到银行自由资金的话那就不称为委托贷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