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❷ 流动资金贷款 管理办法
贷款并不是那么好办的,而且额度高不到哪里去。
这是我给你找的银行贷款的一些相对知识,你浏览的看一下《大长员》,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贷款需夫妻俩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没有结婚的要父母和自己身份证,户口本
本人离异的需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丧偶的需死亡证明
质押凭证。
房产证、土地证或行车证、驾驶证、保险单。
担保人夫妻俩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收入证明。
根据你家庭信用情况银行发放信用证,根据银行核定的额度范围内,随时用随时贷。
买车买房按银行规定交首付,到开发商,销售商提供办理有关手续
经过以上手续及流程,您就可以通过贷款了。
❸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是 规范性文件
具体代价申请需要您通过柜台个贷部门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后由经办行审核您的情况后办理。
给你推件《大造在》这个博客看下,供参考你可以选择看看的!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书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等);
3、个人职业证明;
4、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是银行贷款的一般流程,不同银行的小额贷款规定可能会略有不同,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可能也不尽相同,有些银行为了规避贷款风险都会要求贷款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条件、收入水平、以及还贷能力等等。
❹ 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本两份同字数限制能给份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条 进步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控制,切实化解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核信贷管理体制依据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简称银监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家关于防范控制金融风险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效防范、控制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原则: ()贷款风险管理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历史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各项贷款另规定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指贷款业务运营由于受各种确定性素影响致使贷款按期收本息银行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划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根据家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特定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发放贷款借款执行政策现能按期偿贷款本息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根据借款自身经营需要发放贷款,借款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道德素等原影响,能或愿意按照事先达协议履行其义务,现能按期归贷款本息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能造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道德素等造贷款能按期收或损失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指运用定性定量析贷款各种风险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测定贷款风险预测贷前调查、审查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贷款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式选择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家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源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位情况依据贷款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同风险素别按照定性定量析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预测 ()定性析预测主要通借款内部各关素及与借款贷款偿密切相关外部环境现象确定性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析预测主要包括借款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发展前景析;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所产影响;特定行业或区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抗力外部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析 (二)定量析预测主要依据借款财务指标经营指标,借款信用风险进行析预测预测借款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及贷款风险敏性析等借款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借款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划同值,根据值划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通借款财务指标投资估算、筹资本、项目效益测算确定性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通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性析指贷款风险主要或关键影响素变化进行量化析,测定判断其贷款风险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否具较强风险决策能力;员工否具备所承担职责业务水平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否覆盖贷款操作各环节;否具完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指贷款操作监管程,根据事前设置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警示性信号,析预报贷款风险发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采取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判断单借款或单笔贷款风险程度风险性质宏观预警微观预警基础,通贷款风险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区或行业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般包括家或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利率政策等调整、变其,家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源落实承诺保证变、贷款利息补贴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位异,应作前政策风险预警主要信号监测重点通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析,及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风险苗,提前政策风险预警做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预警信号其预警信号反映 ()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般包括借款各项财务指标流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变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市场供求价格波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般包括借款所处行业或区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改变,能行业经济周期市场发展前景产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持续性或幅度波;贷款限贷款支持价格限面临挑战;区行业信用环境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预警信号行预警信号般包括借款其金融机构存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贷款展期数增加,借款代表变,代表及其财务、计员发违规违纪行,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较调整,改制改组规范,担保物品价值降或担保撤销,借款未经银行同意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预警信号主要能发各种影响借款经营水平重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信贷岗位责任明确、信贷档案规范、客户信息资料全面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完善等;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借款发放贷款、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离操作规范、信贷监管制度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及其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各种违规操作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致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贷款运营各环节各种状态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影响贷款安全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案,落实各环节责任,提防范控制风险预防性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指针能发各种风险,贷款发放前所采取预防措施及贷款发放、收前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发、扩恶化应同性质贷款风险采取同防范措施,同种类贷款风险同采取种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借款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效贷款管理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待、类管理原则,根据借款实际情况贷款性质、种类,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项目管理 ()授信管理通核定借款定期内授信额度,集统控制借款信用风险根据借款同信用状况别实行内部授信公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性质贷款特殊要求,确定借款基本授信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资信状况贷款风险性质及程度,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管理程,确保贷款项目功 第二十条 选择效贷款式应根据借款实际情况贷款性质、种类,别选择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式选择信用贷款式借款,除另规定外,原则要相应风险补偿金定比例自流资金,并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自流资金比例管理式 ()贷款担保确定性风险素较贷款,按照关管理制度,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借款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贷款需求,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相应条件,采取贷款补偿金式,作贷款风险补偿借款贷款前,提供符合关自筹要求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定比例补偿金,存入指定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参与借款购销经营,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风险借款清贷款本息,全额退补偿金 (三)自流资金比例管理根据贷款种类性质,确定借款自流资金比例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离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借款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货款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稽核信贷管理部门管理员要定期或定期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组织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稽核,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落实,做规范及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投保鼓励借款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其符合保险规定条件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控制借款改革改制风险借款实行合并、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改制行,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逃废悬空银行债务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指已发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资抵债、保险理赔、依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发政策风险,应及向政府汇报,政策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发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借款销售库存粮棉油发价差亏损、贷款本息能全额偿,要借款风险补偿金作贷款偿源,及收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追索借款能按期偿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式,应依向保证追索,督促其货币式或资产抵债式偿借款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能按期归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式,应依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资抵债借款确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足偿贷款本息,应借款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资抵债,通处置抵债资产收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遭受灾害能按期归贷款本息,借款已经办理财产保险,应督促其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诉讼按期归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借款,应通诉讼手段依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已形贷款风险,采取切化解补偿措施仍收,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化解未按规定权限程序操作造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全或合同效,信贷监管制度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及其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各种违规操作行工作失误等所产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纠或补救,规范管理操作,贷款风险减轻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条 认真解读家或省级民政府政策规定积极应三农贷款风险研究政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发,贷款质量状况变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态评价反映,便及掌握贷款质量状态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类结贷款划、关注、级、疑、损失五类,依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前两类贷款,三类良贷款通贷款质量五级类判断借款及足额归贷款本息能性类具体依据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物资保证程度,同考虑借款款能力、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数)款意愿,及贷款偿律责任银行信贷管理等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贷款质量类,由信贷计部门按关规定适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种类、区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布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量比及其变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析通建立自逐级定期监测析制度,真实、态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高危品种、高危区、高危行业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级行及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效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贷款质量态监测,重点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其作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重要内容良贷款绝额非原增加,实行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类状况按规定统外披露,银监、民银行特殊要求,按规定另行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别由同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明确其职能责任贷款评审委员负责信贷部门提交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或董事授权审批 第四十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关制度制度及类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监测析、评价与考核;计部门实施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类统计报表与报;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性审核风险保障措施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贷款损失,依据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责任,构犯罪,交司部门追究其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审议通起施
❺ 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的办法就是严格管理贷款的支出以及支取的业务,同时对贷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那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不能办理贷款。
❻ 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3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❼ 银监会刚刚颁布实施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这里的
自有资金
指的是
自有流动资金
,即
所有者权益
扣除固定资产等其它
资金占用
后的,用于营运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
❽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