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助学金与助学贷款的区别
助学金与助学贷款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虽然都是针对贫困生的,而且都是需要申请的,但是助学金是国家或学校或单位对贫困学生进行的补助而设立的,也就是属于慈善事业,救助人是无须偿还的,而助学贷款是在一定时间内对求助人进行帮助之后,是需要归还的,而且在毕业后是有利息的
一助学金
助学金是学校评定的资金,是财政拨付给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相关政策,发放给需要资助的学生,助学金是家庭情况较差的学生,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后,同时,在校期间,通过班级民族小组评议与家庭情况审核后,获得贫困生资格发放的,一旦获评贫困生资格,就可以享受这一年的助学金资格,特困生享受,4000元每学年资助贫困生享受每学年2500元的资助助学金,是无偿给你的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但是学生不需要去开发银行办理,为了方便学生办理助学贷款,这项业务在县级教育部门办理,一般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贫困生补助,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事宜需要办理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助学贷款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助学贷款的办理时间通常在新生入学之后的第二个月,不同地方的学校对助学贷款办理时间的规定不同,通常,学校会按照当地教育部门的助学贷款政策,制定助学贷款申请截止时间和贷款办理时间
2. 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2002年2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获得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由于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
问: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问: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现行年利率为:
(1)六个月(含)以内:5.04%(2)六个月至一年:5.31%(3)一年至三年(含):5.49%(4)三年至五年(含):5.58%(5)五年以上:5.76%问: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问: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一般为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3. 申请助学贷款需要什么办过的请进!
1、贫困证明需要的村委会开具证明,盖上村委会的公章,然后到所在乡镇的民政部门盖上公章,当然,乡镇政府出具或盖有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的公章更好。
2、申请书一般得需要个人印章,最好是小印章,不能使用方章。
3在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后,个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信、学籍证明等最好一式四份。
附件是如何申请贷款,仅供参考
申请贷款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1.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四、贷款回收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4. 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有哪些
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
1、向家人朋友自筹资金
向家人朋友自筹资金,是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的主要选择之一。国内某权威大学生就业调查机构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去年的本科大学毕业生的创业资金82%来自于个人和家庭的资金。
2、申请小额创业贷款
为创业者提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国家鼓励创业的主要政策之一。针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除了国家的扶持政策,各地也有一些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以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创业感兴趣或有创业政策方面的需要的话,可以去当地就业网关注最新优惠扶持信息。
3、YBC创业贷款
YBC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华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共同倡导发起的一个旨在帮助青年创业教育项目,该项目可为18岁至35岁的青年提供无息无抵押贷款,贷款总额在3万元至5万元左右
4、参加创业比赛
参加创业比赛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是一个挑战,参与是一个学习与收获的过程,还有获得奖金的机会,确实诱惑人。一般创业大赛的创业培训资金非常丰厚,通过决赛得到第一名的选手往往能得到10万元左右的创业培训基金,目前很多大学生都将参加创业大赛当作挑战自我的机会和创业实战的平台。创业大赛吸引了很多大学生的参与。
(4)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来源扩展阅读: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相继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政策。 这些创业扶植资金体现了政府和高校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和鼓励,确实可以解决很多大学生的燃眉之急。但是这些资金规模普遍不大,并且帮扶范围窄申请槛高,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大学生创业贷款,是银行等资金发放机构对各高校学生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大学生信用贷款。随着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日益支持和重视,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针对大学生创业的贷款优惠政策。但是大学生创业贷款已推出多年,但申请到贷款的大学生比例仍然很低。
5.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的规定内容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贷款回收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6. 助学贷款在哪个部门办理
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大一新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步骤:
1、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资料,由工作人员核查。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并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
5、贷款发放与支付,学生毕业之后再进行偿还就可以了。逾期处理:
上大学时申请了助学贷款,如今毕业了,工作了,要贷款买房,要办信用卡,才发现已经有了不良信用。因为一时疏忽大意,很多曾经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
逾期没有还利息的学生,很多都是由于对政策不了解造成的。助学贷款的周期为10年,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全额补贴,毕业后,就要自行支付利息。
考虑到部分学生出校后不一定能够及时就业,国家还设立了毕业后两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学生只需要支付利息,不用偿还本金。但由于对政策的不理解,很多学生认为宽限期就是不用还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造成了部分逾期还款的现象。
②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现在主要是生源地贷款,贷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但是,学生不需要去国开行办理。为了方便学生办理助学贷款,这项业务在县级教育部门办理。一般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贫困生补助、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事宜。需要办理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助学金是你所在大学的学校进行评定的一项款项,因此资助学生的助学金,属于无偿资助,不需要归还。而助学贷款是学生个人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贷款性质,4年毕业后资金到期需要还本不用付息的,只要在毕业当年还清本金,利息由财政部门贴付。当然如果超出4年还需要向银行付利息的。
7.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哪些条件
具体到每个学校有具体的规定。下面是人行,教育部,财政部的统一规定。供参考,入校之后可详细询问学校相关人员。【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颁布日期】1999年05月13日【实施日期】1999年05月13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
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
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
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
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
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
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
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
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
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
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
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
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
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
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
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
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
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行政、
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
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
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
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
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
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
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
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
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
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
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
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
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
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
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
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
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
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
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
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
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
率政策执行。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
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
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
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
息。
四、贷款回收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
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
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
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
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
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
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
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
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
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
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到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
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
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8. 助学金与助学贷款有什么区别
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完全是两码事,不挂钩。
①助学金
助学金是学校评定的,资金是财政拨付给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相关政策,发放给需要资助的学生。助学金是家庭情况较差的学生,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后,同时在校期间通过班级民主小组评议与家庭情况审核后,获得贫困生资格发放的。一旦获评贫困生资格,就可以享受这一学年的助学金资格。特困生享受4000元每学年资助。普困生享受每学年2500资助。助学金是无偿给你的。
②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现在主要是生源地贷款,贷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但是,学生不需要去国开行办理。为了方便学生办理助学贷款,这项业务在县级教育部门办理。一般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贫困生补助、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事宜。需要办理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助学金是你所在大学的学校进行评定的一项款项,因此资助学生的助学金,属于无偿资助,不需要归还。而助学贷款是学生个人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贷款性质,4年毕业后资金到期需要还本不用付息的,只要在毕业当年还清本金,利息由财政部门贴付。当然如果超出4年还需要向银行付利息的。
9. 贷款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行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的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