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行贷款 农行贷款 建行贷款 邮政储蓄贷款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吗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您好,小额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是用于农村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需要借款人必须已经结婚,家庭成员中有两名以上的劳动力,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者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一年以上的种植、养殖经验,同时需要提供1到2名自然人进行担保,担保人要求是国家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有稳定收入的人群,或组成3到5户的联保小组,若各项条件都符合,最高可贷5万元以内的金额 。邮政储蓄银行的商户小额贷款是用于商户、微小企业主进行经营、周转的用途,要求借款人要有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在半年以上,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者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同时需要提供1到2名自然人进行担保,担保人要求是国家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有稳定收入的人群,或组成3户联保小组,若各项条件都符合,最高可贷10万元以内的金额;需要提交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为非当地常住户口的,应提供在当地经营或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如满一年的经营相关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各类缴费单据等;申请保证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证人证明材料(若保证人为由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应提供载明保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月均收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 单位证明,若保证人单位规定不得开立单位证明,可以由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条等证明代替;若保证人为商户,提供其营业执照即可)等材料;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2. PSL(抵押补充贷款)是什么意思
抵押补充贷款(PSL,即Pledged
Supplementary
Lending的缩写),PSL作为一种新的储备政策工具,有两层含义,首先量的层面,是基础货币投放的新渠道;其次价的层面,通过商业银行抵押资产从央行获得融资的利率,引导中期利率。
3. 银行贷款管理控制程序及规定
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关于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贷款跟踪管理是指贷款批准发放之后到贷款收回之前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 贷款跟踪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的组织形式、方法制度、人员配备及贷款本身、借款企业、担保等因素的跟踪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防范、控制和转化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贷款跟踪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贷款的跟踪管理要坚持审贷分离的原则。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贷款及借款企业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收集有关贷款信息并进行分析,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对贷款展期及贷款分类等进行初审与报批,做好贷款资产的保全及呆账贷款的申报,填写各种贷款业务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全面监控借款企业信用的变化,适时调整借款企业的授信额度,协调各授信部门的授信行为,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贷款展期、贷款分类及呆账核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信贷业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提出跟踪管理的要求或建议,对辖内分支行及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
三、信贷人员配备
第六条 为保证贷款跟踪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行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信贷人员,保证信贷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信贷业务的规模相适应、与有效开展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相适应。信贷员人均分管的借款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10户,有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能超过20户。
第七条 对在中国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外汇贷款按比价折算)的大型贷款客户,由一级分行配备处级住厂信贷组或处级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一级分行可选择部分辖内贷款企业,配备科级住厂信贷组或副处级以下的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有关人员在住厂期间享受相应职务待遇。调离本岗位时,职务重新任命。
第八条 为及时发现贷款跟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岗位轮换的规定,做好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信贷人员岗位轮换之前,信贷部门要对其在原岗位上发放的贷款进行认真检查,对有问题、有责任的贷款,要在离岗前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提高贷款跟踪管理的质量,各行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综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对已经在岗的信贷人员要组织学习新业务、新知识,要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聘任制。
四、贷款使用与回收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在使用贷款资金时,要由信贷员审查企业的用款计划、购货合同等,以保证贷款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企业用款,限期纠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把好贷款支付关。
第十一条 要加强借款企业货款回笼的跟踪监督,适时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特别是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在贷款按还款计划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员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在此期间内对企业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回笼。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发出;借款人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时间分别为两个星期和两个月。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留回执。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五、借款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要对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1.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
4.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中国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账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5.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6.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7.企业对外重大投资情况;
8.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9.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10.贷款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对担保企业也要按照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及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
11.企业上述变化是否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其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5.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
6.项目建成后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展情况;
7.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还要检查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项以及职业、收入、品行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借款企业的检查要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账上记录备查,遇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检查则是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写出检查报告报有关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含)以上分行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检查间隔期不超过90天。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担保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在贷款跟踪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二级以上分行认定后,要将该企业列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1.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
2.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
4.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向上级行报告,并通报有关行,对其贷款从严掌握,视情况给予贷款加息或罚息。
六、贷款风险预警与质量分类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风险。贷款风险预警设置以下主要指标:
1.财务方面,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当这些指标中的任何一项在半年之内所发生的不利变化超过8%时。
2.非财务方面,包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算。
3.与银行交易方面,包括账户存款持续减少、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能按时报送或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上述诸因素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应当立即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查清企业变化的真实情况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当企业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贷款安全时,信贷业务部门要向信贷管理部门汇报或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应的非正常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前述贷款使用及回收检查、借款企业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质量分类。中国银行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五类: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将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预计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后四类称为非正常贷款,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分类的核心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中国银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如何加强 抵押贷款 管理
一是严把贷款抵押关,保证新增贷款的优质高效。一方面,企业申请新增贷款时,首先要落实好抵押担保物;另一方面,对企业存量抵押贷款,也应及时按不超抵押物评估价值1.5倍的比例进行调整,对抵押物不足部分要求企业立即补充抵押物或采取其它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二是要加紧落实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准确认定贷款形态,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企业贷款一旦形成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信贷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资产的评估,争取核实其真实价值,压缩水份。要积极采取兼并、联合等有效手段,尽陕实现资产转让或变现,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 什么是抵押补充贷款PSL
PSL是抵押补充贷款。PSL作为一种新的储备政策工具,有两层含义,首先量的层面,是基础货币投放的新渠道;其次价的层面,通过商业银行抵押资产从央行获得融资的利率,引导中期利率。PSL的目标是借PSL的利率水平来引导中期政策利率,以实现央行在短期利率控制之外,对中长期利率水平的引导和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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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抵押补充贷款的背景
探讨推出新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背景是,2012年下半年以来外汇占款增速放缓且波动性加大,对基础货币投放格局产生影响,央行流动性管理逐渐具备了从过去十余年的被动对冲外汇流入向主动管理转变的条件,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也需要逐步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美、欧、日、英主要发达经济体为代表,进行了大量的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创新。这为中国央行的基础货币投放创新起了很好的探路作用,中国央行将创设的一个新型工具将加入这一阵营——抵押补充贷款(PSL)。
7. 抵押补充贷款的新规
2014年9月中旬,市场曾传言央行通过SLF向五大银行投放了5000亿元流动性。三天后,建行董事长王洪章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证实了这一传闻。
2014年10中旬,媒体再次透露,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收到央行通知,将通过常备借贷便利工具(SLF)获得流动性支持,共计金额约2000亿元左右。此外,有市场人士透露,中金报告预计央行实际投放的流动性可能高于2000亿元,达到3000-4000亿元。但这一传闻并未得到央行和商业银行的证实。
中金报告透露,央行此次投放方式不是此前所传的SLF,而是需银行提供债券质押的PSL;周五央行只是通知,下周才实际投放。中金认为,此举再次释放了流动性宽松的信号,尤其是在实际M2增长明显低于政策目标的情况下。
8. 什么是抵押补充贷款
抵押补充贷款作为一种新的储备政策工具,有两层含义,首先量的层面,是基础货币投放的新渠道;其次价的层面,通过商业银行抵押资产从央行获得融资的利率,引导中期利率。抵押补充贷款的目标是借抵押补充贷款的利率水平来引导中期政策利率,以实现央行在短期利率控制之外,对中长期利率水平的引导和掌控。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