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1)并购贷款用于注册资金扩展阅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2. 为什么在并购交易中会大量运用并购贷款
一、并购贷款可丰富收益、分散风险
为并购交易提供信贷融资是国外银行一项常见的重要业务。商业银行在投行的牵头下加入银团贷款,有的银行则在提供贷款的同时,直接担任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参与交易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来说,并购贷款不同于普通贷款的地方在于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由于并购贷款的特殊性,其回报往往比一般贷款要高。而且,中国商业银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再发展下去,减少息差的业务,增加收费类收入是重要战略。故此,不少商业银行都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把核心竞争力从资产负债表的竞争转为以人才、服务团队的竞争。并购贷款正好一次性为客户提供商业银行跟投资银行的综合方案。最后,银行也希望透过开发发放并购融资的资金,把资产从传统的跟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储备贷款、开发商贷款跟客户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分散至其他的经济领域,包括跨国并购的本、外币贷款,丰富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系统风险。
二、利用并购贷款利息抵税创造价值
从理论层面,将银行贷款用于并购可以提升并购方(特别是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即杠杆效应。基于MM理论(Modigliani-Miller Theorem),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假设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本来不应受财务杠杆作用的影响,即任何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企业的市场价值只由预期收益的现值水平决定。可是,根据含公司税的MM理论,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将提高企业的价值。在考虑公司税的情况下,债务融资就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因为公司支付的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而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则不能。这样,当存在公司税时,公司的价值就与其债务正相关。公司价值=完全权益融资的公司价值+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
一般的假设是利息节税收益的风险与利息支出的风险相同,于是就可以用债权人的期望收益率(即债务成本)来进行折现。经过计算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等于负债与公司所得税的乘积。由于节税收益随债务额的增大而增加,那么公司便可以通过用债务替代权益来增加公司的总现金流量并提高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上,国际大型股权并购基金往往使用最先进的税务策划,利用杠杆并购一方面增加交易规模,另一方面享受利息税务抵免来增加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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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并购贷款银行需要哪些资料需要哪些外部资料
企业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代码证;
5、纳税登记证(国税、地税);
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法定代表人简介;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由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13、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
14、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5、财务状况说明:a)负债说明;b)投资说明;c)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
16、贷款卡及其密码;
17、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18、还款计划;
19、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20、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1、抵押物所需提供材料:a)抵押物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所有权证);b)抵押物评估报告。
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一是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是银行受理审查。
(1)银行接到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对客户情况进行核实,对照银行贷款条件,判别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3)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银行对借款申请审查后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对于企业贷款的评估是非常全面的,而一个企业如果有好的信用好的发展,好的底子,相信如果申请企业贷款的话也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的,所以企业一定要非常关注自己的企业信用问题。
4. 并购贷款发挥作用都有哪些方式
具体到我国的并购市场,并购贷款将起到三个非常明显的作用:
一是并购贷款将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有利于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指导商业银行科学防范和控制并购贷款相关风险。
二是缓解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企业申请并购贷款的时间要比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融资迅捷得多,并购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因此,上市公司会更倾向于并购贷款。此外,随着中资企业海外并购交易的增多,在没有并购贷款业务的支持下,大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比如今年年初国内某大型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事件。在并购贷款业务推出后,有“走出去”欲望的上市公司,会将融资对象转向商业银行,而不会再将目光紧盯在证券市场上。
三是贷款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并购贷款是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
指引的发布,意味着企业在从事并购过程中,将获得银行贷款的大力辅佐,“过桥资金”此后将名正言顺地参与企业并购活动。这是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资本市场的通行证,势必对未来股市企业购并重组等活动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对股市长期稳定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5. 哪些并购交易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一、并购贷款特征:
1、并购贷款最高额度为并购交易对价的50%;
2、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并购方为境内注册企业,目标企业注册地不限;
4、要求并购方和目标企业具有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
5、要求提供足额的有效担保。
通常企业并购的目的有七种:
1、扩大规模。生产规模、渠道规模
2、延伸产业链
3、获得品牌或技术、平台、管理等
4、获得监管、牌照、资质、税收便利等
5、股权安排方面的并购
6、财务投资
7、跨行业并购。企业跨行业并购的原因也分很多种:有的是原来的行业衰落了,想转入新的行业;有的是原来的行业已经做到天花板了,而企业还想扩大经营;有的则是分散单一行业的风险,还有则是对规模和利润的追逐。
并购目的不同,分析的关注点也不一样。
二、申请并购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6. 并购贷款哪些行业领域会最先受到支持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日前,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这不但意味着金融"国九条"中明确提出的"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短短一周内便得以落地生根,更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将可凭借新规所"贷"来的话语权,所谓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银行贷款是禁止流入股权领域的。也就是说,在过去12年间,并购贷款是非法的,直至12月3日金融"国九条"出炉,才明确地在第五条中首次提出"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故而我们国元证券研究中心认为,随着刺激经济政策不断出炉,企业资金面有望得到较大幅度改善,"金融促进经济"九大措施中很核心的一条,就是要利用金融业的造血、输血功能,激活企业,继而激活经济,而其中核心的途径,就是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从上市公司传输到市场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市场的积极影响,在近期也可能会掀起一波强有力的并购行情或超强个股出现,也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
对于市场的积极影响:
一直以来,企业和商业银行都有并购贷款这方面的内在需求,但限于政策方面的障碍难以实施,堵不如疏,《指引》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只要严格按照《指引》办事,就能控制风险。那这样的法规出台后,必然有利于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整合社会资源。过去,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只有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企业要想扩大生产规模,就只能"从头"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在固定资产建设上面,而同行业中闲置的固定资产又无法向银行贷款予以并购。现在有了《指引》,向银行贷款并购自己中意的企业就有了政策依据和政策基础。所以,我们从企业直接映射到上市公司的结构上来谈论问题,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给市场带来的压力。具体因为,目前"大小非"中的"大非"主要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企业法人股。有了商业银行发放的并购贷款后,将会使并购者用以承接部分"大非"抛出的股权,从而减轻"大小非"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使得,年底的季报和年度报表可能有出乎以外的现金拐点和投资主营的新局面,也是的纯在“大小非”的个股走的让我们更加在本轮反弹中安心和踏实。
我们国元证券研究中心还认为,当并购贷款实施后,相信会有一批企业对目前市盈率低、市净率低的上市公司伸出"橄榄枝"。随着一年多来的单边下行,目前A股市场的平均市盈率不到18倍,平均市净率2.5倍左右,其中不少上市公司低于平均水平,估值相对"便宜",这些上市公司将成为并购的首选对象。当然,除了看市净率外,还得具体分析并购双方的产业关联程度。因为《指引》要求企业并购要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这意味着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之间并购更易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所以我们研究后发现目前是并购的好时机,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愿意出售部分股权以获取资金。也就是在当前这个时候出手,产业资本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在年末极可能出现一轮并购大潮和并购行情。
钢铁电力或先上演头出大戏:
并购贷款昨日破冰,这将给有并购需求的企业带来新增资金,钢铁、电力、交运等民生行业的并购有望率先获得支持。现在是并购的好时机,但包括央企在内的诸多企业现金流都比较紧张,因此并购贷款能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带来新增资金。这点是我们首先要重点认清的事实。不过,并购贷款短期内不会全面放开,一些央企以及国家支持发展的基建和民生行业将可能获得先行的权利。所以国元证券研究中心分析认为,央企将成最大受益者,尤其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七大关键领域: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空运输、航运,这些领域目前有40多家中央企业。
再结合资金角度分析,我们国元证券研究中心认为,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并购有望率先获得支持。央行2008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目前钢铁行业面临一定困境,但这也正是钢铁行业全面升级的重要契机。而面临全行业首年亏损的电力行业也在期待并购贷款的支持,其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更是大势所趋。符合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基建、交通运输等行业也有望获得并购贷款的支持。这点我们也不能忽略,但股价已经走的不错,再次介入风险也要注意。
此外,我们国元证券研究中心也再次提醒,在竞争已很充分的领域,如商业和地产等行业,民营企业的并购活动也有望活跃。不过,最近必须防备一些很难获得贷款的上市公司借助此消息炒作并购概念,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我们既看到了希望,又要及时意识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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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么是并购贷款
你好很荣幸能为你回答这个问题。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
今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8. 并购贷款的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