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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资金贷款评价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2-09 23:11:32

1. 吉安市平安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 .

您好!
吉安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发[201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改是一项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和谐发展新吉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重大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通过棚改,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我县城区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确保城市品位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为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棚改工作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全县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棚改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棚改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的要求,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
3、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棚改中,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4、坚持棚改与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改拆迁政策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棚改既要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又要坚持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根据棚改各地段的实际情况,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自求平衡”,一是力求棚改项目的自身平衡,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力求实现既改善民生,又不增加政府负担的目标。二是通过拆迁补偿和安置房价的合理确定,力求实现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6、坚持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和就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为辅相结合的原则。给被拆迁人提供选择自由,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确保还利于民,让群众得到实惠。
7、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的原则。棚改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棚改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棚改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不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范围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改造目标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县6.79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1242户、4千余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3.04万平方米,解决418户、167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2.138万平方米,解决411户、1644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62万平方米,解决413户、165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运作方式
(一)城市棚改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拆迁后由县棚改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拆迁人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清算。政府将拆出的净地设置相应条件后(具体内容由棚改办与国土部门商定),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原已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挂项目领导,明确帮扶单位,加大拆迁的力度,帮扶项目主体(拆迁人)安期完成改造。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按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棚改片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县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一项目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造方案和政策,也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同时要做好危旧房的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维修加固的危房应予以拆除,并妥善安置拆迁居民。
四、资金来源
棚改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棚改以奖代补资金;
(三)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借贷融资平台所融集的资金。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棚改的拆迁安置。
(二)规划支持政策。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税费减免政策。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所征地方税收全额返还;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0元;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改出台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提出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意见;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在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四)拆迁安置政策。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执行的前提下,还享有以下政策:
1、棚改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拆迁居民。用地性质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其它棚改片区中配套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的方式调剂解决安置用房。
2、对具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拆迁市场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执行。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超出安置户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安置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选房顺序,按签定拆迁协议的先后选择房屋。
3、对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按公有出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4、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相等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5、拆除非私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以及棚改后不再建商铺的地段的私有产权商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资金支持政策。棚改中集中新建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政策。
1、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应纳入城区棚改的统一规划,可以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棚改拆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报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棚户区组织实施改造,也可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2、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组织建设或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收回后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系统或国有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签订协议的顺序分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3、国有企业建设的或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房屋权属登记在县房管局名下,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县房管局。
4、国有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在市政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选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尽量避免分散建设。
(七)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经反复测算,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仍难以自求平衡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已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仍由原拆迁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拟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由政府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由土地受让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国有改制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摸清底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对棚户区房屋现状、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论证,并以资金项目平衡为测算条件,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筹规划。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的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在确保棚改项目经济效益方面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城区棚改专项规划,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开发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尤其是按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确保在当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五)项目清算。对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指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专门账户,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作,项目结束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算。
七、责任分工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吉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县棚户区项目和范围,审议决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县房管局负责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完成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并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项目评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相关审计工作;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各相关部门配合;县信访局负责被拆迁户信访接待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棚户区改造维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有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高效运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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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大项目评估方案怎么写

项目评估报告如何写
项目评估是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国家、银行或有关机构)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方法、参数和条例等,从项目(或企业)、国民经济、社会的角度出发,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生产条件、产品市场需求、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分析和论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可行的一个评估过程。

项目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与企业概况的评估。

2)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评估。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

3)项目市场需求分析。主要分析项目所产出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现状及产品服务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

4)项目生产规模的确定。在必要性评估与市场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厂址情况、资金筹措能力、技术管理水平和最佳生产规模。

5)项目建设生产条件评估。综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如规模经济等),主要评估项目的建设条件能否满足正常实施的需要,生产条件能否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6)项目工程与技术评估。主要评估工程项目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7)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分析与评价项目对环境影响和生态平衡的影响程度及种类,审查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方案、措施的可行性及环保投资费用的保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性。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投资估算与资金评估主要估算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投资与建设期利息等),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9)财务效益分析。基本数据的选定是否可靠,主要财务效益指标的计算及参数选取是否正确;推荐的方案是否是“最佳方案”。

10)国民经济效益评价。在财务经济效益评估的基础上,重点对费用和效益的范围及其数值的调整是否正确进行核查。

11)社会效益评估。对促进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生产力布局,增加出口替代能力,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劳动就业效果,提高国家、部门或地方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效益和影响等进行评估。

12)项目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项目主要风险因素及其敏感度和概率分析,项目风险的预防措施及处置方案。

13)项目总评估。在上述基础上,得出项目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问题和建议。在现实评估中,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类别等对上述内容加以调整。

项目评估的程序

(1)明确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对象,即要确定具体的评估项目,并根据其特点、性质,确定在评估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制定计划是开展项目评估的准备阶段。项目评估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就要组织评估小组,明确人员分工,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根据项目性质、特点、评估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2)现场调查和搜集资料。现场调查和搜集资料是项目评估的重要工作阶段。它主要是搜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对一些重要的数据资料进行重新搜集。当然,现场调查和资料的搜集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在搜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数据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

(3)审查分析。审查分析是对拟建项目的评估向广度、深度发展的工作阶段。进行审查分析,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审查项目的必要性。从宏观上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审查项目是否属于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等。

审查拟建项目的规模和生产条件。

审查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条件。主要是对工艺、设备选择、建筑地点、施工条件和投资来源进行审查,弄清项目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

审查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各项效益指标进行逐项落实和计算。
(4)编写评估报告。编写评估报告是对拟建项目在完成上述各方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研究和审查分析的结果,提出决策建议的综合性文件。

项目评估报告大纲
项目概况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综合评估结论。提出是否批准或可否贷款的结论性意见
详细评估意见
总结和建议
1)存在或遗漏的重大问题
2)潜在的风险
3)建议

3. 国开行棚改政策贷款是否可用于支付商业性质危平房征收的补偿款

贷款用途棚改贷款专项用于棚改项目的修缮改造或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后续建设期各项投入及费用等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借款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一加强发展和管理通知确定合理授信方案3合理确定额度期限棚改贷款应根据项目改造规模拆迁难易度施工周期市场销售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棚改项目【摘要】
国开行棚改政策贷款是否可用于支付商业性质危平房征收的补偿款【提问】
贷款用途棚改贷款专项用于棚改项目的修缮改造或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后续建设期各项投入及费用等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借款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一加强发展和管理通知确定合理授信方案3合理确定额度期限棚改贷款应根据项目改造规模拆迁难易度施工周期市场销售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棚改项目【回答】
是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回答】

4. 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应该怎样制定

您好! 吉安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发[201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改是一项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和谐发展新吉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重大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通过棚改,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我县城区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确保城市品位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为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棚改工作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全县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棚改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棚改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的要求,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 3、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棚改中,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4、坚持棚改与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改拆迁政策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棚改既要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又要坚持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根据棚改各地段的实际情况,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自求平衡”,一是力求棚改项目的自身平衡,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力求实现既改善民生,又不增加政府负担的目标。二是通过拆迁补偿和安置房价的合理确定,力求实现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6、坚持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和就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为辅相结合的原则。给被拆迁人提供选择自由,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确保还利于民,让群众得到实惠。 7、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的原则。棚改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棚改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棚改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不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范围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改造目标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县6.79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1242户、4千余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3.04万平方米,解决418户、167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2.138万平方米,解决411户、1644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62万平方米,解决413户、165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运作方式 (一)城市棚改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拆迁后由县棚改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拆迁人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清算。政府将拆出的净地设置相应条件后(具体内容由棚改办与国土部门商定),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原已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挂项目领导,明确帮扶单位,加大拆迁的力度,帮扶项目主体(拆迁人)安期完成改造。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按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棚改片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县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一项目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造方案和政策,也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同时要做好危旧房的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维修加固的危房应予以拆除,并妥善安置拆迁居民。 四、资金来源 棚改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棚改以奖代补资金; (三)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借贷融资平台所融集的资金。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棚改的拆迁安置。 (二)规划支持政策。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税费减免政策。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所征地方税收全额返还;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0元;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改出台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提出减免入中国、管中国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意见;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在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四)拆迁安置政策。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执行的前提下,还享有以下政策: 1、棚改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拆迁居民。用地性质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其它棚改片区中配套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的方式调剂解决安置用房。 2、对具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拆迁市场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执行。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超出安置户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安置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选房顺序,按签定拆迁协议的先后选择房屋。 3、对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按公有出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4、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相等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5、拆除非私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以及棚改后不再建商铺的地段的私有产权商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资金支持政策。棚改中集中新建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政策。 1、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应纳入城区棚改的统一规划,可以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棚改拆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报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棚户区组织实施改造,也可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2、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组织建设或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收回后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系统或国有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签订协议的顺序分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3、国有企业建设的或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房屋权属登记在县房管局名下,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县房管局。 4、国有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在市政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选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尽量避免分散建设。 (七)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经反复测算,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仍难以自求平衡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已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仍由原拆迁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拟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由政府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由土地受让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国有改制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摸清底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对棚户区房屋现状、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论证,并以资金项目平衡为测算条件,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筹规划。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的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在确保棚改项目经济效益方面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城区棚改专项规划,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开发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尤其是按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确保在当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五)项目清算。对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指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专门账户,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作,项目结束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算。 七、责任分工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吉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县棚户区项目和范围,审议决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县房管局负责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完成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并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项目评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相关审计工作;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各相关部门配合;县信访局负责被拆迁户信访接待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棚户区改造维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有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高效运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望采纳,谢

5. 有两种贷款方案,请问哪一个比较好点

贷款方案有很多,贷款还款有这两种:
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1、两者“每月还款总金额”有明显区别:等额本息,就是每个月还款的“本+息”之和始终保持不变。而等额本金,就是每月的还款总额里,本金部分始终保持不变,利息另算。例如,借了50万元,要分50个月还,则按等额本金法,每月要固定还1万元本金,另加利息。
2、两者因还款方式不同而形成计算思路的不同:等额本息的计算思路是:假定这个月还了“本+息”共Y元钱,那剩余的欠款“本+息”,在下一个月里又同样还了Y元,如此这般,到了最后还款期限满,欠款“本+息”应该等于零。这样,经过数学推导和演算,求解出Y值来。
等额本金法的思路则简单一点了:每期还的本金不变,只要求出每期的应还利息数就行了。而利息相当于月月清算。例如总借款100万元,分100个月平均还本金,则每月要还本金1万元。第一个月还:本金1万元加上100万元本金借一个月应付的利息数;到了下个月,还本金还是1万元,再加上(100-1)=99万元本金借一个月应付的利息数。显然,下个月的利息少于本月(本金变少的缘故),所以总还款额也少于本月。如此这般,以后每个月总还款金额越来越少,最后还清。

6.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1、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2、棚改专项债是国家专项债改革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强化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链条有效循环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和风险,又对改善民生住房,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6)棚改资金贷款评价方案扩展阅读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7. 棚户区改造必须应符合什么条件

前言

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在会议期间,周强提出2017年将支持棚户区改造,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提出支持棚户区改造

会议中,周强介绍,2016年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万件,同比上升13.2%。加强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集中管辖。推进征收拆迁工作法治化,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配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通过司法审查支持“放管服”改革,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一项重要手段,伴随着经济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棚户区改造的数量及速度也在逐年提升,棚户区改造本身是一件为百姓谋福祉的好事,有利于居民改善自身生活质量,但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安置补偿方面,一旦掺杂着违法的事项,棚户区改造的利弊将变得很难得以判断。

棚户区该如何补偿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棚户区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用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我国已经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部法规当中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权限,程序,补偿的标准,法律责任等等。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部法律并不能够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践当中,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一般都会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处理,除了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讲在征地拆迁这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小结

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这场博弈中往往处于被动方,很多时候都是被政府牵着鼻子走,且拆迁涉及的知识范围广、专业性强,因此,被拆迁人面对拆迁补偿中错综复杂的问题,要想化被动为主动,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应该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填补我们在政府面前的弱势,以便更好的表达我们的诉求,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

8. 棚户区改造怎么办理银行贷款

可以利用票据、委托贷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和投资、理财融资等多元融资方式。

农行提出,要积极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在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同时,充分利用票据、委托贷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和投资、理财融资等多元融资方式,助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要加强行、司联动,充分利用农行投行、基金、租赁、保险等综合化经营平台,拓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渠道和模式,有效降低信贷风险。要深化公私联动,通过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投放,拉动零售、负债和中间业务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有效提升项目综合收益。

要拓展延伸金融服务,深入挖掘大型集中成片棚户区项目改造后衍生的各项金融需求,合理增设经营机构和自助机具,搭建和完善服务网络等,为改造项目提供全方位、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8)棚改资金贷款评价方案扩展阅读:

农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大力推动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农行作为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肩负着服务民生、回馈社会的责任和使命。通过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信贷业务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保障民生的能力。

农行此次推出棚户区改造创新信贷产品,将有效把握未来五年棚户区改造信贷业务的发展机遇,拓展和培育新的对公信贷业务增长点。

同时,农总行每年在信贷资源配置时,将根据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发展规划,并结合各地分行棚户区改造贷款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信贷规模的倾斜配置力度,保障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9. 红岛经济区棚改启动 房产评估中注意哪些

近日,红岛经济区工管委决定全面启动红岛经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河套、红岛街道的评估工作已经陆续展开,相信在不久以后,一座新城将在胶州湾北部崛起。

曾经,红岛只不过是胶州湾北岸的一个小渔村,荒滩和盐碱地遍布,一眼望去满眼荒凉。坑洼的道路、破旧的瓦房,基础配套相当简陋,像样的产业寥寥,唯一为人熟知的则是红岛蛤蜊。这个世世代代靠海吃海的渔村几乎看不到外人,偶尔有几个穿着板正时尚的人也只不过是逢年过节回家探亲的城里人。

早在1867年,德国的地理学家就把青岛建市的目光首选放在红岛,只因港口建设需要最终作罢。

当黄岛、即墨、城阳发展势如破竹,产业聚集、人口集中、地价飙升的时候,祖祖辈辈生活在红岛的人们依然守着那片荒凉。红岛,这个青岛主城区的后花园似乎已经被遗忘。

红岛真的被遗忘了吗?有不少生活在红岛的人相信,这一天不会等的太久。

2008年青岛高新区在红岛成立,2012年红岛经济区成立。从市区乘坐761路或者765路公交车,穿过环湾大道,畅行约40分钟,便到达高新区的火炬大道。区域内纵横交错的道路宽敞整洁,道路两旁绿树成荫。白沙河和墨水河在此入海,祥茂河也在区域内经过,使得整个区域形成多处湿地公园,区域内河水流淌、绿柳拂动,气新景美。

区域内看不到一根电线杆,按照国际最高标准修建的地下管网也建起,保证路面50年不开挖,就连污水处理厂也建在地下。

当然,不止这些。北部医疗中心、青岛中学、奥体中心等10余个重点项目相继落户高新区,一大批高精尖企业纷纷入驻,产业的发展带来人气的聚集,行走在如今的红岛,看到的不仅仅是红岛“土著”。

近日,红岛经济区村改评估工作已在各街道顺利开展,在工作组入户评估过程中,社区居民对村改工作表现出极高的关注与热情,主动配合评估工作。

当然不仅仅在红岛,在房产评估工作当中,要注意什么呢?

房屋评估是房产抵押贷款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价值的多少会直接影响贷款额度的多少。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评估的主要项目,看看具体哪些因素会影响你的房屋估值。

机构如何估值?

1、折旧(房龄)

指房屋因时间而造成的损耗。房子一旦盖好便进入折旧期,一般说来,砖混结构一等房屋的折旧期限是50年,那么每年的折旧率为2%

2、土地生熟程度

指基础设施的通达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简单的理解,就是抵押房屋周边设施的完善程度。其评判标准主要有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和七通一平。七通一平视为最好。

三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土地平整。

五通一平指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道路通,土地平整。

3、资本化率

把资本投入到不动产所带来的收益率,其影响因素包括:自有资本所占比率;外来资本(如借贷)利息;因老化(折旧、功能下降等)产生的贬值和收益降低(相对值);因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动产增值和收益的增加(绝对量);还贷后自有资金的增加。

4、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5、标定地价

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大家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所在小区的均价,以及小区内类似房屋(户型、楼层、装修)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6、出让地价、转让地价和其他地价

出让地价: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

转让低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价格。

7、房屋重置价格

是假设房屋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时,必要的建造费用加平均利润。

8、底价

是指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最低价格,亦称起叫价格(简称起价)。

9、补地价

是指在更改政府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

自己如何估值?

前面说的是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时主要考察的几个项目,对于普通用户来讲,过于专业。如果我们需要对抵押的房屋进行估值的话,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考量呢?房妈为大家总结了几个简单易懂、可执行性强的几个因素,按照这几个因素进行估值,和专业机构最终估值价格也不会差距太大,供大家参考。

1、周边房价:所在小区的均价,以及小区内类似房屋(户型、楼层、装修)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2、房龄:房子一旦盖好便进入折旧期,一般说来,砖混结构一等房屋的折旧期限是50年,那么每年的折旧率为2%;

3、户型:旧房因户型不合理、功能太落后而无法媲美新房,如果在房子的户型设置中,客厅、卫生间和厨房的面积都不大,则扣减10%;

4、楼层:房子所在的楼层不同,价格不一样。例如一、二层是基准价,五、六层扣减3%,七层减5%,而三、四层则加3%,顶层减5%。

5、除此之外,房屋的朝向,是否有违规搭建(可能造成无法抵押),小区活动和习惯性因素等也会影响评估,例如,假如房子没有朝南的门窗,则扣减5%;小区没有单独封闭,也扣减5%;属于重点中学区域的房子要加15%,配套齐全加10%等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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