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财政贴息贷款申请材料有哪些
财政贴息贷款申请材料:
1、企业提供的材料有正式贷款申请;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请贷款企业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4、企业经审计合格的近3年财务报表;
5、担保人情况和近3年财务报表;
6、与外国合作伙伴商务合同(如果是合资项目,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和章程、对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介绍等);
7、有关外国国家政府批准或支持该项目的有效书面文件;
8、中国进出口银行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
⑵ 贷款贴息申请书怎么写
贷 款 申 请**银行:本公司是贵社的忠实客户,也是贵社的重点扶持对象,长年来信用良好。多年来一直从事**加工,经营业绩良好,从商经验丰厚,现流动资金达***万元。经**县县政府对**产业的多年大力扶持,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并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得作为**县的支柱产业之一的**企业,给**带来巨大发展。因此,要继续抓住机遇,扩大商机,就需要扩大再生产。这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保证作后盾,就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此本公司需贷款***万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望贵行给予批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企业,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现向贵行申请贷款作为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由于公司经营项目好,效益可佳,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用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和利息,以此保证贵行贷款的安全性。一、企业基本情况本公司成立于**年。在工业园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器**台(套),**生产线*条。公司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成为**县**产业的优势骨干企业和“2321”劳务实训基地。本公司经营稳健,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二、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目前本公司总资产为*元,其中固定资产*元 ,存货*元,应收账款*元,其它资产*元。本公司在建行贷款*万元,城南信用社贷款*万元,应付账款*元。资产负债*%。三、公司的经营情况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注重销售市场的开发与维护。2006年已经实现了100%的订单化经营,完全摆脱了盲目收购的被动经营局面。与**公司和深圳**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合作关系。生产中严把质量关,以优质的产品赢得了众多客户。实行了无毛绒的加工经营策略,目前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本公司2005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2006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四、公司发展情况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制度,目前现代化企业构架已经形成。注重诚信建设、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多年来管理完善,在市场价格忽高忽低的情况下,始终在稳步前进,在经营过程中严把收售关,密切关注市场行情,灵活经营,再加上风险意识很强,诚心度高,多年来生意蒸蒸日上.越做越大。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已进入一个良好的循环状态,资金运营正常,管理过程有序,发展稳步持续,现已具备了良好的获利能力。五、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本公司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收购原料。还款来源为销售回笼资金。我们相信,在贵行的支持下,我公司将会继续作大做强,成为***行业领头军。特此申请 企业法人: ***制品有限公司****年*月*日
⑶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条件和所需资料
2012-07-19 19:26:40 [我要评论 (0条) ]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二、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所需资料清单: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⑷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怎么写
有固定的格式模版,你可以在网络文库上下载.至于怎么写,你先看看自己是否能写得下来.答题不易,望采纳!!
⑸ 申请补助(贴息,奖励)的报告怎么写
目前,我国有相关规定,财政贴息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国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财政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与投资补助项目类似,但应反映财政贴息的特点。
财政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已经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若是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若是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另外,如果是申请使用的财政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者是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报的一些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所附加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⑹ 如何写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书
如何写贷款贴息报告书
⑺ 如何进行财政贴息的申报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⑻ 申请贴息贷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你的来信已收悉,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贴息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到项目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1、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户口(已婚者提供)。2、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提供方式可以是房产抵押,存款质押或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工资担保。 具体请来市就业局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咨询。地址:吉州区文山步行街20号(劳动大厦二楼)。
⑼ 中小型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请参阅: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
(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 申报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全省计划扶持企业数量约1000户,具体为: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市企业申报数量限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企业(不含区)申报数量限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申报数量合计限10户。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也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二)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