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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预售资金用于质押贷款

发布时间: 2021-12-11 03:42:28

⑴ 房屋预售监管户资金可以用来还贷款吗

可以的。
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预售人资金使用计划;
(三)工程建设合同及经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供合 同或缴费通知;
(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交贷款合同;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应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三)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⑵ 政府应付工程款可用于应收款质押贷款属政府债务吗

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这被看作是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坚冰的开始。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各国商业银行还专门成立了应收账款担保(保理)联盟,制定共同的规则。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成为美国动产担保的核心法律,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加拿大于20世纪60-70年代仿效美国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物权法》之前,由于抵押融资主要依赖和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应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讨论其可行性。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融资的模式,但企业融资担保仍高度依赖于不动产。这也导致了不动产缺乏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日益困难。很明显,在原有的有关担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等不动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也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而依据《物权法》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就截至目前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表1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尽管《物权法》已经实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说明:①表中资料根据各银行网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关栏目融资信息整理得到,并未与相关银行信贷部门核实。表中打对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已经明确推出,但并不代表其实际开展的效果:错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确推出,但也并不表示在实际融资业务中没有开展。②表中“应收账款让售”与“保理”业务是一致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打对表明该银行至少开展了其中之一的业务。这里未作进一步区分。)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不同主要在于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一方面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质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风险更具不确定性。根据已往众多文献的分析,一般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可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涉及的风险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商业风险。主要包括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此类风险主要问题在于某种应收账款事前是否适合入质。这主要取决于银行等信贷机构自己的判断,其规避和消除也依赖于银行等信贷机构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另外一类风险是法律风险,包括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和判决执行风险等。对于法律风险,一方面可通过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则要依赖于物权法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刘保玉、孙超,2007)。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引起的商业风险还是法律风险,一方面,融资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信用。则会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资企业信用不完备的情况下,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也可以从制度调整的角度来弥补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设,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基于此,2007年9月30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以下简称《法》),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毫无疑问,《法》在明确应收账款范围、统一征信登记机构以及采用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等方面,对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众多人士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如何设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问题的担忧。但是,应该看到,《法》在降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提高效率的同时,却并不能完全杜绝风险。而且可能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形式审查导致的风险。《法》规定质权人在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这样,由于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登记风险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质权描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全由质权人自行控制。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登记的变更或撤销。由质权人行使和控制,登记机构只负责对要素是否齐备进行审查,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均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金融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二是网络安全风险。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而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登记公示模式。该系统以电子互联网络为平台,将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便利,也符合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登记系统在提供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优点的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所以,在《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实施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之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仍旧不可忽视。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控制应视应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环节,这应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总原则。为此,需要政府(征信部门)、金融机构(质权人)和中小企业(出质人)三方的共同努力。(一)政府应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应该认识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为此,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和收账服务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服务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能全面、真实地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控制风险。同时。为了控制应收账款等动产抵质押贷款的风险,银行监管当局还有责任尽快出台有关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监管指引,以加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教育与指导,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银行应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由于现行《法》规定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风险全部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必须要加以提高。这就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的各类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各银行应尽快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系统,统一运作,严格银行的内控制度,降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在加强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分析,以综合评定债务人的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要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考虑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防止企业利用大幅折扣率转嫁风险给银行。(三)中小企业应加强和完善自身的资信建设许多资料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企业自身的原因。由于很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自身的成长状况较差等现象,致使贷款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应该认识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系统过程,首先要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进程中寻找对策。中小企业要提高自己的融资能力,就必须要打造好融资平台。要先练好内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力和发展潜力,特别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团队管理能力,提高信誉和资信水平,这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最基本的要求。中小企业不要因为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为自己设置融资壁垒。因此,中小企业加强和完善自身信用建设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基础工作。

⑶ 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贷款用途

借款人可将贷款资金用于购买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家居装修、度假旅游、教育助学等其他消费用途;贷款资金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资金需求;贷款用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个人贷款用途方面的相关规定。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⑷ 石家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1月30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布。

通知显示,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工程节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的工程建设投入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工程顺利建成。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可偿还项目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个月内通过预售房款或自有资金打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账户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要求,否则将暂停其对应预售许可证范围的网签业务。重点监管资金入账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网签。

原文如下:

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实施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管机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缴存、支取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止。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满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技术要求,市级分行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确定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在官方网站对监管银行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公示后的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开发企业设立除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收存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

第八条 签订监管协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属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管银行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购房人应将预订款、首付款等款项存入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应将按揭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应在销售现场提供与监管账户相关联的POS机等必要协助,方便购房人缴存购房款。

第十条 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工程节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的工程建设投入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工程顺利建成。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可偿还项目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

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应在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个月内通过预售房款或自有资金打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账户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要求,否则将暂停其对应预售许可证范围的网签业务。重点监管资金入账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网签。

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缴存标准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调整公布。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申请(1个预售许可证含多幢房屋的,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按其中进度最低的实际节点计算),并不得突破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缴存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监管机构应及时审核提交资料、勘验现场并留取影像资料,符合支取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

监管银行依据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施工、供货、设备安装等合同进行核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施工、供货、设备安装等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发票等正式付款证明,监管银行可直接将款项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施工、供货、设备安装等单位的银行账户。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拨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监管机构书面告知相关情况,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提供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承诺书(注明支取金额和用途)。

第十二条 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经监管机构申报、市住建局批准可调整相应资金监管额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8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10%。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20%。

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终止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以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因无法补足监管资金而影响后续工程建设的,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十六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三年以上、服从行业管理、积极解决购房人合理诉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同等金额的重点监管资金。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其控股公司(成立三年以上)出具股权证明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可申请保函方式。

(一)保函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工程节点对应的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核算保函额度。

(二)保函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止。

(三)保函银行:保函银行应为非监管银行,出具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

(四)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对保函银行上级行的授权文件、保函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性保函的合法性、担保及赔付能力、金额及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监管项目发生索赔事项时,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索赔事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要求保函银行予以赔付。如保函银行未按期履行赔偿责任,则由监管银行在6个工作日内先行垫付索赔资金,再向保函银行追偿。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按照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出保函替代同等额度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监管申请表;

(2)保函银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索即付性保函及保函银行上级行的授权文件;

(3)在《石家庄日报》等市级报刊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向购房群众、施工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已发出的公告声明,公告内容为银行保函生效后将视为保函替代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2、监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使用预售监管资金,保障工程顺利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的;

(二)引导购房人应将预订款、首付款等款项存入非监管账户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违规支取、挪用监管资金的;

(四)作出虚假承诺,未将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的。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应约谈企业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监管资金拨付、暂停网签、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和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所属银行系统在我市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

(一)擅自拨付或者挪用资金的;

(二)按揭贷款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三)按揭款放贷银行在商品房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前发放按揭贷款的。

市级分行应加强对从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相关支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管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监管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按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现有监管账户余额满足本办法规定对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可以申请按本办法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⑸ 对方说有大额资金可以放到我指定的银行做存款质押贷款,我有很多疑问求高手解答

第七条:乙方必须与办理贷款银行达成共识做好充分准备,并确定贷款银行“同意保证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存单”在共同签署完成合法的、有效的相关连手续及法律文件后,完全的不分割的条件下在“存单”存期到期以及质押到期前三十天无条件退回给出质担保人”接受甲方这一相关内容条款要求。
这是核心条款,基本上银行是不会同意的。同意了这条,质押实际上就架空了。除非银行脑残。

接下去就是第十条“如乙方不能按操作程序执行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所支付给甲方一切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我提醒您:这就是陷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啊!这位英雄,请慎重!

⑹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什么

房地产预售资金即房地产企业在房子建好之前进行预售时,购房者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房屋购房款的提前支付,具体资金类型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等。


(6)预售资金用于质押贷款扩展阅读

房地产预售有什么作用呢?
说到预售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一法规确立了房地产预售制度的合法性以及对预售条件以及监管原则进行了规定。那么确定这一制度带来了什么好处呢?
01 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
显而易见,房地产预售可以加快房地产企业资金的收回速度。相关调查显示,预售制度实行以来,放地产项目的动态回收期缩短了近十个月。这不仅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成本,更加提高了其资金运行效率。
02 为银行提供稳定收益
面临购房需求的人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耳熟能详,银行通过向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从而获得稳定收益,扩宽了银行的收益来源。
03 疏导商品房购买需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⑺ 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资金预售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7)预售资金用于质押贷款扩展阅读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资金预售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⑻ 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剩余工程所需资金怎么算

10月1日起我省计划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不得开盘销售

近日,一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在杭州众多开发商中掀起波澜。在这份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发商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银行将根据项目节点完工证明,分批次向开发商支付资金。

业内人士表示,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无疑对购房者来说更加安全,而对于开发企业来说,将会使资金流动减慢,开发速度放缓。

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是开发商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号。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部纳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封闭式监管,开发商将不得挪用该笔资金。若开发商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需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据《暂行办法》的表述: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为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其中包括支付项目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法定税收,以及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在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累计总额,只有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调用其中超出部分资金。

无资金监管不得开卖

根据《暂行办法》中规定,在10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将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对于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在资金账户的证明。

若开发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或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所设定的资金账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并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大型房企影响有限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杭的绝大多数开发商手中,都已经拿到了这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

大华集团营销总监赖劲松表示,预售资金一旦纳入监管账户后,对于行业内的很多不规范的小企业将会很难发展,“资金的放大效应没有了,有多少钱就只能干多少事。”赖劲松认为。

“现在的开发商都是两个锅盖盖三口锅。”中天集团副总裁金伟成一针见血地地指出,很多小开发商,都是将一个项目回笼的销售资金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这些销售资金原本应该是来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但是很多开发商却拿去买地、放贷等等,而开发商自己却并不用多少资金实力就可以运作一个大项目。”金伟成表示,倘若不能保证足额的建设资金,就很容易出现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楼盘烂尾等情况。

“我们的预售款都是进总部的一个专门的账户的。”金地·自在城的营销负责人沈锋明告诉记者,上市公司有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相关制度是非常透明的,所以即便没有将预售资金打进监管账户里,也都有明确的用途。”

做到极限将现房销售

开发商预售资金被严格监管无疑会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赖劲松表示,对于正好处在这个节点上要开盘的楼盘来说,会相应的赶在10月1日之前领出预售证,楼市的供应量可能会在这段时间内放大。

“但这只是短期现象。”著名房产评论员丁建刚指出,“长期来看,楼市的供应节奏会放缓,毕竟开发商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把A项目的销售资金用到B项目的开发去。《暂行办法》的出台会客观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成本。”

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对购房者来说则会更加安全。丁建刚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会减少烂尾项目的产生,“这个事情做到极致的话就是现房销售。”丁建刚表示,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开发商还可以有条件地支取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款等用途,如果今后要求更加严格,连工程款等资金都不能支取的话,开发商就没有预先销售的热情,转而会选择现房销售了。“不过在短期内这也是不现实的,实现现房销售会将供应量放缓,供应减少,对目前这么大的需求市场来说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