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哪位网友有关于今年海南水灾救灾款的琼海市人民政府[2010]83号文件资料啊·
15元每小时
⑵ 成都银行的震灾记实
义不容辞
时间定格在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一场特大地震灾害在四川汶川发生,地震沿汶川、北川、青川一线地震带延伸,距震中汶川不到100公里的成都市震感非常强烈,强烈的震动持续了3分钟。然而,就是这短短的3分钟,让多少山川撕裂,让无数骨肉分离;就在这短短的3分钟,正在坚守岗位的成都银行员工,表现出的却是临危不惧,沉着应对,全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成都银行都江堰支行柜员路思雨在地震发生后,仍然坚持快速锁好现金、公章等物品,方才撤出营业室,刚一撤离房屋立即垮塌;
彭州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张炳杰在自身摔伤的情况下,带领支行员工不顾余震威胁,仍然返回支行保障银行财产安全;
安全保卫部全体保卫人员不畏个人安危,在地震发生时和抗震期间始终24小时坚守岗位,一直未撤离总部大楼,保卫了总部大楼财产安全;信息技术部员工地震期间24小时值守位于总部8楼的中心机房,确保全行金融机具的顺利运行;
让人感动的瞬间还有许多,3分钟时间的生死较量,将成都银行人在灾难面前的临危不乱表现得淋漓尽致。
地震发生后,成都银行立即启动了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董事长毛志刚为组长,王晖行长、杨永严监事长为副组长,其他行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在总部大楼二楼设立临时应急指挥中心。同时,行领导班子带头执行24小时值班制,这为整个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短时间内全面恢复正常营业起到了很好的组织保证作用。
他们深知,作为地方金融机构,迅速恢复正常营业,提供及时金融服务就是对灾区抗震救灾的最大支持。灾区群众的需要就是命令!
为此,成都银行千方百计力争最短时间恢复正常营业。除了启动对各受损网点进行建筑质量检测和紧急加固维修、检测自助银行机具,还抓紧抢修计算机线路和设备以保证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
将银行开进灾区,除了给受灾群众带去方便,提供金融服务,更让他们心里得到了极大的安慰。
在把流动银行开进灾区的同时,成都银行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文件和会议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四不”政策,及时为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急需的金融信贷服务,在政策上给予灾区企业和群众最宽松的环境和最及时的服务。
对已进行额度授信的企业,可以超过原授信额度,作为单笔贷款进行审批,待重新进行额度授信时再一并纳入;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有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授信业务,给予特事特办、优先审批。凡涉及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性贷款、灾区基础设施建设、灾区安置房建设、财政救灾支付的资金需求等均纳入绿色通道,简化环节,提高效率;
对重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企业,在不影响各类法律时效的前提下,暂不催收催缴、暂不罚息、暂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仅因灾害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原则上信用等级暂不降低,满足展期条件的予以展期;
对因受灾而不能按时还款的企业,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将通过调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化解信贷风险;对受损严重,信贷资产安全已受严重威胁的项目和客户,逐户研究对策,通过债务重组、强化担保等措施降低风险。
这一条条政策,银行都把对灾区企业、群众的利益和方便放在了自身利益之前,展现了其深厚的社会责任感。成都银行在成都发展多年,一直被老百姓看作“成都人自己的银行”。而在地震之后人们感觉到,成都银行并不仅仅是成都人的,更是四川人的、中国人的银行。
在这场突如其来的地震浩劫面前,成都银行的干部员工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团结和无畏。一些员工不顾自身安危积极救助被困同事,一些员工临危不惧、坚守岗位,全力维护银行利益,还有一些员工伸出无私的援助之手,以献血、捐款、捐物等多种方式表达对灾区群众的爱心。
境内外投资机构———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和中国渤海产业基金分别向灾区捐款10万美元和10万人民币。全行员工个人共捐款130余万元,人均捐款500元,党员人均捐款1100元。此外,为绵阳市商业银行捐款60万元帮助其恢复重建;向崇州市鸡冠山乡九年制义务制小学捐赠205套学生桌椅及文具用品、电热毯等生活用品;为彭州市通济镇灾区板房安置点种植巨桉树苗300余株,为灾区人民的新家植树添绿。
抗震救灾中的突出表现让成都银行荣获多项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成都银行被评选为“成都市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多名员工荣获成都市抗震救灾优秀共产党员、成都市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企业自身同样受到影响的危难时刻,更显弥足珍贵。
抗震救灾的时间并不算长,面对被地震损毁的家园,灾后重建将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本地的金融机构,成都银行倾尽全力,突出信贷的重要作用,支持灾后重建。
在支持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方面,成都银行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三农”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与配合,带着主动服务意识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客户受灾情况、遭受的损失,以及企业灾后重建的金融需求。在符合相关政策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受灾企业的重建资金需求,并通过“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灾后,成都银行陆续支持了一批重点企业,如徽记食品、交通油料、丰丰鸭业、联邦制药、合信药业等,截至2009年4月末,成都银行灾后重建贷款余额达到21.52亿元,其中执行下浮利率的贷款余额12.81亿元,占灾后重建贷款的59.53%;执行基准利率的贷款余额6.63亿元,占灾后重建贷款的30.81%。
同时,作为地方金融机构,从灾后重建工作开展伊始,成都银行就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各种途径对住房重建工作予以信贷支持。
一方面,成都银行积极发放财政补助资金搭桥贷款,向彭州、都江堰、大邑、崇州、邛崃、金堂六地发放20亿元财政承担的重灾区损房农户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搭桥贷款,已发放该项资金共计12.3亿元。
另一方面,成都银行为成都市受灾农户提供直接的信贷资金支持。为支持灾区农户原址重建,帮助他们尽快解决住房和农家乐经营用房被破坏,自建资金紧缺问题,该行开展农户灾后重建住房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将为都江堰市灌口镇灵岩村九组44户有重建需求的农民提供了总额为600万元的贷款。此外,成都银行还在双流、邛崃支行,分别开办了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民旅游新村灾后重建经营性贷款业务。截至2009年4月末,已发放6笔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31万元,发放8笔农民旅游新村灾后重建经营性贷款160万元。
对灾区个人贷款,成都银行也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对因地震造成还款困难的客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贷款展期;对于因灾情影响造成的贷款违约,违约记录暂不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对受灾地区原址重建住房、自主维修加固的城镇居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执行。
今天,成都银行支持灾后重建的步伐仍在加速运行:2月,成都银行又向双流县现代服务业社会事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放了6000万元贷款,帮助该县受灾学校尽快恢复正常教学。同月,又新增个人工程机械贷款额度2亿元,支持灾区工程建设工作。 1、用途多样 :涵盖多种消费用途,满足您多种贷款需求。
2、担保多样 :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组合等,供您灵活选择。
3、期限较长: 最长期限可达5年,充分减轻您的短期还款压力。
4、方便省钱: 可选择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方便省钱。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经办行所在地户籍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本地固定住所;
4.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消费用途证明资料;
5.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材料;
3.本地居住证明材料;
4.消费用途证明材料;
5.担保证明材料;
6.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⑶ 中国金融如何支持四川灾后重建
四川农业信用合作社
今年1月中旬以来, 四川省大部分市州遭受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灾害,达州、巴中、广安等19个市州,99个县也不同程度受灾,人民群众的生产损失严重,生活困难。灾情发生后,省联社高度重视,及时于2月1日在各市州机构负责人会议上,就支持抗灾救灾工作作了安排部署,下发了应对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农信社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各地农信社结合实际,积极参与了当地政府组织的抗灾救灾工作,做到了农信社营业网点的正常运行,确保了抗灾救灾工作的金融服务和农信社人、财、物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
5月13日,央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央行已决定对四川、甘肃两省分别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33亿元和22亿元,集中用于解决辖内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支付头寸和流动性需求,支持及时增加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信贷投入。
工行:尽量满足救灾资金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近日明确要求,积极支持地震灾害中受损严重而又与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对电力、电信、公路、铁路等部门抗震救灾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实行特事特办,积极支持,及时审批。
工行四川省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昨日称,虽然暂时还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额度,但只要是涉及灾后重建、用于救灾的贷款,“我们都会尽量满足。”
另据了解,5月15日工商银行又向地震灾区捐款1436万元,累计达到2636万元。
中行:对基础行业客户贷款倾斜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7.8级特大地震。中国银行决定从13日起开启“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灾地区电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行业重点客户的授信支持力度,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介绍说,中行将在贷款安排上,加大对受灾地区电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行业重点客户的授信支持力度,在贷款上予以倾斜。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决定在贷款受理、审批和发放中开设“绿色授信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的信贷支持。据称,中行各受灾地区分行已与当地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讯等行业客户取得联系,了解企业的金融需求。
建行:总行领导挂帅
5月13日,建行行长张建国赶赴四川,在指导抗震救灾的同时,启动了绿色信贷通道。
据了解,该行要求积极配合安排信贷资金供应,并且由总分、行领导亲自挂帅,指导和督促救灾资金审批和发放;各部门密切联动,加快额度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建设银行表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为灾区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交行:24小时内完成贷款审批
昨日,记者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获悉,地震发生后,总行及华西授信审批中心第一时间设立了“抗震救灾信贷支持特别通道”,对成都等受灾较重地区上报的有关抗震救灾授信业务,在资料齐备情况下给予急事急办,确保24小时完成审查审批。
记者获悉,交行已决定在信贷投向上加大对抗震救灾直接相关的10个重点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包括:救灾物资、电网电力、公路交通、电信通讯、供水供气、工程机械、水泥建材、医药器械、石油化工、建筑施工。据介绍,对上述十大行业的信贷需求,交行在信贷规模上予以优先支持,对受灾地区的客户需求,给予优先处理。
民生银行:资金配置灾区优先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相关负责人称,民生银行将加大对受灾地区和灾后重建项目的资金支持,增加受灾地区分行的贷款增长限额,并在系统内资金配置上优先安排灾区的资金,此外还将立即启动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额度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
特事特办 保单丢了也可赔
地震发生后,保险理赔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获悉,为现场指导灾后保险理赔工作,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昨日已专程赶赴成都。周延礼副主席强调:“对于个人的理赔要优先,简化手续”。而此前,四川保监局局长王虎林向全省保险业提出希望,“对于责任明确的要快速理赔,对于责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赔付的统一口径,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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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险种可保地震损失
地震发生后,本报记者接到不少市民来电,询问哪类保险产品可以保障地震造成的损失,哪类保险产品又是将之列为除外责任。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保险公司是不保地震的,其实这句话只说对了一部分。
“投保了寿险的灾区居民都可以获得理赔。”泰康人寿助理总裁黄新平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泰康目前的所有产品都承保地震灾害。记者在条款中看到,意外险、医疗费、长期寿险等险种中,地震引起的损失可以赔付。大部分公司的寿险免赔责任包括:自杀、战争、核爆、艾滋病、酒后驾驶、吸毒等,但是多数不包括地震。
不过,地震中伤亡的居民可以获得理赔,但是损失的房屋等财产却可能无法理赔。记者了解到,一般的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中,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是免赔的,比如房贷险。平安产险董事长任汇川告诉记者,地震险也没有专门的主险,居民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险。然而,记者昨日询问几家成都财险公司,部分公司表示,此项业务基本闲置,投保该附加险的人并不多。任汇川还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险都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比如建筑工程保险就有地震责任,像地铁、道路等的保险就将地震列为保险责任
⑷ 地震中房屋严重受损的灾民可以申请无息贷款重修房屋吗
我们这里属于轻灾区,但我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并叫我立即拆除,并自救,说自己想办法修好后政府再说,我想申请无息贷款不知可否?
⑸ 汶川大地震后,8万遇难者的银行存款和贷款,最后是怎样处置的
汶川大地震,距今已经过去了13年时间。当年在地震中,不幸遇难的8万人,他们存款和贷款的处置,也是很多人内心好奇的事情。
处置这8万遇难者存款、贷款过程中,我们国家非常人性化,也再次感动了全国人民。
关于贷款处理,确认贷款人已经死亡情况下,直接办理了贷款注销手续。而遇难者的存款,则限定了时间段继承。在时间段内,合法继承人,都可以顺利继承遇难者存款。
也正是有强大祖国作为后盾,以及众多救援及灾后重建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才有了这一段感动全中国的历程出现。
现如今灾后重建的新城,已经完全看不到,被地震破坏的痕迹。但汶川大地震,所带给人们的伤害,却难以彻底抚平。那些留下来的遗址,依然“诉说”着地震当天的场景。
我们人类自诩强大,成为了地球的主人;然而在应对天灾时候,却还是显得十分渺小。每一次灾难出现,必然伴随着大量人员伤亡。
好在科技与时俱进,我们应对自然灾害能力,也在不断提升。相信终有一天,我们能够将地质灾害能量,转向对生产、生活有利的一面。
⑹ 欠银行贷款未还,银行有权扣我的救灾款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是借款人有还款的义务,其他人没有还款的义务。2、银行的行为是不妥当的。3、银行无权扣除另外一个人名下的钱。风险提示: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诉讼。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⑺ 农村小组长挪用救灾款是否犯法
肯定犯法了。救灾款是专用款项,是不可以用在其它地方的,更别说是挪用了。
⑻ 灾后重建的补助款项是怎样发放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帮扶。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5.加大力度,简便易行。根据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恢复重建任务艰巨等特殊情况,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做到科学简明,便于操作,容易执行。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2.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其中,注入资本金资金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4.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所需资金以车购税专项收入调剂安排为主,中央一般预算收入适当安排为辅。 中央财政对受损水库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其他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6.其他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三)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1.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对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其总行(部)提供对口援助,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2.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为受灾地区资金汇划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纳的交易场所会费、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4.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 1.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2.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3.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4.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为遇难者亲属妥善办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推进受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受灾地区金融运行监测,保持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产业扶持政策。 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 2.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 3.优化产业布局。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地将企业相对集中,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中区。 4.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七)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4.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四川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在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的基础上,仍有不足的,可动用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九)粮食政策。 1.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受灾地区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中央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市场稳定。中央财政对抛售的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 2.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中央财政对四川省专门安排应急维修资金,用于抢修该省地震灾区受损粮库。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3.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促进受灾地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上述九个方面的政策属于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对口支援各项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