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安全措施相比各有什么不同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资产置换,“改存为股”。对于不良贷款,一方面进行资产置换:按照有关专家的设想,它的具体内容是,允许银行长期持有企业股票,然后由政府用国有资产(市场价)与银行的不良贷款(面值)交换;同时将国有商业银行改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分设一个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个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管理置换后的国有资产。另一方面”改存为股”:目前中国11万亿元储蓄存款实际上集中在少数富裕阶层手中,穷人的钱用来养命,而富人的钱则主要用来投资。因此可以考虑让拥有巨额储蓄存款的私人部门参股到国有银行中来,给这些人一个期权,即他们或可选择继续保持储蓄,或可选择将储蓄转化为对国有银行的股权,这样银行在负债降低的同时股本金大增,可谓一举两得。
2.提高资本充足率。近些年来,世界银行业的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筹集并保持充足的资本,我国银行业也不例外,尤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甚。改革开放以来,四大商行的业务规模呈快速增长势头,但自有资本的数额却举步不前.这就使得四大商行过低的资本和过快的资产扩张产生了矛盾,造成了资本充足率过低。至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不足5%,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增加四大商行的资本。这可以通过自身积累、财政注资,发行长期次级(附属)债券、上市等方式来补充,其中主要是靠商业银行通过提高效益,减少营业费用、增加自我积累来实现;二是减小风险资产。这条途径暂时行不通,适当减缓四大商行的资产增长速度是可能的,但若调幅过大,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应从如何增加资本入手,使四大商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不小于896。
3.分类计提呆账准备金。依照西方国家实施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制度的经验,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一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经济发展、贷款总量、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提多提少。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转向呆账准备金。央行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在尚未获取经验数据的初期可参照国际标准,对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5%、50%和100%的呆账准备。
4.调整信贷投资方向,发展银团贷款业务。严格控制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及向过度投资的行业(如钢铁、水泥、电解铝、汽车、房地产)和地区发放贷款。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采取主动防范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注意控制贷款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严控对过热行业的信贷过快增长。同时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业务,保持贷款在行业和客户的合理分配,而且要把握贷款总额的投量,按照本行的资本金实力、风险拨备和贷款管理水平,科学计算贷款投入总量和同业占比。
5.适度运用破产方式。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常现象。但是,破产毕竟是一种代价很高的经济调整方式。超出常规滥用企业破产,不管在何种社会制度下,都将是灾难性的,更严重的是还将进一步弱化我国本来就相当淡薄的信用观念和欠缺的信用约束机制,恶化信用秩序。因此,只能对那些确实已资不抵债、名存实亡的中小企业,在履行法定破产程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对其实施破产。当前特别要注意:①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掌握并执行;②严格禁止假破产真废债行为,一经发现应予以严惩,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③各级政府不应直接参与企业破产程序和干预破产的审理及执行过程;④破产冲销的贷款应严格控制在呆账准备金以内,国家应适当提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5)对于资产、债务在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尽量不采取破产方式,以避免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6.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调整对呆滞、呆账贷款再计复利的办法。“第一责任人”就是第一个接触该笔贷款的经办人(信贷员)不管今后工作有何变化(如工作变动、岗位轮换、职务升迁等),只要没有离开本行,就要对该笔贷款负责到底直至收回。它有助于克服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存在的重贷轻收、责权不明。疏于管理的现象。对于呆滞、呆账贷款,建议中央银行或由中央银行授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尽快制定出确属呆账、收回无望的贷款实行挂账停息的具体办法。
7.建立健全的商业银行信贷内部控制制度。四大商业银行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决定银行信贷安全的关键。英、美等国金融监管当局早已将内部控制纳入考评体系,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根据巴塞尔《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精神与我国《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我国银行应当按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及独立性原则构造起行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框架,把内控制度渗透到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目前西方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稽核方法已由人工处理程序变为电脑稽核。每当一笔信贷业务生成,其处理程序中都含有稽核功能和授权限制,当超出限制电脑会自动拦截,显示并送往主管稽核部门复查,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内部控制应尽快向电子化方面发展,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把信贷金融风险控制在最小。
8.开发档案信息资源,规范信息披露。改革信贷档案利用传统的“坐等查阅”服务方式,建立新型的“快速服务、跟踪服务、系列服务、全程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信贷档案的编研工作,利用现有借贷资料、信贷管理资料、企业经营资料、政策导向资料等,进行科学整理、归类与分析,编研系统性的信息网络数据库,为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供信息依据。同时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固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也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审计检查职能,提高信贷信息的准确性。
⑵ 银行监管贷款资金流向,银行放款给第三方再转回个人账户后建议如何操作为妥
透露实情,你的钱如果转出本省,当地的银监局是不会费劲去查的,建议你按照贷款用途转入收款方,收款人可以分批转入你多个朋友亲戚账户,但是不要转入100万就正好转出100万,可以转90万,然后取10万现金给你,最好有零头,永别转款回自己账户,可以从亲戚朋友账户取现金或者就用他们的账户,我觉得你应该明白吧
⑶ 央行再贷款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当然会有影响,一般来说,央行再贷款分为两个方向:增加再贷款;减少再贷款。
增加再贷款是央行向市场释放流动性的举措。这时候,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增加。
减少再贷款是央行收缩流动性的举措,这时候,市场上流通货币量减少。
⑷ 央行发布通知:鼓励下调贷款利率 合理延后还房贷
日前,中国央行发出通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
同时,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⑸ 央行: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3月17日,为贯彻落实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更好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作用的要求,人民银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在2月26日的会议上决定,在前期已经设立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5000亿元,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其中,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分别为1000亿元、3000亿元,再贴现额度1000亿元。2020年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LPR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指出,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实施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以优惠利率资金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物资保供、农业和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要进一步把政策落到位,加快贷款投放进度,更好保障防疫物资保供、春耕备耕、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资金需求。适当下放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跑冒滴漏”,提高支持实体经济实效。
为此,人民银行要求,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重点支持现阶段亟需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难点”和“痛点”,主要包括,支持抗击疫情冲击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生猪等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磷肥生产等春耕备耕关键领域,支持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等外贸领域,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也要做好金融支持工作。
据了解,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出台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推动了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落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优惠利率贷款,引导资金投向复工复产领域,实现了精准滴灌的政策效果。截至3月15日,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共1114亿元,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央行强调,虽然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企业复工复产稳步有序推进,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人民银行要用好已有金融支持政策,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政策效果。
此外,央行还表示,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要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商业性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方式与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机结合。
⑹ 中央银行贷款的实施标准
规定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主要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时限两个方面,并可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利率短期发放贷款。在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给予援助时,受助者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仅可以包括惩罚性利率,也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诸如附加性收费等。在贷款时限上,可以不确定一个统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无限期,即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并且在期限届满时必须偿还。这样就保证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提供一种稳定机制支持,而非保险的宗旨;同时也敦促银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尽快走出危机。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在目前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一是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二是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人民银行的依赖。
三是规范公开市场业务。这是最后贷款人向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从目前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
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⑺ 央行明确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17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安排。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重点支持现阶段亟需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难点”和“痛点”。
会议明确,支持抗击疫情冲击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生猪等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磷肥生产等春耕备耕关键领域,支持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等外贸领域,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等行业,也要做好金融支持工作。
会议指出,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出台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有效推动了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落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优惠利率贷款,引导资金投向复工复产领域。截至15日,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共1114亿元,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⑻ 央行:进一步部署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复工复产工作
为贯彻落实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更好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作用的要求,3月17日,人民银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安排,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国强讲话。
会议指出,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出台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有效推动了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落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优惠利率贷款,引导资金投向复工复产领域,实现了精准滴灌的政策效果。截至3月15日,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共1114亿元,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慎终如始,再接再厉。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企业复工复产稳步有序推进,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人民银行要用好已有金融支持政策,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政策效果。
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重点支持现阶段亟需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难点”和“痛点”,主要包括,支持抗击疫情冲击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生猪等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磷肥生产等春耕备耕关键领域,支持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等外贸领域,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也要做好金融支持工作。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要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商业性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方式与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机结合。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和部分地方法人银行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⑼ 支农再贷款的措施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还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了260亿元的14天期正回购操作,为三个半月来首次进行该期限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3.70%低于4月15日的3.80%。这是正回购中标利率2014年首度下调。央行的这一举措被业界认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对部分分支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促进降低‘三农’融资成本。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除对特定机构涉农贷款优惠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外,央行还提出了三项措施: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涉农贷款增量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总量;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结构;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监测考核。加强对支农再贷款投向和涉农贷款利率的监测考核,确保支农再贷款发挥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作用。
⑽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三农”的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和利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各级党政的职责
第五条广大农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信用评定及贷款组织。
第六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督促、指导、协调与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合理的贷款需求。
(一)营造“开拓创新、互帮互学、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大国家对支农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农村信用社端正服务方向,牢记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主要以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主,切实帮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三)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农村信用社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营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银监局监管,人民银行指导”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协助人民银行、银监局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教育农民诚实守信,实现农民、信用社的“双赢”。
第七条 及时调整、充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领导职责和年度考核目标并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奖惩办法。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农村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服务作用,用再贷款撬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一)再贷款限额80%下达到县(市)支行,限额为指令性计划,任何时点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据所辖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营运实际(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在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重点解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期限的确定要贴近农户农业生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借有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经支行或中支审批展期,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指导所辖农村信用社设立再贷款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积极做好农户贷款证的发放工作,强化调研与服务,督促、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及时测算农村资金需求大帐,按照农时季节和农户生产需求,安排贷款,摆布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支持农民立足本地资源发展成本低、见效快的种养业,对有市场、有销路、科技含量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切实提高资金投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调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协助当地银监部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加强对农村信用户的评审和授信额度的确定,积极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好服务。
(三)对农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资金不足,制约或影响支农贷款投放的,要及时给予再贷款的支持。
第十一条人行各支行要建立与当地银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健全完善对再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确处理加大再贷款扶持力度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强化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管力度,确保再贷款资金高效运转,维护央行资产安全。
(二)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尤其是用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重点考核借入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是否增加,支农服务功能是否增强,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况。
第四章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督农村信用社的内控、风险和法人,更要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在农业资金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他行业。
第十三条督促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紧紧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力量来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切忌“嫌贫爱富”思想,不可将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与入股金额的多少挂钩。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宗旨和服务方向,担负起支农主力的重任。鼓励农民自愿入股基础上,扩大入股面,充实资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资金,壮大支农实力,以保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支农政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务,想方设法增加存款总量,增加贷款规模,尽最大努力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设立再贷款专户,强化支农再贷款台帐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贷款,农户贷款累放额不得低于再贷款累放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比上年提高5-7个百分点,真正体现再贷款的支农服务方向和政策效应。
第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自身资金状况等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农户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动方式,体现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杠杆的政策支持作用,贷款利率应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和实际周期确定,不搞“一刀切”。结合农户种养业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客观界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现行利率政策,浮动幅度不得超过70%,要对传统种养业、贫困户贷款利率尽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辖范围内灵活调剂、合理摆布和充分利用再贷款,拟将再贷款限额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落实情况挂钩。中支视各县(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作为调增或调减支行下一年度再贷款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未真正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一)新增贷款中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二)农户贷款累放额低于再贷款累放额的。
(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四)对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一浮到顶或浮动比例较高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完善和解释,并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