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防范个人信贷风险
如何防范信贷风险次贷危机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启示是,在经济增长阶段忽视风险必将导致经 济减速阶段的风险甚至是危机的爆发。当经济发生周期性波动时,商业银行的贷 款质量将首当其冲 一要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高度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自 2002年中国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以来,境内商业银行在旺盛的贷款需求 下产生巨大的盈利冲动,同时流动性过剩导致其面临巨大的盈利压力。在盈利冲 动和压力的双重推动下,大多数银行更多地注重盈利而忽视和放松了风险防范, 贷款尤其是个人贷款增长速度居高不下。次贷危机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启示是,在 经济增长阶段忽视风险必将导致经济减速阶段的风险甚至是危机的爆发。从当前 宏观调控态势和运行环境看,中国经济在经历了近6年的快速增长后,未来几年 中国经济高位增长的势头可能放缓。当经济发生周期性波动时,商业银行的贷款 质量首当其冲。同时,对中国的银行而言,必须认真考虑如何更好地防范全球金 融体系中的风险。我国金融业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的 同时,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不容忽视,必须深化改革,改进风险管理能力,提 高综合竞争力。 二要科学设计信贷产品。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金融机构 为了逐利而不惜降低借贷标准。面对房价不断上涨,忽视住房贷款的第一还款来 源亦即贷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贷款公司和银行为了营销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 产品,将这些贷款证券化,把风险从银行账本上转移到资本市场,风险本身并没 有消失,而是为危机埋下祸根。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审慎经营,科学设计信贷产 品。同时,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恪守原则与标准,打好风险防范的基础。 三要把握宏观经济走势与具体产品的关系。目前,中国房地产处于上升周期, 房价上涨较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展得非常快。2007年以来,商业性购房 贷款中的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呈逐月加快趋势。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来看,房价 的快速上涨往往会掩盖大量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一定要高度重视房地产 市场发展中的各类金融风险。对此,银监会对银行一再发出风险提示,要求银行 不能放松借贷标准,严格“三查”,严防假按揭和虚假贷款,并多次就银行房地 产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在房价不断上升的环境下,银监会还提示银行要高 度关注贷款抵押物的价格风险。 四要做好预警,控制规模与风险。近年来,出于战略调整和经营转型需要, 境内商业银行普遍将个人信贷作为收入的主要增长点。在目前资产价格快速攀 升、存在回调压力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个人住房信贷及个人住房抵 押贷款的风险,不能简单地将个人贷款或消费性贷款视为低风险贷款而不加选择 地大力发展。从上海地区银行房地产信贷投放看,个人信贷快速增长强化了银行 信贷长期化的势头,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的隐患加大。因此,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 我国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个人房地产贷款风险,加强信用系统建设,提高风险防 范能力。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范和制止金融机构违规发放不符合条件 的贷款。在当前动荡的金融环境下,金融监管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五是金融创新要坚持“谨慎经营”原则。美国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所 谓金融创新中,次贷不仅很快衍生出各种金融产品,还被分配到各种金融机构的 投资产品组合之中。对冲基金及其他高杠杆机构以其财务杠杆工具几十倍、甚至 上百倍地放大与次级债有关的各种交易,这导致衍生产品价值与其真实资产价值 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放大了相关投资和交易风险,使金融活动背离了金融机 构的“谨慎经营”原则。当风险集中爆发时,再追溯原生信贷产品的发行质量, 为时已晚。因此,在产品设计与每一单合约执行过程中,就应按照谨慎经营原则, 合理评估无风险约束下的放贷行为
② 银行如何防范贷款风险
银行防范信贷风的措施主要有:还应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坚持既定的经营方向,以提高管理能力。详细如下:
1、进一步提高贷审分离制。提高贷审分离制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的入手:一是制定审批原则标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二是要建立好审批的组织模式,确定合适的参加人选。因此既需要审贷分离,更需要审贷配合,尽快完善科学、标准的审批制度。
2、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立信贷风险预警的组织管理体系。
②、建立一套完整和连续的风险预警数据库。
③、改进风险预警的方法和计量模型,并注重培养从事风险预警工作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建立信贷退出机制。对一些夕阳产业,商业商业银行必须严控贷款增量,适时压缩贷款,使贷款逐步从这些企业中退出来。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贷款退出会存在一定困难,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经济信息,最终建立起有效的信贷退出机制。
4、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全程控制。就一个具体的贷款项目而言,贷款后的项目建设、运营到还贷完毕的时间远远长于贷款决策的时间。为保障银行利益,实现管理目标的贷后管理,是相当重要的。
③ 银行发放个人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银行发放个人贷款跟公司贷款面临的风险并无太大不同。
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违约
至于楼上说的抵押物的问题,虽然说借款人违约银行可以处理抵押物,但是银行要付出管理成本(处理资产保全的人员是要发工资的),而且抵押物变现所得只能用于偿还贷款直接导致的损失,如本金,利息,诉讼费,多余的还要还给借款人,万一抵押物跌价了,卖不了那么多钱,那追索起来也比较困难,所以说对贷款的最大保障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不是抵押物,哪个银行都不希望借款人违约,导致要处理抵押物的!
其他的风险还包括政策风险(个人贷款还有经营性的,如果经营的是政策要收紧,风险就比较大了)
还有一些非正常的风险(如这次地震导致的房贷一笔勾销)
至于防范的方法,无非也就是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尽量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要审慎,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评估,特别在房地产泡沫较严重的时候尤其不能完全相信市场价,另外贷后管理也很重要。
④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集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方(债务人)难以履约还款或不愿意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偿还借款而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信用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主要业务。银行是社会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风险的集中地。因此,在现代信用经济条件下,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比较突出的风险,而且信用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的定义为: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按风险类型可以分为四种,分别为内部操作流程、人为因素、体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风险因素可以分为七种类型,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问题;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的安全问题;银行维系经营的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随金融市场的开放在不断加大,流动性风险一旦加大成为流动性危机,则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比,形成的原因更为复杂和广泛,通常被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根据贷款抵押风险分析,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防范。
①严格审查。对抵押物、产权关系、抵押合同和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是防范贷款抵押风险的根本措施。
对于抵押物本身,信贷人员要审查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并通过实地考察核实权利凭证所对应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真实性;其次,信贷人员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可,是否属于银行许可的抵押物范围。
对于抵押物的产权关系,若为共有财产(比如房屋)的必须要有其余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有其余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抵押物,必须具有主管国资委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
对于抵押物的各类证件,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要求相关证件齐备。这项要求必须根据具体的抵押物而定,比如进口汽车抵押贷款,就需要营运牌照、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等多项手续。
对于抵押合同,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贷款合同的相关条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条款以及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须覆盖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记备案。根据《担保法》,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特别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此外,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③做好价值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是防范抵押贷款风险最常见的手段。为此,银行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条件、有需要的单位还必须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并且着力开展这方面的人员培训工作。其次,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公司的联系、了解和评估,防止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外包出现弄虚作假的风险。再次,对于出具抵押物产权凭证的政府部门也不能完全忽视,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买通政府部门关键人员而出具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可能性。
④做好资产保全工作。银行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银行要及时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权利。在处置抵押物时,要努力协调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充分考虑处置成本、税费、贷款违约后的利息损失等,并防止抵押物被贱卖的风险。
(4)如何防范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扩展阅读
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涉及到银行内的程序和流程,同时也涉及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对于机构来说,处理操作风险应该有适当的针对操作风险的政策,首先要确定这些政策,同时要把这些政策告知整个银行的人员。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治理结构,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谁汇报。
在一个典型的银行案例中,应有一个单独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还有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即有两个报告机制,有关日常运作,向这种业务部门经理汇报;
而有关信用方面,必须向有关信用经理汇报。在银行涉及的信息当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获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层面的细节。比如董事会所需要的是一个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样信息交给所有的人。另外,信息应当是具有灵活度的,还需要有灵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⑤ 企业如何规避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
企业选择银行贷款时,重要的是要选用适宜的借款种类、借款成本和借款条件,此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规避风险:
1.银行对其贷款风险有着不同政策,有的倾向于保守,只愿承担较小的贷款风险;有的富于开拓,敢于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
2.银行对企业的态度:不同银行对企业的态度各不一样。有的银行肯于积极地为企业提供建议,帮助分析企业潜在的财力问题,有着良好的服务,乐于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发放大量贷款,在企业遭到困难时帮助其渡过难关;也有的银行很少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遭到困难时一味地为清偿贷款而施加压力。
3.贷款的专业化程序:一些大银行设有不同的专门部门,分别处理不同类型、行业的贷款。企业与这些拥有丰富专业化贷款经验的银行合作,会更多地受益。
4.银行的稳定性:稳定的银行可以保证企业的借款不致中途发生变故。银行的稳定性取决于它的资本规模、存款水平波动程度和存款结构。一般讲,资本雄厚、存款水平波动小、定期存款比重大的银行稳定性好,反之则稳定性差。
⑥ 为减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简述应如何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全过程管理
要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全方位的 监管。要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这样才能够减少风险。
⑦ 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3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