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人可以取消委托贷款吗
可以,只要不签署提款通知书就行了。
但是(一般但是后面的都很重要,笑)如果签署了提款通知书,就要看贷款合同里面的规定,要如何才能撤销合同。
特别是关于“break funding cost”的条款。就是银行为了这笔委托贷款安排了资金,一旦借款人不要,银行职能将这笔贷款贷给别人,借款人要承担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Ⅱ 委托贷款是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Ⅲ 募集资金、提供委托贷款资金,二者有何区别,如何理解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举例说明:
委托人为A,贷款人为B。A、B向银行申请委托贷款100万,实际操作时A在银行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存入100万,银行收到A资金同时发放一笔委托贷款100万到B的账户里。简单理解为A通过银行借给B100万,当然其中也有很多合同审批程序。银行收取相关手续费用。
根据你的描述,两家银行都是提供资金的一方,甲银行通过渠道募集资金(可能是发行理财,或者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乙银行相当于上述举例中的A,负责找到资金的贷出方,然后把贷来的钱放给B。
Ⅳ 求: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
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到期日前5天正式向委托方和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贷款逾期
对到期未办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五)存款与贷款利息的计算
1.“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201活期存款”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
2.“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收利息,按照本行《人民币贷款利息计算与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转入“701利息收入”科目,而转入“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然后分别本行应收取的手续费与委托方应收的利息予以划转。
(六)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与利息的划归委托方
手续费按委托方与本行签订的委托贷款总协议中订明的手续费率(以月息利率标明)在“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中划收,其余额划归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划归委托方的贷款利息)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
(七)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委托方如需减少其尚未动用的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或如委托贷款停止贷款,委托方抽回委托贷款资金,应经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人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前《关于各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核算规定汇编〔9〕)相应予以废止。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
┌——┬———————————————————┬———————————┐│岗位│ 授权内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一、发放贷款 │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来的由借款方填具经信贷││ │ 权表”规定处理。 │或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存│贷款的一式五联“借款凭││ │ 款户与二贷委托方保证户特种转账传│证”。 ││ 会 │ 票(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 ││ │ 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 计 ├———————————————————┼———————————┤│ │二、收回贷款 │ 借款方于贷款到期日前││ 部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填交的一式四联“还款凭││ │ 权表”规定处理。 │证”。 ││ 门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保│ ││ │ 证金户与二贷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 ││ 贷 │ 传票(其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 ││ │ 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 款 ├———————————————————┼———————————┤│ │三、划回委托贷款资金 │ 委托方向信贷或有关业││ 经 │ 根据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的划回委│务部门提出抽回委托贷款││ │托贷款资金的书面通知缮制“委托资金”科│资金,经信贷或有关业务││ 办 │目二借委托方存款户与二贷委托方有关科目│部门审核同意后送来的划││ │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其中一联借、贷特种│回委托贷款资金的书面通││ 员 │转账传票作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号。│知。 ││ │ │ ││ ├———————————————————┼———————————┤│ │四、划收手续费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 │ ││ │ 根据“暂收款项”科目中“待划转委托│ ││ │贷款利息”户金额,缮制一借“暂收款项”│ ││ │科目、二贷有关存款科目委托方存款户,一│ ││ │贷“手续费收入”科目传票(其中一贷有关│ ││ │存款科目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款│ ││ │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 会 │一、根据贷款经办员送的特种转账传票进行│ 贷款经办员送的加盖名││ 计 │ 记账。 │章的发放贷款、或收回贷││ 部 │二、记账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将传票送交│款、或划回委托贷款资金││ 门 │ 复账员复核记账。 │、或划收手续费与划转委││ 电 │ │托贷款利息的上述特种转││ 算 │ │账传票。 ││ 记 │ │ ││ 账 │ │ ││ 员 │ │ │├——┼———————————————————┼———————————┤│ 会 │一、根据传票进行复核记账。 │ 记账员送来的加盖名章││ 计 │二、复核记账无误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及│的上述传票。 │
│ 部 │ “转讫章”后,将传票送交综合核算员│ │
│ 门 │ 进行综合核算。 │ │
│ 电 │三、在作收、支款通知的传票上加盖“转讫│ │
│ 算 │ 章”后送交委托方。 │ │
│ 复 │ │ │
│ 账 │ │ │
│ 员 │ │ │
├——┼———————————————————┼———————————┤
│ 会 │ 根据右列传票进行综合核算。 │ 复账员送来的加盖名章│
│ 计 │ │及“转讫章”的上述传票│
│ 部 │ │。 │
│ 门 │ │ │
│ 综 │ │ │
│ 合 │ │ │
│ 核 │ │ │
│ 算 │ │ │
│ 员 │ │ │
└——┴———————————————————┴———————————┘
注:“委托存款”科目存款户利息,按“活期存款”科目利息计付的授权表处理;“委托贷款”科目的计收利息按“本币贷款利息的计算与会计核算授权表”处理,本授权表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略)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岗位│ 授权内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一、持“开户申请书”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 │ 与单项协议副本至财务会计部门开销户│来的一式三联“开户申请││ 会 │ 经管员处办理开户手续。 │书”及委托贷款总协议与││ 计 │二、符合开户手续由财务会计部门开销户经│单项协议副本。 ││ 部 │ 管员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业务章│ ││ 门 │ ”后,对三份“开户申请书”分别处理│ ││ 贷 │ : │ ││ 款 │(一)一份由开销户经管员凭以登记“开销│ ││ 经 │ 户簿”并留存备查。 │ ││ 办 │(二)二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议│ ││ 员 │ 副本由会计部门贷款经办员带回。 │ ││ │1.一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 ││ │ 本留存备查。 │ ││ │2.一份送交委托方。 │ │├——┼———————————————————┼———————————┤│ 会 │ 按“支票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规定处理│ 委托方送来的所签发的││ 计 │。 │支票及“委托资金”科目││ 部 │ │存款户的进账单。 ││ 门 │ │ ││ 柜 │ │ ││ 台 │ │ ││ 接 │ │ │
│ 柜 │ │ │
│ 员 │ │ │
└——┴———————————————————┴———————————┘
Ⅳ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银行每季度末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贷:应收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 委托贷款 5,000,000
Ⅵ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Ⅶ 委托贷款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贷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实施办法中有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从规定中我们很清楚低知道,委托贷款业务收息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息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收息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如果收息方是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确认销项税额。至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来看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很显然,向银行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不在以上范围内,所以,不论是收息方还是付息方(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Ⅷ 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区别有哪些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金策通金融顾问服务了解到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Ⅸ 财政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