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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委托人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28 22:42:48

1. 委托贷款的问题

中国建设银行有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产品名称

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所属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业务介绍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械4�罘缦铡V泄�ㄉ枰�性凇渡桃狄�蟹ā饭娑ǖ囊滴穹段�冢�邮苷��棵藕推笫乱档ノ坏奈�校�炖砦�写�钜滴瘛?

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建总发〔2000〕102号�2000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由业务部门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转存款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规定发放、转存,并开始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经办行应(或主办行通知经办行)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对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缴营业税等工作。

第十九条 凡到期未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贷款,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见附件4),与借款人签订三方或双方《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则上基金户与贷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贷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业务台账制度,经办行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账登记。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制度,经办行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认真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对委托贷款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核算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核算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委托贷款协议书》签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审批行备案;《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委托人和审批行,有主办行的应同时报送主办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附《委托贷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等均为标准文本格式,各行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和修改须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2. 委托贷款借款人是和委托方签订协议还是和银行签订协议

一、委托贷款借款人是和受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的。受委托方是信托机构,银行也可是做为受委托方信托机构。

二、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受托人(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其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贷款人)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的协议。

三、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1、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4、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5、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2)委托贷款委托人资金来源扩展阅读:

委托贷款合同在签订注意的问题:

1、凡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的单位与个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在其委托的金融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将委托贷款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

2、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单位决定,但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3.委托贷款如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方可办理。

4.受委托办理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的风险不承担经济责任。如借款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不负代借款单位偿还本息的责任。

3. 委托贷款是指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4. 委托贷款的债权人是谁,是怎么认定的

(一)委托贷款中受托人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即使是在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是明知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以及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委托贷款中受托人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将受托人认定为代理人、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在法律关系上更为清晰。
(二)从贷款资产所有权归属看,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人,委托贷款资产并不计入受托人资产负债表,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能够得到企业财务报表的支持
由于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间接代理关系,而不同于信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名义上都是受托人把贷款放给借款人的,但实质上是有区别的,最关键的就是委托贷款中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不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只是代为发放,资金借贷的双方实质上是委托人与借款人;而信托贷款中,资金在法律形式上已属于受托人所有,借贷双方是受托人与借款人。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贷款中存在两层非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信托贷款中则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人认定问题上,不能把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相混淆。委托贷款中,把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更符合法律逻辑。
(三)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贷款债权中,债权人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回收债权。委托贷款中,回收债权的主要责任在委托人一方,受托人只是协助委托人回收债权。同时,贷款风险在委托人一方,贷款产生的收益也归属于委托人,而受托人并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除收取手续费外并不获取贷款收益。贷款收益,即贷款的法定孳息,应归债权人所有;而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并非孳息,只是一项中间业务收入,相当于代理人报酬,认定受托人为债权人也与受托人并不获取贷款收益的事实不符。因此,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四)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有利于保护贷款债权,也契合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意愿
如前文所述,受托人并无利益冲动关心债权能否回收,债权能否回收并不影响其收取手续费,受托人只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等基本义务,就不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委托人则不同,债权能否回收不仅关系到收益能否实现,而且关乎贷款本金是否会遭受损失。
(五)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也不违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初衷
委托贷款业务的产生是国家金融调控的需要。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对央行调取和统计委托贷款数据、作出金融调控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5. 请问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方可以是外籍人士吗是人民币帐户,这样可以吗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是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基本程序是:

1、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委托人需要向银行提供合法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填写申请审批书,其中贷款对象是由委托人自己确定,凡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贷款的对象。委托人还要提出自己的放款条件,并把资金存入银行。与此同时,借款人也要向银行提出借款的请求,并说明自己能够承担的利率、还款期限及能力等情况。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借款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借款用途证明。必须保证贷款用途合法,且不能流入股市。

2、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借款方推介。

3、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

4、借贷双方谈妥要求与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5、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后发放贷款。

6. 什么是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等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7.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有没有具体的限制~!比如不可以是投资基金之类~! 谢谢

国家对委托贷款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但各家银行分别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对资金来源的限制有:
1.直接或间接为信贷资金;
2.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理来源的委托资金;
3.委托人一般不能是金融机构,因此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应该是受限制的。

8. 委托贷款是什么 委托贷款和借款的区别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委托贷款与常规贷款的区别:
第一,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二,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