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给其他企业借款账务及税务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报纳税
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按照5%计算缴纳的。并交纳相关附加税
印花税按照借款合同的十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
㈡ 企业向银行贷款并转借关联方
你好。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取得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给其他企业,并收取相应利息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 = 利息收入 * 5%。
不过,如果题中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贷”规定的,该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㈢ 银行贷款为什么银行不直接打给借款公司,而是先打给其他公司,在从其他公司转到借款公司。
银监会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是需要受托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方要提供受托支付的账户,银行据此将款项转入受托支付的账户。银行这样做不错。从其他公司转到借款公司,两个公司这样做不对。
㈣ 别的企业向银行贷款,贷款资金借给我公司使用,只收我公司银行贷款的利息。这样的协议怎么写
如果是通行过银行贷款给你,可以做委托贷款.
如果是直接借款给你公司,可做投资协议
㈤ 企业将银行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要开发票吗
首先企业个人转贷是违法的行为,你的贷款行知道了,肯定不肯的!
第二如果做为自有资金借款,不需要发票应该也可以入成本,只要有收据或单据就可以!
所以,转贷要注意,借款的问题问下会计!
㈥ 公司给其他企业借款账务及税务如何处理
1、应做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借款利息收入不能税前扣除,应与当年损益一起缴所得税
3、利息收入缴5%的营业税(似同金融保险业处理缴5%),利息收入的0.1%缴堤围费,2010年12月以后的利息收入还要按营业税的5%和3%分别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报纳税。
(6)给其他企业转贷款资金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㈦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给其他企业转贷款资金扩展阅读
企业间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㈧ 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有什么优势
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有以下好处:一是融资成本低,使用转贷款资金的项目平均融资成本比市场平均约低10%。二是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贷款期限长,根据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资金回流周期,给予一定的还款延长期,期限最长可达近20年。三是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可结汇。四是提高社会形象。转贷款项目得到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的高度关注,支持的子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㈨ 用其他单位转来资金用于存单质押贷款后用贷款资金又归还其他单位怎么定性
存款质押贷款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有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要求有一定的存款;
2、存单期限长,但临时周转用款,如果提前支取可能有较大损失;
3、是因为项目贷款有财政贴息类的补贴,没有贷款得不到相应的补贴,采用此办法变通一下;
4、有一些项目,如国债项目等需要配套一些贷款,应付上面来检查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到位。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