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办理委托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委托贷款的相关风险:代理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代理人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风险;或者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贷款据为已有的风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❷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何区别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
2、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二、形式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2、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三、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
2、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
四、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
1、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2、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❸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有没有具体的限制~!比如不可以是投资基金之类~! 谢谢
国家对委托贷款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但各家银行分别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对资金来源的限制有:
1.直接或间接为信贷资金;
2.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理来源的委托资金;
3.委托人一般不能是金融机构,因此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应该是受限制的。
❹ 委托贷款是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❺ 什么叫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5)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风险提示扩展阅读:
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❻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p2p有何影响是机遇还是挑战
规范内容及影响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来源、投向等方面明确了委托贷款的管理。
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投向不得为以下四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时规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中介角色,强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和规范了资金来源及贷款投向,避免委托贷款脱离实体经济空转。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直接影响体现在委托贷款规模将出现下降,尤其是之前委托贷款占比较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其次,监管加强,防止借委托贷款规避政策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我国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此企业间借贷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通过此次规范加强了授信余额审查,强调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中介定位,回归业务本质。
第三,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投向限制,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基本切断了资金借助委托贷款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避免了资金脱实向虚。
规范委托贷款对P2P网贷的影响
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影响有利有弊:
利在于规范委托贷款有助于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借款端利率可能出现下降,业务规模有望扩大。规范委托贷款,完善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减少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及其产生的通道费用,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避免委托贷款资金流向资本市场,有助于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加大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有助于货币政策适度宽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借款端利率将可能下降;此外,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也给P2P网贷借款端体量扩大带来了机遇,将有较大的资金缺口寻求新的融资渠道。
另一方面,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两点:
首先,房地产等行业信贷收紧引起的风险传导。近年来,以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为最终投向的非标业务得到了大发展,非标业务普遍采用的通道包括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其中,采用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通道的非标资产,资金由通道投向融资企业时,表现为委托贷款。因此,委托贷款里有很大一部分资金进入了房地产等行业,规范委托贷款对于这些行业的资金面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并可能引起整体风险传导。在新的融资渠道未到位情况下,预计房地产等行业贷款资金捉襟见肘,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剧,P2P网贷平台房企贷款业务违约风险加大。
其次,配资业务法律风险加大。信贷资金,包括此次规范的委托贷款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历来是监管机关的红线。委托贷款投向限制,加之近日两融业务检查收紧都是监管机关预防资本市场泡沫的防范机制,因此P2P网贷中涉及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加大。
总结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不仅影响了银行体系表外融资规模,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讲也是把双刃剑。较大资金缺口寻求新融资渠道给P2P网贷借款端带来了发展机遇的同时,平台也需要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防控!
❼ 财政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❽ 委托贷款的外部风险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我们所说的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银监会提出的银行不得新增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将地方融资平台再度推上风口浪尖,面对银行贷款不断收紧的资金困局,地方融资平台不得不另辟蹊径。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成为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暗渠”,输血地方融资平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表现尤为明显。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经营要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贷款需注意风险,尤其是在地方债务不断膨胀背景下,到期能否还本付息,风险不容小觑,不应因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股东压力而忽视其他股东利益。
平台融资利率偏低
由于风险不断累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上市公司成了地方融资平台争抢的香饽饽。中国证券报记者粗略统计,自2012年以来已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包括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建设投资经营公司等城建投融资平台,以及交通产业发展公司、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产业开发投资公司等其他投融资平台。
这些流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之外,还包括当地的安置房、保障房、开发区的建设、旧城改造及工程建设,甚至有的用作土地收购款。近年来,亚玛顿、恒宝股份、国元证券、现代投资、新安股份等众多上市公司都曾将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
与其他的委托贷款对象比,地方融资平台给的利率普遍比较低,大部分集中在7%到11%,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年利率低于7%。
“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为本地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地方融资平台均有当地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有时也不得不配合,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以地方融资平台给的资金利率相对较低。”上海一位券商债券分析师表示,委托贷款利率偏低,其实也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一种变相损害。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地方国资强势渗入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方面尤为积极,数额较大,期限较长。云南省国资委控股的云内动力4月2日发布追加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委托银行向昆明市市属投融资公司提供5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0%-13%,该事项将在5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去年云内动力已为昆明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产业开发投资公司分别提供了3亿元和5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均为12%。一旦此次5亿元的委托贷款经股东大会通过,云内动力向当地融资平台提供的委托贷款总额将高达13亿元。
交通银行一位项目经理提醒,一些上市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风险不容小觑,并没有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些委托贷款甚至是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云内动力之前投向昆明城投的3亿元委托贷款是应收账款质押,投向昆明产业投资的5亿元是信用担保。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成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的主角。大股东具有国资背景的现代投资为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7.68%;国资控股的湖南发展为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了1.5亿元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0%。
不仅如此,A股市场一些地方国资股东大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今年4月减持了7600万股京东方,江西铜业去年也遭到大股东江铜集团减持,福建南纺去年也遭到国有股东减持。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国资股东减持,可能也是由于地方融资平台缺钱,套现输血,随着到期债务增多,地方国资减持套现的压力增大。
风险不容小觑
2009年开始各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出资纷纷设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从事项目开发和建设任务。然而,大多数地方城投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依附于政府的附属单位,独立自偿能力较差。从2010年起,银监会连续把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列为银行业三大风险之一。
近期,银监会就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问题专门强调,2013年将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导向,要求各银行法人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严把新增贷款准入标准,发放平台贷款时必须满足借款人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资产负债率低于80%等约束条件。并认为,未来三年地方政府仍处于集中偿债期,各地政府及融资平台依然持续面临债务集中偿还压力。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的基础建设所得利润是否能够撑起高利率贷款,一度受到市场质疑,出现“城投债”危机,其银行贷款、委托贷款的偿还能力同样受到质疑。“要谨防地方融资平台偿债风险向二级市场传递,尤其是通过委托贷款向上市公司转移,让股东蒙受损失。”一位公司财务专家表示。
目前上市公司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的委托贷款,已有多笔贷款展期。隧道股份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提供的三笔委托贷款均已展期,涉及金额1.5亿元。
虽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给委托贷款增信,直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惜为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鹿港科技获得的委托贷款,就由张家港市直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然而业内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多是为本地的融资平台贷款,很难说清贷款过程中是否有地方政府和国有股东的强势参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或受到干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难以预估。
❾ 委托银行贷款业务国有资金损失风险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来,由于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利润的冲击加剧,以及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积极推进业务转型,其中,发展表外业务不约而同的成为商业银行新的战略目标。
2014年以来,受信托贷款监管趋严影响,且频频出现兑付风险,信托贷款新增规模大幅减少,部分表外业务绕道委托贷款,导致委托贷款增幅明显,占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已增至15.2%,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委托贷款业务迅猛增长的背后,也同样蕴含了多种不确定性风险,并且委托贷款业务的潜在风险通常比表内业务产生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和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受托银行责任,引导委托贷款业务回归本质,同时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降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