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用途不真实会不会构成犯罪
有可能的。
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法律后果及风险提示
一、案情回顾
2015年2月,王某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后因担保资产不足,未得审批。王某找到其远房亲戚谢某,商谈好后带其前往该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谢某以其自有的房产进行抵押,且以自身名义向该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下来后立即转账至王某账户。
2016年2月,该笔贷款合同到期,谢某无力偿还,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谢某称该银行客户经理与王某串通,诱骗其以自身名义贷款,且将房产作为抵押。谢某提供了一份名为《砂石料供货合同》的证据,并提出该合同是为了骗取贷款,由客户经理与王某虚构的,他和王某签订的假合同,实际并无此事,因此,主张贷款合同无效。
二、审判实践
看点
01
贷款用途不真实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法的主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合法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形成有效合同。本案情形中,贷款用途并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影响合同主体要件的合法有效性。在一般的贷款案件中,借款人基于真实意愿向银行申请贷款形成邀约,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形成承诺,双方签订合同,确定相应的金额及利息,放款时合同立即生效。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贷款用途不真实主张贷款合同无效,试图逃避债务,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看点
02
虚构贷款用途,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构成标准是:(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贷款诈骗罪则仅需2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若贷款人提供虚假合同、编造项目或提供虚假使用证明,构成犯罪的,民事审判中,法院往往以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将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相应的抵押、保证合同等作为从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风险评析
风险一:虚构贷款用途,贷款合同无效
基于上述的审判实践,仅仅在民事审判中提出虚构合同问题,贷款合同仅会因为存在欺诈情形成为可撤销合同,银行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会选择追认该合同有效。因此,有些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经常会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贷款人,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将暂停审理或不予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1287号案件就是典型案例:金华银行杭州分行要求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遭到驳回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称:“贷款人不涉及骗取贷款罪。担保人以举报贷款人骗取贷款罪涉嫌逃避担保责任。即使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也应中止审理。担保人通过刑事手段干预金融债权民事审判的行为严重损害金融债权的安全。”而高院则以“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为由,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贷款人一旦被刑事追责,该笔贷款纠纷就成为一起刑事案件,最终法院会直接判决贷款人返还贷款本金,银行无权再提起民事诉讼。原贷款合同的利息约定、担保措施等都归于无效,相应的担保人、担保物也将失去原有的效果。此时,贷款人又因为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被判处罚金,几乎丧失还款能力,银行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另外,若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恶意串通,虚构贷款合同,骗取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也将会以共犯予以判刑。
当然,并非所有的虚构贷款用途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做了指导性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处罚。要求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但无论如何,这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关注重点。对于银行来说,即使贷款人最终未被确定为刑事犯罪,贷款的偿还都可能因刑事立案而被中止或拖延,甚至因贷款人信用危机造成更大的债务危机而最终落空。
风险二:贷款用途不实,滋生不良贷款
实际上,贷款用途在信贷流程中本身并不重要,但其背后所蕴含的实质性内容却是一笔贷款的灵魂。例如,一企业客户前来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需前往实地考察该企业资金的流向及紧缺性,进而判断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可实现价值等,最终确定用途真实且有还款能力后才可放款。此时,一个企业的资金用途及去向决定了其是否能够实现“钱生钱”的功能,并且能够最终保证能用增值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因此,贷款的用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贷款的风险度。倘若实际用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投向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领域,如股市、期货市场,或进行低息高贷,或投向非盈利行业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业,将极大可能形成不良贷款,难以收回。
风险三:挪用贷款,扰乱金融秩序
贷款人虚构贷款用途,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同时,被挪用的贷款将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可能会导致个别行业或资产领域资金溢出,影响市场价格,催生资产泡沫,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前车之鉴。贷款真实性审查不严、挪用贷款现象盛行,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下跌,以及国内证券市场的急转直下,最终使得泡沫倍出,市场崩盘。因此,从宏观方面分析,挪用贷款或虚构贷款用途将影响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能力,不可小觑。
风险四:隐瞒贷款用途,担保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此规定明确规定保证人必须“知道”新贷款用途为偿还旧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进行“以旧还新”时,有义务明确告知保证人贷款的实际用途。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8号】,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获得贷款经营特许权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先后在连续签订多份借款合同,但却未告知保证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贷款的实际用途。贷款未能清偿时,保证人遭到诉讼。该案一审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共同隐瞒了“借新还旧”的真实情况,骗取担保,保证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幸的是,再审及最高院再审认为,借款人双方均存在向上国投贷款并互为担保的事实,进而认定三和公司“应当知道”合同项下贷款用途属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适用上述的规定,维持了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判决。该案前后经过9年的审理(1999年至2008年),最终以“应当知道”为由,做出了最后的定论,可见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对保证人贷款用途进行告知和明示的重要性和关键性。
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等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贷款真实性原则,明确向贷款的利害关系人说明贷款的实际用途,否则将面临担保无效等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
从上述的风险角度来看,银行对真实贷款用途进行审查并非可有可无。然而,信贷实践中,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监控确实非常困难,只能在贷前和贷后进行多角度的防范,将风险降到最低。
(一)加强贷前真实性审查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真实性的重视,客户经理要对贷款人申请贷款的原因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对于个人贷款业务,应通过了解申请人的家庭组成、工作单位、社会关系、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等信息进而判断其贷款的真实用途。当发现贷款人有难以明说的贷款理由时,应提高警惕,控制贷款风险。对于企业贷款户,贷款用途相对来说较难判断,客户经理可以通过该企业的现金流、财务报表、订单情况等判断出该企业的实际经济情况及经常交易对象,对有项目需求的贷款用途必须实地走访调查。必要时可与其经常交易对象或相邻、相关企业进行侧面了解核实。
(二)勤勉贷后用途监督
贷后监督相对于贷前审查而言难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差,需要银行及监督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一般情况下,客户经理根据规定会对贷款用户的贷款用途及其他情况进行月度或季度的例行性检查,但往往流于形式或索性以事后补台账的形式代替。因此,必须再次强调将贷后监督落到实处。另外,为确保银行贷款资金按照真实用途使用,银行通常会要求贷款人出具相应的购销合同等交易合同,并以此为依据将贷款直接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合同对方进行发放。这一做法看似免去了银行工作人员贷款用途审查不严的罪过,但却无形中促使贷款人不得不伪造合同,进而走上骗取贷款的道路,银行也会随之受损。因此,笔者认为,受托支付不能绝对化,应尽量引导贷款人实事求是地填写贷款用途,并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材料取代“虚假交易合同”。另外,若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放款,则应增设与收款方进行真实性核对的环节。当发现大额贷款的收款方并非贷款人的经常交易对象时,应提高警惕,暂停支付并开展深入调查。
(三)如实告知贷款用途
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人统称担保人。在贷款人无法清偿债务进入诉讼程序后,担保人的地位与借款人无异,自然就成为债务人。为避免替他人偿还债务,尤其是大额贷款中,担保人以贷款人存在骗取贷款的情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例比比皆是,也从而造成了上述的一些重大风险。
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好担保人的作用,发放贷款前与其做好沟通、交流,并制作调查笔录,对贷款真实用途进行了解或明确告知。切忌形式主义或做虚假笔录。当贷款出现不良时,银行可以以保证人明知或与贷款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贷款为由阻止担保人报案,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要特别履行告知义务,向担保人明示贷款的用途,对于同一担保人的也应要求其重新签订相关保函或担保合同,做好相应的笔录,尊重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② 网上贷款需要审核资金是真的假的
假的!
网上那些所谓的只要身份证就能花钱快速办理贷款的中介或担保公司基本都是骗子,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馅饼"其实就是陷阱!
很多人网上代办被骗激活费或保证金。
③ 贷款方需要提供银行卡资金证明才可下款是真的吗
网贷有风险,操作需谨慎!贷款方要求提供银行卡资金证明才可以下款,多数是假的,不要上当受骗!一般贷款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证明你有还款能力就可以了,很少有直接要求用银行卡余额证明才放款。
④ 如何识别银行流水或贷款用途真实性问题
通过以下6点识别银行流水或贷款用途真实性:
1、交易异常:如果流水金额与客户的业务不一致,比如客户商品买卖都在几十万,但却有几百万或几万的金额涌现在银行流水上,会引起银行的警觉,需要查明原因。
2、对公业务结算发生在节假日期间,会令银行起疑心,但并非妄下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
3、抽查银行流水上的一些大额资金入账,将其与合同、发票(或收据)、出库单等辅助证明材料核对内容是否一致,从而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4、银行流水结合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以及客户的上下游合同一起做综合比较。
5、不少企业为了避税,会让收入直接进账老板个人账户,此时银行需要查看流水金额是否与业务相符。
6、查看企业账户是否有来回走账的现象。
⑤ 贷款对方要求银行卡里要有百分之20_50的资金需要验证是不是骗子
我也遇到这样的事了,想到要验证码可能会被骗,所以就没有理他们,谁知道他们微信上说要起诉我,并且交违约金百分之五十,还要上征信
⑥ 刚才有个金融公司的打电话给我、问我需要资金贷款吗他们是帮我向银行贷款的、请问这靠谱吗如果和他们
现在网贷产品如漫山遍鲜花野般出现,在便利咱们借钱的时候也存在许多危险,其间最大的危险就是不法分子使用平台幌子进行诈骗,让对网贷不熟悉的朋友遭受巨大损失,所以咱们在经过网上借款的时分一定要睁大眼睛,千万不要跳进骗子的坑子里面。
九、看收费情况
正规的网贷平台所收取的费用基本都是下款之后才收,而且是从下款的金额中扣除,如果哪个贷款平台在没有放款之前就先收费,那可以断定是骗子平台居多。
十、看负面信息
在申请贷款之前,先通过网络等各种网上渠道去搜索该平台是否有负面信息,是否有网友反映不利的信息,如果有负面信息,那请自觉离开。
⑦ 贷款对方要求银行卡里要有百分之20_50的资金需要验证是不是骗子贷款方验证资金银行卡里的钱是否
千万别上当!你没有钱了,需要钱才贷款,那里有百分之20_50的资金来验证?贷款不需要钱验证,向你要钱的就是骗子!
⑧ 贷款的钱是直接到卡里的吗
亲爱的楼主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问题,您办理的贷款一般都是指定您的银行卡的,贷款成功了以后,立马就能把相关的款项下发到你指定的银行卡里面,只需要直接查收就可以了,希望能得到您的好评哦
⑨ 请问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和借款人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1、确定了某一项目投入贷款的额度,也同时确定了借款人自有资金的额度,那么你借款人该投入的自有资金占应投入的额度比例是多少,贷款资金才能投放多少。2、按照银监局的贷款新规规定,单笔借款达到一定额度的贷款是必须通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汇划至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的账上的,这样借款人就对贷寺资金失去主动支配权,从面可以保证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而借款人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就通过减少单笔借款额度,多次贷款的方式来操作,就是说,明明他需要1000万元,但他不是一次性贷款到位,而是通过一次贷款100万元,十次以后也同样是1000万元了,这样借款人自己就得到了贷款资金的自主支配权,而规避了银行的监管。
⑩ 贷款用途不符构成诈骗罪吗
贷款用途严格要求了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银行在后期检查中如果发现贷户的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可以认定是挪用贷款资金。
银行有权停止该贷户未发放的剩余贷款,并有权利要求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全部本息。并且贷款的利率会上浮。而且为了防止贷户挪用贷款,银监会要求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必须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实时划至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的账户中。
贷款用途定义借款人取得贷款,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购买材料或者添置必备的设备,或者用于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等支出,贷款最终将与一定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前,是必须确定贷款的用途,明确用途不是为了唬弄银行、放贷公司的,而是为了让贷款发挥它最大的经济效益,不能让贷款闲置不用。
个人贷款用途,一般都是购房、购车、装修房屋、求学、旅游、看病等等。
个人贷款用途注意事项:
1、个人贷款要有明确用途,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交易背景真实,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和贷款用途;
2、个人贷款的使用应遵循诚信原则,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贷款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股市、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
3、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消费性贷款禁止用于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