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在银行贷款的钱能否投资房地产(哪部法律有规定)
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企业在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但银行有监管职能,对于每一笔放贷银行有权进行监督使用情况。
㈡ 房地产金融贷款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获得银行审批的专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信贷资金。
㈢ 流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会出现怎样的变化趋势
“9·30”房地产调控虽然声势浩大,但对住房价格起到作用仍比较有限,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城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还停留在行政手段而不触及经济杠杆,也就没能触及助长本轮房价上涨的重要原因——信贷政策。
2016年上半年,在信贷优惠政策刺激下,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近3年来少有的繁荣。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1~11月份,国内商品房销售面积13.58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4.3%;同期商品房销售总额为10.25万亿元,同比更是增长了37.5%,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39.3%。
从央行已经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到,2016年1~11月,新增人民币贷款中的多数流入了房地产市场。比如11月当月,新增人民币贷款7946亿元,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加6796亿元,住户中长期贷款增加5692亿元,住户中长期贷款占比达70%以上,这种情况在今年也成为常态。
当大量的信贷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房价自然会被顺势推高,房地产泡沫自然也可能越吹越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连续强调“抑制资产泡沫”,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更是明确提出“抑制房地产泡沫”,足见中央对防控金融风险的高度重视。
㈣ 房地产商是如何周转资金获得贷款的
做假的投资报告,报表给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商品房还没有获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认筹认购。骗客户交钱。
㈤ 房地产信托贷款的资金用途能用于买资产吗
看信托设立时候限定的资金用途。如果限定是某个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投资。那就只能用在项目上。如果当初设立信托时候,资金用途模糊一些,比如说:补充流动资金。那就可以用这个信托贷款来买资产了。说到底。还是看信托公司卡的严不严格。资金最后肯定是流到企业,至于怎么使用,那要看信托公司的管理和企业的管理的配合。
㈥ 严控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入房地产市场
央行日前公布的一组数据引人关注。数据显示,2020年末,银行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为13.62万亿元,同比增长20%,全年增加2.27万亿元。
经营性贷款余额上升好吗?好。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金融业加大力度对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这是经营性贷款资金余额上升的重要原因。
可细细再想,经营性贷款余额上升如此之多,资金都投向实体企业了吗?恐怕并非如此。在增加逾2万亿元的数字背后,不少经营性贷款资金已经悄然流入房地产市场。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银行业加大了减费让利的力度。当前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率持续走低,甚至低于个人房贷利率。于是乎,不少人动起了利用经营性贷款购房的歪脑筋。去年,一些专门为购房者办理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组织在各地涌现,不少房产中介甚至能帮助购房者操作办理经营性贷款购房。
某些银行机构也乐见经营性贷款流入楼市。曾有银行信贷员坦言,贷款给购房者不仅安全而且高效省心。如果将资金投放给生产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后管理费时费力,甚至晚上睡觉都担心小微企业主还不上钱。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4.4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为防范金融风险,央行和银保监会已经发布通知,对银行涉房类贷款占比做出限制,其中对几家国有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红线划定为最高不能超40%。在此背景下,防止经营性贷款资金进入楼市尤显重要。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警惕经营性贷款资金进入楼市这一现象,要进一步勒紧执法缰绳、扎好监管篱笆。目前已有上海和北京两地银保监局发出通知,表示将聚焦个人住房信贷管理问题,严防经营性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未来需要更多的地方监管部门对资金“变脸”进入楼市予以重视,对该类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银行来说,需要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莫对经营性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睁只眼闭只眼”。此外,银行业还需要进一步练就服务实体经济的本领,不能没有房地产抵押物就不敢放贷。金融机构需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增强金融服务可触达的企业范围和广度,将金融活水真正灌溉到实体经济中去。金融与实体经济应血脉相通,试想,如果经营性贷款资金新增的2万多亿元都流进了实体生产部门,该有多好。
㈦ 房地产信贷资金流动有哪些表现
房地产信贷资金全程参与了房地产业的资金流动过程。这个过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就房地产开发而言,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把“生地”变成 “熟地”。承担这一任务的有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单位、项目公司以及土地出资(合作)者。这三类单位都有银行贷款介入。二是房地产开发阶段。三是房地产销售阶段。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需要由银行向业主提供购房贷款支持。 在上述三个阶段之间存在资金循环关系。一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之间的资金循环:银行在第二阶段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使后者有能力向土地开发商支付地价款,进而为收回银行在第一阶段发放的土地一级开发贷款创造条件。二是第二阶段内部的资金循环:银行向建筑安装企业发放的贷款,需等到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回收房款后才能收回。三是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之间的资金循环: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需要等到商品房销售出去,并获得售房款后才能收回。在这个“资金链” 中,银行对购房者的贷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㈧ 请问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中的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有什么差别
嘿嘿,这是理论与实务的差异,比较的基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理论上,自筹资金是一个没有具体定义的概念,也就说它的内涵、外延不够清晰,是法制基础薄弱造成的。更靠谱一些的概念,应该是项目资本金,但即便如此,内涵与外延依然不够清晰,成因基本同上。但银行是有些老八路(我们尊重经验,不能简单地说老八路是因循守旧),把项目资本金定义在狭义范围,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核算范畴里的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具体就是注册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中对项目筹资有实质性贡献的原值部分),也就说狭义被他们定义在不能随意撤资的这部分所有者权益之中。这个狭义,不能说错,只是它是最严谨的,几乎不会犯错,也几乎不可能动摇、或者进行所谓的创新。
而贷款,很明显,就不是项目资本金,更不是非具体定义的自筹资金了。
至于为什么你看到自筹资金里包括了实质的银行贷款,这是实务的问题,不要问老板为什么、也不要问银行为什么,因为这里头,有猫腻,不是实践真知,而是实践偷鸡(投机)。它偷鸡的地方,在于银行内外部联手,利用法制、制度和人性的空隙,集中力量,攻其一处,一役成功。在案例中,都可以理解为个案,不具备指导意义,一普及,就犯错误,无论借款人还是贷款人。所以,这是实务,不是理论,跟上面的理论解读,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