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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用于股权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4-22 18:18:31

『壹』 贷款用途可以是入股吗

正规来说,不可以,银监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指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如果你的贷款是受托支付,那作为验资用绝对行不通。如果你有别的办法监视不到,那是你自己水平高。

『贰』 贷款进行股权投资

轻则违约,承担经济处罚。
重则非法,欺诈罪。 同时,涉嫌挪用企业资金罪。

『叁』 借款能否用于购买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

看你什么样的借款,是银行借款还是商业借款。

若是银行借款的话,一般有相关的规定,来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你仔细的看下你的借款合同,就会发现。

商业借款的话,就看借款方要求的严不严了,一般不会管资金的使用方向的。

但投资金融资产是有风险的,需要谨慎。

『肆』 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是否违规

银监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指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可以申请流动性资金贷款或者借款。这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也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不是股权投资。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伍』 股东可以用贷款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不属于虚假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只要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无论股东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贷款或是其他合法来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货款资金并非虚假出资。但是因为贷款是股东个人所为,所以应当由股东偿还,而不应由公司代为偿还,否则会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拽劝人的利益,也会被认为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相关法条——法律界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陆』 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从母公司的集团现金池里边贷的款能用于股权投资吗

能用于股权投资。从母公司的集团现金池里边贷的款,可以视同从母公司贷款,因为此贷款的最终责任人是母公司。

『柒』 银行贷款不能股权投资为什么从信托借去的钱可以

因为股权投资是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其波动程序更超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银行贷款资金连股票买卖都不得进行,更不用说股权投资了。
信托是面向高净值人群的,普遍认为认为这种高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更高,对资金投向更有判断力。

相对而言,虽然说银行和信托都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但是银行的监管比较严格。银行只能通过理财产品形式向客户销售,至于其他的放贷款的标准,只能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利率也是国家确定的(只有极个别的农村商业银行能浮动)。而放贷款的比例,占了多少资本金这都是要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的。

而信托,由于不属于纯粹意义的贷款,只是说收集资金、放款,所以信托的形式比银行可以灵活许多。

『捌』 我想请问下,股东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是不允许的,为什么以借款的形式也不行。

股本权益性投资亦即用于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资金。股权类投资是不允许撤资的。但可以转让股份。因此,为保证股本的稳定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以贷款或者借款的形势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是不允许的。

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可以申请流动性资金贷款或者借款。这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也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不是股权投资。

(8)贷款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玖』 向银行贷款用于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利息支出 应该资本化吗

我个人认为应该资本化。首先我们来看网络中资本化支出的概念:资本化支出是与费用化支出相对应的概念。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其资产进行耗用,如果利用这部分资产产生新的资产,就是资本化支出,如果利用这部分资产进行经营,产生经济利益流入的就是费用化支出。举例企业向银行借入1000万建设厂房,而且1000万全部一次性投入并且建设过程很顺利,没有停工之类的情况,那么企业为这1000万付出的利息就要全部资本化,是资本化支出,要全部计入厂房的价值中;如果建设的过程中发生停工3个月,那么在这3个月中企业所付的利息并没有对建设厂房产生帮助,所以这3个月的利息就要费用化,就属于费用化支出。依次类推:这些利息支出全部是由长期股权投资这项业务引起的,按照会计的配比性原则,相应的所有支出也应该划分为资本化支出的行列。而不会单独列为费用核算。这是我个人的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