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揭买房转手能赚钱吗
个人认为买房投资,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投资:
一,急抛房,在每座城市,每年都会有人着急出售,一般这种房源会比同类型的房源市场价低一点,甚至有些低很多,这个需要经常到二手房交易中介处询问。
二,政府大力开发且尚未成熟的区域,由于政府的重视,相对来讲区域的环境和生活配套比较完善,未来发展潜力比较大。
三,稀有房源,比如小面积的且使用房源,此类房源一直很抢手,但要看好价格,是否属于市场价位。
四,生活、交通、环境配套完善的区域里面找小区高档、房源好且地处繁华地段,也可以投资。因为现在的人不光是要求有房住,还需要一个生活质量的提高。
希望对你有用。
Ⅱ 股东可以用贷款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不属于虚假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只要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无论股东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贷款或是其他合法来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货款资金并非虚假出资。但是因为贷款是股东个人所为,所以应当由股东偿还,而不应由公司代为偿还,否则会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拽劝人的利益,也会被认为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相关法条——法律界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Ⅲ 借款与入股合伙有啥区别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在于:合伙人适用于《合伙企业法》。股东适用于《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Ⅳ 能不能用银行贷款入股企业公司
是指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也不允许资金购买公司股份或权益。但对与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讲:你可以用自己的100万去炒股,同时从银行贷100万买车;但不可以用自己的100万买车而用贷款的钱炒股。
Ⅳ 最高院关于入股金转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Ⅵ 贷款受托支付能否受托到借款企业法人或股东投资入股的企业
不行的。
1,所谓的受托支付就是你借 款要干什么用,然后这个用途证明是要提供的,不管是买卖合同也好,还是什么合同总有一个付款方,一个收款方。
2,你是到银行申请贷 款的人,那你肯定是付款方,那收款方就是银行要受托支付的对象。
3,为什么要受托支付?就是怕你挪用贷 款虚构用途。用途审核是银行贷款审核中比较重要甚至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你用途不对,他就不好判断你的还款来源和你的还款能力。
4,而题主所说将贷 款资金打入跟你有关联的企业,那就存在你的用途虚假的可能性。
5,所以如果银行认真审核,是会判断你的用途虚假拒绝你的贷款的。即使当时没有发现,事后做贷后检查的时候,如果发现也会要求你提前归还的。
6,贷后检查可不一定是这个贷 款经办行来做,有可能是上级机关也有可能是外部审计机关。
Ⅶ 借款转为投资款应怎么做会计分录
收到李四的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李四归银行借款时借:短(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将其转为投资资本时借:其他应付款--李四 贷:实收资本--李四
Ⅷ 贷款用途可以是入股吗
正规来说,不可以,银监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指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如果你的贷款是受托支付,那作为验资用绝对行不通。如果你有别的办法监视不到,那是你自己水平高。
Ⅸ 跟朋友借钱做生意,看到生意好,朋友坚持以当初的借款作为入伙资金,也要求做股东,这样对吗
我觉得不要轻易去签什么合同,因为借钱是借钱,入股是入股,两码事,不要被他的强行搞晕了。当初他借钱给你,现在看着你生意好,就想趁机自己也赚钱,可以说他这个人有点不要脸,也不考虑你们的感受。如果真的不愿意叫他入股一起做的话,就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尽快还给他钱财,并且跟他说,入股是入股,还钱是还钱,先把钱还给他再说,稳住他,等钱还上了,他再想入股就直接拒绝,这样你钱财也还了,就不会把他的钱还拿在手里任他摆布了,竟然3个股东,2个不同意,2:1 这结果已经出来了,既然没签订合同,那他就不算股东,你只要把当初跟他借钱的证据拿出来就可以了。按照我说的,想办法把钱还给他,跟他交情好的那个股东,分红按理说,不应该给,因为那个人又不是股东啊,如果跟他交情好的想给,就叫他自己给去,我想他也不愿意吧。题外话不多说,1,尽快想办法还钱,比如我上面说的,你可以说把钱先还给他,还钱是还钱,入股是入股,不要混在一起,然后再商量入股的事儿,这样骗取他的信任,把钱还了。2,如果铁定不想叫他入股,那就多还给他一部分利息,因为人家当初帮了你们,按理说欠人情,多给一些钱也是必要的。3,如果这个人真的是不要脸的那种,你就要当心被他报复,做好事后的准备,好好的跟另外一个不同意的股东商量,跟那个交情好的股东话不要说得太透,但是也要他参与,毕竟股东是你们三个人嘛,这样3对1,应该是可以解决的。你这个朋友,说真的,太不要脸了,见钱眼开,我觉得尽量敬而远之吧,但是不要轻易得罪他。祝好运
Ⅹ 有人发起办“贷款公司”,我的朋友邀我入股,请问了解这方面情况的朋友,我敢不敢入股入股风险有多大
你所说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吧,建议你上网搜索下相关的规定。我了解的以下信息相信对你有帮助:
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归当地政府、金融办管理的,目前不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管理,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一般在5000万以上。
2、截至今见6月,全国小贷公司1964家,农村也许是一个县一家,但是城市里面比较多,比如深圳,就有几十家,近百个门店。
3、小贷公司主要业务是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 这个你一定要注意!
4、小贷公司再将来可以发展成为村镇银行,但是具体的要求和标准没有出来,现在全国也没有一家小贷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这只是将来的一个趋势和向。
5、由于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很多小贷公司面临资金问题,无款可放,受相关政策影响:“不能像一借款人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也就是说放款资金都是你们股东自己的钱,长远发展上看,我觉得需要想想资金问题。
6、收益方面。还是比较可观,利息高(月息1.0、管理费1.3,手续费2%(仅收取一次)),采用每月按贷款本金等额还款,账面年收益可达29.6% ,实际收益更是40%多,我之前看过一报道,说开小贷公司的没有不赚钱的,哈哈
7、风险方面,由于是信用贷款,要有一套比较科学的审批程序和一些有经验的审核人员,另一方面,高收益高风险,高收益也可以覆盖这些风险。还是可控的。一般坏账率(逾期90以上的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左右。
如果您比较有钱,呵呵,同时您朋友也有一些背景,人脉还是可以的。祝您事业顺意! 我在这行混的,有问题可以站内我~
一个字一个字都是手打的,希望采纳,多多鼓励!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