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项目贷款的六大问题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此类贷款多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有些项目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国家政府的整体规划、有权审批部门的项目立项都没有完全落实,使得银行在审批此类贷款时缺乏完整的审批依据。
二、借款主体的资格问题。各市、区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都另外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是政府对外举债的融资窗口,自身实力并不一定符合银行借款的资格。
三、贷款用途银行难以监控。由于此类贷款的用途多数涉及到政府的实事项目,而还款的资金来源又是由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统借统还的,因此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一般不会跟着每个项目走,尤其是在项目较多的情况下,更是统筹调度,给银行在监管资金用途上造成一定的困难。
四、贷款可能短贷长用。由于此类贷款时间长、规模大,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少,产生的大多是社会效益,因此由于受某些政策的影响,有些项目贷款到期后续贷由技术改造贷款变成流动资金贷款,可能会出现企业短贷长用或贷款用途发生变化。
五、贷款的担保能力有限。由于此类贷款规模大,难以找到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担保单位,因此第三方担保往往是与市、区政府相关的经营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往往较弱,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更注重市、区财政现有的实力和发展潜力,因此银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先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承诺函。
六、同业竞争激烈。此类贷款虽然建设周期长,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但由于政府出面承诺和财政资金存款等因素,因此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到客户,在利率条件上争相下浮,使银行的获利空间降到最低。
㈡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银行的借款人
行政机关无法成为贷款主体及借款人,亦无法获得贷款卡,如已借款,合同为无效,借款人返还出借人,并给与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中央政府可以成为借款主体,地方政府从理论上不能直接成为借款主体,但可以指定借款主体来完成借款达到财政筹措的目的。政府借款是指我国同外国签订的政府贷款协定借贷的资金。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政府项目贷款资金能否扩展阅读
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政府,按谁用款谁借款原则,借款主体也只能是地方政府,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定,排除了地方政府直接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可能。
为解决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指定借款主体,以地方政府未来预算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用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的借款可称之为地方政府借款。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主体向银行借款已成为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
㈢ 项目贷款可否用于归还项目工程欠款
项目贷款,也被称为项目融资,或项目筹资,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
项目贷款签约仪式
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具备文件)等。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最大的区别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项目贷款的主办人只是项目单位的发起人,其财力与信誉不再是贷款的主要担保对象,资金由贷款人直接提供给项目单位。
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目前,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贷款。
1. 基本建设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 技术改造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 科技开发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 商业网点贷款: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为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我行还开发了临时周转贷款及并购贷款等项目贷款业务品种。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贷款:
5 并购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6.房地产贷款:包括法人房地产业务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这里只介绍法人房地产业务,其中包括商品房开发贷款、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投资贷款。
7.项目融资
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
产品用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建设项目的融资。
与其他贷款相比,项目贷款具备以下特点:
1、贷款支持的项目本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等几次审批,才能进入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还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决算、验收等工作。
2、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考虑其他建设资金的配套。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
项目贷款签约仪式
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3、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较长,往往是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资产贷款以整个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为评审对象,一次审批、承诺。而放款阶段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贷款计划,逐年、逐笔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是指对项目发放第一笔贷款起至最后一笔贷款还清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为贷款第一年利率,以后每年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动进行调整。
4、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次性的。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从项目建设时投入,项目竣工投产产生效益开始归还借款,到银行逐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即退出企业生产活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
5、 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6、 固定资产贷款专业性强,管理过程复杂,对客户经理的素质要求较高。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此类贷款多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有些项目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国家政府的整体规划、有权审批部门的项目立项都没有完全落实,使得银行在审批此类贷款时缺乏完整的审批依据。
二、借款主体的资格问题。各市、区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都另外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是政府对外举债的融资窗口,自身实力并不一定符合银行借款的资格。
三、贷款用途银行难以监控。由于此类贷款的用途多数涉及到政府的实事项目,而还款的资金来源又是由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统借统还的,因此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一般不会跟着每个项目走,尤其是在项目较多的情况下,更是统筹调度,给银行在监管资金用途上造成一定的困难。
四、贷款可能短贷长用。由于此类贷款时间长、规模大,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少,产生的大多是社会效益,因此由于受某些政策的影响,有些项目贷款到期后续贷由技术改造贷款变成流动资金贷款,可能会出现企业短贷长用或贷款用途发生变化。
五、贷款的担保能力有限。由于此类贷款规模大,难以找到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担保单位,因此第三方担保往往是与市、区政府相关的经营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往往较弱,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更注重市、区财政现有的实力和发展潜力,因此银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先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承诺函。
六、同业竞争激烈。此类贷款虽然建设周期长,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但由于政府出面承诺和财政资金存款等因素,因此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到客户,在利率条件上争相下浮,使银行的获利空间降到最低。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国际项目贷款又称国际工程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跨国地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贷款,并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来偿还贷款。国际项目贷款是为了适应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电力、化工等大型项目的巨额资金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较新型的国际融资方式。项目贷款通常只占工程投资总额的65%到70%,其余的由举办该项目的主办人投资,以体现主办人和贷款人共担风险的原则。
国际项目贷款的流程:
一、国际项目贷款人事结构
(1)贷款人: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及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
(2)项目主办人:政府、公司、企业
(3)项目公司:由项目主办人组建
二、国际项目贷款的各种形式:
(1)、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2)、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项目投产建成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4)、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义务;
(5)、贷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金额相当于事先商定的项目公司拟借入的所需款项;
(6)、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7)、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8)、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㈣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银行贷款与地方政府或业主的投资比例的各是多少
楼主提问的问题太笼统了,此类项目没有固定比例的通常是根据“项目类型”和“项目进度”两个情况具体协商确定。
例如,“项目类型”如果是“房地产开发”的话,前期拿地、五通一平,等等银行是不会贷款的,银行贷款介入是在工程开建以后
例如,“项目类型”如果是“高速公路”的话,那直接收益权质押银行,那银行在项目初期就可以介入。
所以“项目类型”首先要确定。
再然后,所有的银行贷款都是根据“项目进度”来投放的,这个在银行贷款发放前就会签好合同约定好。
例如“政府资金XXX亿元到位后,银行发放贷款XXXX”或者“项目完成XXX程度后,银行发放贷款XXXX”,这些都是需要提供凭证给银行才可以分批放贷款的。
总之一句话,具体都得谈。看政府强势还是合作的银行强势,谁求着谁就得多掏。
㈤ 《政府投资条例》马上要施行了,国企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吗
不是的,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公共财政出资建设的项目,一般由税收资金来投资。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按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管理,必须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
㈥ 贷款项目是否应该实行政府采购
当地财政部门以重大采购事项为事由及时介入了此事。而该中学认为,银行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该校使用银行贷款实施各项建设项目,可自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就地评说:该中学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其理由在于: 从采购资金来看,银行贷款从概念上说,虽属于借款性质,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该中学是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向开发银行拆借的贷款,终究要以今后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给该中学的财政性资金来偿还,实际上是现期贷款使用了远期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归根结底,该中学还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各项采购活动。因此,各采购主体使用银行贷款采购货物、工程秘服务的行为,同样是政府采购行为。这是不容置疑的。从采购主体来看,该中学属于事业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其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采购人之一。虽说该中学使用银行贷款来加快学校建设,但从根本上改变不了其政府采购主体性质。因而,其使用银行贷款的采购活动,理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从采购项目来看,该中学必将银行贷款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操作,而不能作为该中学的“自留地”,来逃避政府采购监管。从采购方式来看,该中学是以使用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以采购合同的形式有偿支付各项建设费用,而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从采购对象来看,该中学使用银行贷款,无论是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还是采购各种教学仪器设备,还是获取各项技术信息服务,其取得的采购对象不外乎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质上是该中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这都属于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综上所述,该中学取得巨额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建设,不是采购的“自留地”,更不是脱离政府采购监管的借口。该中学实施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应当执行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作为财政部门,要理直气壮地将各类银行贷款借款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集中公开运作,切不可撒手不管,畏难而退,要大胆介入,把住财政性资金源头,强化监管手段,切实履行职责,不设盲区和空档,当好政府采购制度的“忠贞卫士”。
㈦ 银行项目贷款对项目资本金有什么要求
银行项目贷款对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要求: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银行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项目贷款也被称为项目融资,或项目筹资,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具备文件)等。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最大的区别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7)政府项目贷款资金能否扩展阅读:
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㈧ 地方政府项目资金是否要省上面批示
别指望了给你扶植资金
你可以个人小额贷款方式创业
担保方式一般有三种:
1、抵押,种类占比80%以上;
2、担保,种类占比15%左右;
3、保证金,种类占比5%左右;
楼主应该通过自身能够提供给银行的担保方式推测银行能提供给你的授信额度以及贷款获批的可能性。如果楼主能够提供银行所认可的抵押物,如:房产、土地、厂房等,贷款获准的可能性最大,额度最高,其次是担保,但银行对担保人资信审核非常的严格。所以我推荐楼主采取抵押贷款方式。
详情可咨询各家银行的个人金融部门,他们会告知你贷款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以及其它条件。
,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就给点分吧。
㈨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吗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用于偿还项目贷款。
扩展阅读:
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转移支付类型:
1.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对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
2.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㈩ 如果我有一个项目,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而我没有资金,请问能不能向银行贷款
认可归认可;资金归资金;
如果项目确实可以,可以找那些投资客,他们有钱没项目,只要分成合理,他们会投资;
银行贷款条件:你有抵押;你有关系;你有靠山;(嘉诚的儿子凭空就贷了二十亿)
不正确的方法:跟政府那些xxx,谈分成,给佣金,让他们当中介跟银行贷;
可行性高但属于犯法的,坚决不能做;
以上都不喜欢,小资本做起,稳扎稳打,不做大就改做小的,江山还是你的;
祝你事业成功!
顺其自然,传递正能量,一切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