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林业贷款的贴息期限是多少年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3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2年。
㈡ 财政贴息贷款申请材料有哪些
财政贴息贷款申请材料:
1、企业提供的材料有正式贷款申请;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请贷款企业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4、企业经审计合格的近3年财务报表;
5、担保人情况和近3年财务报表;
6、与外国合作伙伴商务合同(如果是合资项目,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和章程、对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介绍等);
7、有关外国国家政府批准或支持该项目的有效书面文件;
8、中国进出口银行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
㈢ 什么是林业贷款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第三条规定指出,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㈣ 如何进行财政贴息的申报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㈤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怎么写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养殖知识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六)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㈥ 林木养护发生的贷款在贴息范围内吗
屏幕养护发生的贷款在贴息范围内。
㈦ 我也要呀,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包括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三、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的多种经营项目和林农、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及林产品加工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四、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分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并按相关程序分别上报。
(一)中央项目管理。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组织申报、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负责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包括核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审核申报贴息项目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主管部门提报的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并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文件向财政部行文上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文件。
(二)地方项目管理。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申请计划的编制、申报,并将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下达,做好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资料,重新核实后的贷款余额以及贴息申请报告、汇总申请表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的审核、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报贴息项目是否在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中、调整项目是否上报了备案调整计划,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上报了申报贴息材料,申请贴息对象及其贷款用途和贷款时间、申请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财政部提报拨付贴息资金建议方案。
五、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天然林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于每年10月初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中央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下同)提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材料,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造林验收证明、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及贷款经办行意见等相关材料。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林业局一式两份,并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份。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以局文报送财政部核定。
六、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每年对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大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检查、监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央级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地方级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