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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判决书上贷款利率怎么算

发布时间: 2021-10-16 05:15:32

㈠ 请问法院判决书上面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到现在是按多少计算

从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银行存款利率下调了3次分别为:2012年6月8日,2012年7月6日,2014年11月22日。具体调整如下:

所以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应该按上面利率计算,按周期进行调整。

㈡ 法院判决书上的同期贷款利息怎么算

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就必须按照判决书上的金额加倍支付逾期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㈢ 如何计算法院判决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中国人民银行官网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表:

2015.8.8日~2015.6.7 日利率6.56%;

2015.6.8日~2015.7.5 日利率5.85%;

2015.7.6日~2016.1.31日 利率6.00%;

若新利率低于原利率,在签订展期合同时一般按原利率确定或按照有关法规双方协议确定。

2、2015年分期利率表:

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利率4.6%-4.25%;

中长期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5%-4.7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2.75%。

3、一年期以内贷款遇利率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贷款遇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贷款利率,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在合同期间可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合同中无约定调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4、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四种:质押、抵押、保证、信用;越往后担保能力越差,相应的贷款利率越高。一般来说,除了房贷,个人的贷款利率均会高于企业。

5、同期贷款利率有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段少计算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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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种类

从宏观角度划分贷款种类,有助于分析不同经济成份的贷款之间的比例关系,便于具体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社会资金,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从微观角度划分贷款种类,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增强还本付息能力,提高贷款效益。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目前主要有6个月、1年等期限档次的短期贷款。这种贷款也称为流动资金贷款,在整个贷款业务中所占比重很大,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㈣ 判决书中的利息怎么计算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一般而言,判决书中的利息,就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算的。

计算利息时间是一年的,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计算利息时间是三年的,按三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按之前的利率计算,变更后的,按之后的利率计算。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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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贷款利率。

1、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对自己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2、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还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约定,在整个借款期间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时还款避免罚息。从贷款发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时间为还款日,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罚息,导致再次银行申请贷款时无法审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㈤ 法院判决书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判决,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对利率进行了多交中,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确定各期的适用利率,然后进行分段计息。
先将人民银行各期的利率调整摘录如下: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4.86 5.31 5.40
2010.10.20   5.10 5.56 5.60
2010.12.26   5.35 5.81 5.85
2011.02.09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来分段计算应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适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4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适用最低6个月5.1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6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同样适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5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内,适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56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时间为3个月,仍适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数为92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时间为24天,最低利率为6.10%,当期利息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将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为18784.29元。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给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讲的方法是分段计息,如果简单一些的话,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还款日期的时间套用利率进行计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时间,可套用当时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为:170000*5.4%*2=18360元,与分段计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

㈥ 债权民事判决书中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怎么计算加分求

欠条日期是2004年。计算至2012年12月止,共计算8年吧,五年以上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是6.55%,只计算利息,不计算利息的利息,
你的利息=本金*年利率*期限=550000*6.55*8=28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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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判决书中的利息怎么计算

金钱给付的法律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上最后一般都会写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李四共计***元。”、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如果张三未履行金钱给予义务,李四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计算?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3、和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的是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1、“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金钱给付的法律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上最后一般都会写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李四共计***元。”、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如果张三未履行金钱给予义务,李四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计算?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3、和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的是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1、“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
2、“同期”应理解为“同一时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长期的、长期的等几种贷款利率标准,是按短期利率标准计算还是按中、长期利率标准计算?应该按迟延履行期的时间而定,
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贷款标准计息,逾期两年的按两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以此类推。
3、“最高利率”应该理解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而不是罚息利率,也就是按与逾期履行期间相对应贷款期间的最高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个法律文书的总标的。

㈧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利息怎么算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的计算,既然提到了利息,就说明是经济类纠纷,那至少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原告在诉讼时依据与被告之间的约定主张了利息的,无论其主张合理与否,法院都会按合理合法的利率水平作出判决,一般表述为“自借款(或欠款)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率**付息“,这个利率水平主要根据原告的主张,只要不超过法定的高利贷水平,法院都是会支持的,超过了的,法院一般按不高于同期银行间资金市场利率的四倍判定;二是如果原告在诉讼时没有利息主张的,法院也会判令被告限某年某月某日前清偿借(欠)款,并按年率**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这个利率水平一般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