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介绍
“国家助学贷款”系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所在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用于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
注:1、宁波、西藏、内蒙古暂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2、贵州分行已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但目前暂未和高校签约,如有贵州分行客户咨询助学贷款一事,请客户联系当地高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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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国家对哪一类就业人员,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去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人员。
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西藏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扩展阅读:
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一般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提出补偿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学院审查
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财务处审核
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递交材料
申请学生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评审上报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补偿代偿学生名单。每年6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补偿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高校评审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存在二次分配的申请,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
标准证明文件格式参考“教助中心〔2007〕33号”文。
㈢ 高校助学贷款的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启动西藏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向西藏大学、西藏藏医学院和西藏民族学院等三所高校的首批2000多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1000万元的助学贷款。
利融网作为国内领先的消费信贷信息服务企业,是国内唯一一家开展了MBA助学贷款项目的企业,其给MBA新生提供的过桥助学贷款可以帮助学生轻松解决学费问题。MBA新生只要凭录取通知书就可以到利融网申请一到二十万元不等的低息助学贷款,如果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月息甚至低至0.7%,比银行信用卡分期的利息都低。等用利融网提供的这笔过桥助学贷款入学以后,MBA同学就可以向学校申请利息更低的国家助学贷款,然后用国家的低息贷款一次性偿还学费过桥资金。如此操作只要借款者在申请时注明先息后本服务,即在入学前到利融网申请先息后本形式的助学贷款。申请期限最好是6个月,9月份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一般要在次年2月份才能审批到账,如此的话MBA新生就无需为要一次性付清的高昂学费而苦恼了,通过助学贷款轻松完成学业。
㈣ 我本科四年没拿贷款交的学费,现在参加了西部计划,文件上说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我没解读明白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㈤ 怎么提前还助学贷款
1、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如果有提前还款的打算,那么贷款学生贷每月的10日前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或者是高校自主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的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填写好《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
(5)西藏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扩展阅读:
提前还助学贷款注意事项:
1、助学贷款提前还款只接受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不接受提前部分还款;
2、提前还款要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谨慎申请,因为一旦申请后就不能撤销了;
3、申请提前还款后,系统将先扣提前还款本金,再扣正常贷款利息;
4、提前还款时间:1-10月的1-10日内、12月的1日-10日内(即除11月以外所有月份);
5、借款学生要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提前还款申请”中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6、当月10日前提出申请,当月20日前必须按照提前还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存入支付宝或通过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还。
网络-助学贷款
㈥ 生源地助学贷款如何预申请
去当地教育局申请。
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分为两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所有已经开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同学,必须在其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2015-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往没有过生源地贷款的同学也可申请);未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学生可以开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目前尚未开办生源地贷款的省市只有:新疆、西藏、天津、广东(韶关市已办)。
二、生源地续贷具体步骤
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后https://sls.cdb.com.cn/,点击页面左侧“贷款申请”,下方“新增”填写2015-2016年贷款申请,贷款金额:最高8000元(各地可能有不同的标准限制)提交合格后,点击系统左侧“贷款申请”就会出现2015-2016的贷款申请选中此贷款,填写对应的“续贷声明”等信息后“提交”(续贷声明 要求字数在100-200字之间,对本学年学习、思想等情况的简要描述。
2.点击“导出申请表”,打印一份。
3.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导出的申请表去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去之前最好电话确认一下办理时间)。
4.保存好回执,开学之后会通知各班生活委员收取统一上交。
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学生本人学生证(到校后办理)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加盖公章,此表亦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其他事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第8页至11页。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㈦ 什么是助学贷款预申请表
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分为两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所有已经开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同学,必须在其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2015-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往没有过生源地贷款的同学也可申请);
未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学生可以开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目前尚未开办生源地贷款的省市只有:新疆、西藏、天津、广东(韶关市已办)。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学生本人学生证(到校后办理)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加盖公章,此表亦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其他事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第8页至11页。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
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
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7)西藏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扩展阅读:
一、申请书条件
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一般情况下,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二、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的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助学贷款申请书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㈧ 三支一扶毕业后助学贷款可以偿还吗
可以偿还,“三支一扶”期间服务区会帮忙偿还一部分。
“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一)在岗待遇
1、服务期间由省“三支一扶”办按月发放1400元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下同),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并享受每人每年2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设区市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可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2、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以当地具体标准为准!
㈨ 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怎么弄啊,
预申请一般是每年的五、六月份,高三在所在高中预申请,在校大学生在高校预申请,也是通过系统提交,打印纸质资料学校盖章,然后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直接到当地教育局提交贷款申请书,然后由当地教育局把你的资料录入到预申请系统内,等到正式办理助学贷款时,会直接导入正式系统内。
拓展资料:
1、什么是生源地助学贷款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继续攻读学位申请贴息学生
借款学生由本科考入硕士,应及时进行就学信息变更,这样在校期间就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不需要自己承担借款利息。如未及时进行就学信息变更,自本科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硕士录取通知书到县资助中心办理,县中心老师核对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
3、还款规则
毕业当年9 月1 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
学生毕业后享受还本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自2020年,签订的贷款合同,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5年,未进入还本期的合同,可申请延长宽限期至5年。
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 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首次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 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㈩ 国家助学贷款和公务员问题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论坛)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