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联公司可以借款吗 利息有什么要求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目前企业之间借款是可以操作的,并不违法。
不过,为什么合法,说起来很复杂。
至于利息,按目前规定不超过银行利息四倍即可。
B.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率最高是多少才合法
公司借钱给个人,公司借钱给个人,都属于民间借贷。利率是百分之六,按一下规定选择你觉得最合法的利率与对方商量确认即可。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年利率低于24%的利息为法定利息,依法予以强制保护。
2. 由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属于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见属实,该笔贷款产生的抵押应视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的,私人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的审判贷款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类似的贷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除借款人自愿支付约定的利息外,不得因违约自愿支付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或罚金,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除非年利率超过36%。
C.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
你描述的不是很明白.是取得利息收入还是支付利息. 下面是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下面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D. 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现在还有“未超过注册资本50%”的限制吗
现在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该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吧,具体不是非常清楚,后来有个新规定晚点再给你发上来,你可以详细看下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E.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未超过标准比例是否全额扣除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规定: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777号》文规定: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②企业向除①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条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F. 有关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问题,看不太懂
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该企业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因此该企业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而且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业向关联企业C公司借款3000万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万元。向关联企业C公司贷款支付利息540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因此,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于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具体有三种情况:
1.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
2.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3.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这一点税法规定尚不明确,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
这一步在计算确定分摊比例时,相关税收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但是一些财务人员对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断章取义,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占关联方实际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导致出现错误的结果。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分配比例=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
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
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实际税负,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的规定,计算方法为: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境内关联方取得的上述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关联方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四步,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债资比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这里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指不允许在本期和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会产生永久性应纳税差异。
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又向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G. !公司之间的借款,利率在什么范围内是合法的
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对于贷款人的身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借贷,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7)关联企业贷款利率标准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H. 所得税上,关联企业之间贷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关联企业不仅仅指的是母子公司,还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其次同一个集团下的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有可能是不一样的,也会有15%和20%的税率。因为子公司是法律主体进行了单独的建账核算,情况不同享受的税率和税收优惠也不会一样。
I.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未超过标准比例是否全额扣除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规定: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大致算法不予扣除=240*(1-(2/3)/100%)=80万元,准予扣除部分=240-80=160万元。提前是240万元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