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贷款买车,我的贷款也批下来了,车我又不想买了,怎么办
你没交首付没提车,贷款自然也没到你手,给4S店打个电话说车不要了就行了。那贷款就是个手续,作废就可以了。
Ⅱ 汽车按揭不交会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汽车在办理按揭贷款后不还款,贷款方可以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回抵押车辆。
具体看合同约定,以及是否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如果该约定在法律范围内就有效。担保公司无权擅自扣押客户车辆,会通过法院查封、保全途径才可;担保公司垫付以后依据合同要求你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担保公司垫付金额而拒绝的,构成对担保公司的违约,会收回抵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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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车贷款条件有下列几条: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够保证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
4、能为汽车抵押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Ⅲ 申请的汽车贷款下来了,我却不想买了怎么办
不想买就不买。
贷款下来,没有办理贷款手续,没有关系的。
Ⅳ 申请的汽车贷款下来了,我却不想买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当然可以不买车了,但是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中如果有相关要求,需要支付违约金。
但是要看合同中是否规定了违约金。只要不是借贷了很长时间一般还款是不需要其他手续费用的,但是,贷款的利息还是要给的,你可以问清楚需要还多少利息,这个你贷款的时候应该问清楚的,每个月的利息和还款多少,如果是那么多就要相应地还回那么多的利息和贷款金额。
如果已经签订购车合同,看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若未签订购车合同,那就跟汽车经销商没关系了。贷款下款则借贷关系已经产生,就算不使用该贷款还是需要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利息。否则就算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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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选择汽车贷款,那么汽车贷款还清后,这4件事必须要做,否则钱花了车却还是被人的
第一个:首先你要确定你把贷款的金额都还完了,如果你不确定的话可以去银行咨询一下,在还完全部的贷款金额之后,你就可以去当时贷款的银行取回抵押的手续。
第二个:需要带好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还有一个就是还款明细领取汽车的证书。如果是在贷款公司可以去4S店取回,如果是在银行,可以去银行取回。
第三个:这个时候你就需要去当地的车管所办理解压的手续,你需要把所有的证件都带上,比如说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还清的证明,贷款人组织机构的代码,机动车抵押变案的申请表,授权的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
第四个:这点是最重要的,那就是变更车险的受益人,因为你在贷款的时候,受益人是贷款机构,所以在你解压之后,一定要把受益人变成自己,这点一定要记清楚。
Ⅳ 我名下有车,想申请贷款,请问要怎么贷款
平安银行推出的汽车抵押贷款是一款押证不押车,不装GPS,额度最高5-50万,最高可贷车辆评估价值的10成,最快1天放款,贷款金额用于合法的个人消费及经营的贷款产品。
1、申请条件:
①年龄25-55周岁(含),购买履约险的客户可放宽至22-60周岁(含);
②手机号码需要实名登记且满一年;
③信用记录良好;
④车辆购买不超过7年(以首次上牌登记日为准),行驶公里数<=12万公里,车辆评估价值7万(含)以上。
2、申请资料:身份证、婚姻证明、居住证明、资产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贷款用途证明;
3、贷款期限:有12期、24期、36期。
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贷款-汽车贷款尝试申请。
应答时间:2021-0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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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贷款买个车,第二年说必须交全险,如果我不交会怎么样呢
只有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险,其他险种是商业险,属于自愿承保的险种,不允许有人强制要求您参保的。除了交强险以处,您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保险的种类和内容。
谁也没有权力把您怎么样!
Ⅶ 名下有贷款的车欠钱不还怎么办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