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这条出自哪部法规第几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该意见第 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1)借款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多少可以税前扣除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必须要提供正规的发票才可以。
(2)借款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外,
Ⅲ 民间借贷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多少
民间借贷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
Ⅳ 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依据是什么出自哪个文件最好有文件号!
本条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司法解释》,原文如下:
《合同法》规定,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属合法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意见及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含浮动利率,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重点解释:超过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是违法行为,违法与不受法律保护是完全不同的司法概念,目前中国法律没有高利贷的定罪,只有高利转贷罪。超过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指定是不保护债权人,还是不保护债务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既不保护债权人,也不保护债务人,即:债务人已支付超出四倍部分的利息,法院不支持追讨,未支付超出四倍部分的利息,法院也不支持债权人追讨,在不涉黑、不涉暴的情况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还有就是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贷款人数过多或金额特别巨大的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多少人为过多,也没人具体多少金额为特别巨大,这一点是目前中国法律的漏洞,所以要谨慎行事。
Ⅳ 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因为它这个利率是相当于超短期贷款。
日利率万分之一(0.01%)相当于年利率3.65%。
Ⅵ 民间借贷中,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应该如何理解
1、对借期内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月息3%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予以保护;借期外的利息没有约定,不当然适用借期内的利息约定;
2、“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正确理解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是可以分段计算的;另“4倍”的说法是4倍以内的法院予以保护,超过4倍的部分你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
3、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4、不能,不管是利息还是违约金,只能是有约定从约定,由于你的借贷关系中没有借期外利息的约定或者违约金的约定,那么不当然理解为上限是4倍;对于借期外的利息你不能主张利息,因为没有约定;但你可以主张违约金,但你们对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那么根据中国的法律违约金一般是赔偿损失的,你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那么你的违约金就只能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Ⅶ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借款的利息,可以列支于财务费用,那不超过四倍也可列支于财务费用吗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列支于财务费用;
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要作为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要就这块多支付的利息费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Ⅷ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8)借款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