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间借贷超过银行4倍 法院会怎么受理
归还本金和合理利息没有问题。
但高利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你收取的超过银行4倍以上的利率利息部分,应返还,或抵作本金及合法利息。
Ⅱ 你好,我朋友07年跟我借了30万,到了期限没有还我,我现在向法院起诉,法院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则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赔付。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之日起,即可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同期的意思是指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比如07年至今调整了若干次利息,则按07年同期的四倍,08年同期的四倍,照此类推(一年内多次调息的,分别按各期利息的四倍计算)。计算比较麻烦,建议委托律师。
Ⅲ 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能认可吗
你的理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视为过高,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根据借款人的主张,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所以你算算账吧,如果付的利息已经超过4倍,并且已经足额抵偿本金了,那么2万9就没有效力了。
但是有一点必须说明,因为原借条已经撕毁,无法证明10万借款的事宜,你可以单就2万9来起诉,不要涉及以前的所有款项即可,2万9数额不大,你可以说是新借的提的现金,如果这个借条提及了前面的10万元的借条,就很难办了!
Ⅳ 法院已判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债务利息,如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能否按8倍计算
你理解有误,不是简单的二倍乘以四的关系。比如说本金一万,利息一千,四倍利息就是四千,最后判决偿还一万四。迟延履行的利息应该以一万四为本金,央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利率,迟延履行天数为期间,这三个数相乘的结果才是迟延履行的利息,双倍迟延履行利息刘再乘以二。 如果迟延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分期还款或者贷款利率变动,还要分段计算。
Ⅳ 法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逾期若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八倍执行是否合法
由于你与他人约定的利息过高, 远远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 法院未支持你们双方约定的利息, 而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确定利息。
执行过程中, 法院将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八倍执行, 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此,法院的判决及执行合法。
Ⅵ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在诉状上要求判令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付利息吗
可以在诉状上要求判令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付利息吗?
可以
但是法院是否会支持很不一定
法院不采纳的话对原告有什么影响
败诉
Ⅶ 欠款不还,我可否主张四倍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求解答
可以,但是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息,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所遭受到的损失是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原因就在于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更容易借贷,其风险性更高。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需要对盲目的逐利行为进行约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
因此,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如约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或者违约金其中一项就已经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只支持一项即可,对另一项应予以驳回。
Ⅷ 法院判决承担4倍银行利率的民间借贷是如何计算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高于的 部分, 借款者可以不给利息,给了的话可以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