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到底是默认哪种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意思就是在被保证人违约的情况下,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比例是百分之百,一般来说,保证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些前置条件,在被保证人违约时,根据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比例
B. 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
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C. 当事人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方式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可以对保证的方式进行选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保证责任较轻的一般保证,也可以选择保证责任较重的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是较重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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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若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
3、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作为担保人时必须约定清楚担保方式,以免要承担连带责任。
4、 无论哪种担保方式,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除了需约定清楚担保方式外,还需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否则一旦担保期间届满,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D.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机构在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普遍会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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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 2 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这种情形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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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方式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1)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F. 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怎么处理
《担保法》第19 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G. 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操作
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H.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 (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I. 协议中的保证期间是未约定保证期间还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果不明确,是否要承担两年的保证责任
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担保法》对保证期间采取了“有约定”和“没有约定”的两分法,并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推定了一个“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确立了“保证期间法定主义”,亦即,任何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适用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在我国《担保法》上并没有规定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形,在解释上应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约定,如系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则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而将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9)保证贷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扩展阅读: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理解“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
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
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
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J. 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什么保证,法律默认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