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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贷款人是否能处置抵押物

发布时间: 2021-11-11 21:31:03

A. 贷款到期后能否抵押权人能否直接拍卖、变卖抵押物

这样是不可以的,通过抵押登记的房屋必须经过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决方可进行拍卖或变卖。

借款人不还时抵押人估计也不配合,通过法院比较麻烦。

给你说说我们的经验吧。
办理抵押后到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这样到法院起诉时先到公证处出强制执行书,然后法院不经开庭就直接到执行庭了,然后就可以进行拍卖了。这样快些,而且没那么多麻烦事。

B. 连带责任人替贷款人清偿后,是否可以主张处理抵押物

如果是连带责任人
不可以要求主张处理抵押物,
这是贷款人的抵押物,不是责任人的抵押物,
所以责任人无权要求处理抵押物。

C. 如何强制处理抵押物,借款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清借款,能否直接处置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第53条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借款人(即抵押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处理抵押物,未能达成协议的,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权。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D.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私自卖掉抵押物获取款项是否构成诈骗

如果贷款人在卖掉抵押物时,未告知买受人该抵押物归属的,涉嫌诈骗买受人,可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4)贷款人是否能处置抵押物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

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是否有效

您好,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可知:
(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F. 过了抵押期限抵押人有权处理抵押物吗

抵押权人就是享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的人,我们知道,抵押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抵押的物权进行处理,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置抵押物呢?本文整理了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的有关知识为您解答上述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债务履行期满但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这五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置抵押物。希望这些由律师365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到您。

G. 什么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按照借款合同, 借款人到期不还借款,经催要仍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H. 第三方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足偿还部份可否处置抵押人的其他财产

第三方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足偿还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以由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偿还。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I. 出现什么情况银行可以处置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应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无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偿还借款本息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照约定办理合法的担保手续的;
5、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贷款银行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6、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
7、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或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