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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各市公积金贷款上限

发布时间: 2021-11-20 07:35:59

A. 盘点全国各个城市用公积金贷款,最高能贷到多少钱

北上广的额度最高吧,记得北京、上海是120万元,广州是最高80万

B. 您好,感谢您回答了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问题,我想再问一下各地都一样吗

全国各地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额度上限都是不同的,你需要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C. 如何进行公积金贷款,最多能带多少

如今,贷款买房成了百姓街谈巷议的热点,而公积金贷款因其利率低而备受个人的关注,如现在的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差异特别大的情况下,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减少家庭支出,是百姓理财的焦点。据建行有关员工介绍,申请公积金贷款手续如下:
第一,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持购建房屋合同或协议(购买商售房许可证复印件;建房、修房的须持政府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磁卡、印章到各市区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书》。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签订借款合同。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审核批准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房地产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个人担保的需要享受公积金的个人双人担保)。
第三,办理住房抵押的要去办理房产抵押公证。届时,需要带好房产证(及土地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复印件一式5份,办理公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有关手续。
第四,借款人用房产抵押的办理完抵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届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建设银行房信部门按时把款打入您的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2方审。除了银行还有公积金中心。 往往银行审了没问题望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要看银行,所以相当麻烦,效率很低,

D. 公积金满一年能贷款多少

40万。

下面是具体规定,请参考。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4、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6、申请期房贷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7、购买首套自住现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其中: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拆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拆迁合同差额价款的3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二)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2、购买期房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70%。其中: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购买拆迁房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拆迁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70%。
3、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
4、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5、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2.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评估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对还款能力强的职工,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5年。
(四)申报材料
(一)以自有他处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5、预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预抵押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二份;
7、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第三人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5.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抵押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抵押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预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9.预抵押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二份;
10. 同意抵押住房的公证书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
11. 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2. 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全程担保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5.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外地来威工作(户口不在本市的)的职工,另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 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达到法定婚龄以上的单身职工另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有效期一个月)。
(五)贷款的偿还
1.一年期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受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2.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应在每月19日前,或按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还款日之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本息的存款。
3.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可在每月还款日以外,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一年期的借款不得提前还款。
4.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于次日起转入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同时将当月逾期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 全国各地的公积金购房政策都是一样的吗

个别地区不一样。
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首付款证明;
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F. 请问谁知道各地住房公积金分别多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字[2005]26号

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 2005 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 [2005]2 号)的规定,现就 2005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5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不变,缴存比例仍为 8% ,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 10% 。

二、各单位应以 2005 年 6 月底在职职工为依据填报职工人数;以 2004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 [2001]1227 号)文件规定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0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按 1417 元执行。

三、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申请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须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时向所属管理部报送 《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申请表》, 由管理部根据授权进行审批,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集执法处备案。经批准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加的,不再另行审批。

四、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中心批准,可提高到 20% 。经批准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五、对于申请办理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管理部需在认真审核材料后,报中心归集执法处批准。

六、各单位应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前 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报至所属管理部。

七、因新系统中登记信息变动较大,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登记信息,各管理部应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

八、新《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量较大,各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填报、录入的指导,确保 2005 年 6 月底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资中发〔2006〕12号

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134号)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建办金管〔2006〕29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6年5月8日起,调整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各档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5年)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96%调整为4.14%;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41%上调为4.59%。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罚息利率,仍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三、执行本次利率调整的具体要求,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根据央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规定,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合同约定期内,实行按年调整,一年一定。即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2006年5月8日以后划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中心”尚未划款的)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四、各承办银行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利率调整工作,以确保新利率按规定执行到位。在执行利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贷款管理处和财务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2717462(贷款管理处),82734473(财务会计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G. 各地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会在什么文件中会有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

目前利率4.5%;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依据以下三个条件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1、七区范围执行最高限额标准,即商品房贷款最高40万元,二手房贷款最高25万元。
2、五市范围执行区域限额标准,即商品房贷款最高20万元、二手房贷款最高15万元。
(二)按公积金缴交基数计算的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可贷年限×40%。
(三)按房价款的规定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商品房不高于房价款的70%;二手房不高于房价款的住房60%。
提示:在不超过各区域限额标准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以二、三项计算的较小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倍数确定。
你的缴费基数是多少?缴费比例是多少?
如果10%(单位也是10%),则你的月缴费基数有3220,最长30年,你可以贷足40万(房价57万以上新房)。

H.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做过哪几次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的。(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的,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情形,且买受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如该住房为同一户籍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的,房屋共有权人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该住房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个家庭内的买受人或房屋共有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时其他共有人须全部到场并承诺放弃提取。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三)经中心调查核实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四)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第七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二)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者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已以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 (四)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五)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5)2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