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是怎样的呢
1、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部分结清,可以直接向贷款的银行申请,公积金中心对时间没有要求,预约办理流程看具体银行的规定;
2、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满足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中间没有时间间隔要求。第二套公积金贷款,首付4成起;
3、公积金贷款次数不能超过2次,次数判定只看主贷人;
4、公积金还贷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委托自动提取,每年自动提取一次。
㈡ 有知道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么
这要视您单位交金额度、您名下的住房数量和当地政策决定。如果您单位效益稳定,且您名下没有住房的话,是可以贷到的。公积金贷款,10年的话,每个月还贷在2200-2700的样子。
㈢ 新疆伊犁公积金无抵押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购房首付款证明;
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㈣ 我在新疆伊宁市交的住房公积金,现在有余额18531元,请问贷款可以贷多少
1、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2、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㈤ 公积金贷款有什么限制和要求
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者具有有效居住证件;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没有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职工是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需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6个月以上,还有的城市规定是12个月以上;
4、在某个城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普通住房需要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经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有一定条件可以偿还贷款能力,信用良好;
6、通过公积金贷款之后,夫妻双方有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没有完全还清楚之前,双方都不能给享受公积金贷款业务;
7、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是30年。购房的时候如果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那么贷款的期限是必须一致的。
㈥ 伊犁州异地公积金贷款买房如何办理
申请者应向购房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且满足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材料。
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
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资料有: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原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3份);
申请人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表(3份);
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证明(月工资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近3个月工资明细表)(3份);
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
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备案原件;
申请审批表(盖单位行政公章)(3份);
申请人提供一名常驻本行政区域内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固定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号码(3份);
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异的,需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3份)原件;
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异地贷款户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评估报告(3份)。
㈦ 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要求和条件
1.职工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将实行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挂钩。根据公告规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正常贷款额度×缴存时间系数。
2.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缴存的,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
3.办理贷款时,借用了他人账户余额,当借款人或配偶中任一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增加大于或等于借用他人账户余额时,可以进行置换。但不能将借款人和配偶的账户余额合计置换。置换人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办理贷款时的公积金中心办理置换手续即可。
4.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已于2017年2月24日开始执行。待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100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现在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网站随时查询贷款轮候名次和贷款办理进度。查询时,请您注意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留的手机号码与现在使用的号码是否一致,或其他信息是否正确。不一致或不正确的信息更正后才能正常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6.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也就是说“认贷不认房”,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7.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
8.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