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预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间
1、预收利息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权责发生制的例外。在确认利息收入时,不能按权责发生制来处理,只能按合同约定,即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纳征方法。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终止日起60日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3、“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若征收“消费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征收“增值税”,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若征收“资源税”,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若征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Ⅱ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Ⅲ 预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增值税税目指的是增值税税法对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应税品目。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按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执行。增值税税目按大类产品设置,并根据税收政策需要规定若干子目与细目。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主要通过划分增值税税目来规定,凡列为增值税税目的大类产品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增值税的税目主要包括:
1、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Ⅳ 企业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Ⅳ 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纳税人进行确定:
1、对于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2、对于非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预收账款(Deposit received):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Ⅵ 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八、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九、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Ⅶ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预收贷款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扩展阅读: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Ⅷ 纳税人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天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无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天确认收入;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8)预收贷款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扩展阅读
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