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风险
(一) 借款人退保的风险
借款人提前还款进而退保是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房贷险业务是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办的,保险费由商业银行一次性收足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付给商业银行手续费。在实践当中,通常由银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来承保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各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往往支付给银行高额的手续费,这从我国房贷险务手续费曾一度高达40%就可见一斑。一旦借款人提前还贷进而退保,保险公司需按未到期责任年限的保费全额退还给客户,同时交付给银行的高额手续费也无法取回,从而遭受巨大损失。
引起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1.借款人对利率的预期因素。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目前国内银行的个人房贷业务都是非固定利率贷款,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明确规息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到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的开始,按相应利率执行新的利率。据此,一旦利率上升,借款人将承担更大的还款负担。因此,当借款人预期利率会上调时,提前还贷自然是明智之举。据调查,我国在2004年l0月29日央行宣布加息以前,每年房贷险的退保率在l0%一20%之间,加息之后,房贷险的退保率曾一度达到30%以上。
2.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因素。借款人从银行贷款需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这就面临将来无法还贷时房屋被银行强行收回的风险。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大都是风险规避的,因此,一旦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很可能会提前还贷。
(二) 借款人对房贷险的抵触风险
在我国,承保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房屋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付责任;二是因意外事故使借款人伤残或死亡而导致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时的赔付责任。实践当中,由于房贷险与住房贷款的捆绑销售,保单上面规定的借款人的一些选择权其实是无法实现的。比如,尽管有保险公司规定保费可以年交或趸交(见表1),但现实中保险公司普遍要求借款人一次性交清保费;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借款人多被要求按照房屋的购置价投保;再如强制规定银行为受益人,借款人交了保费却得不到赔付,造成了房贷险销售中的不公平;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必须购买保险违背了投保自愿的原则等等,使得房贷险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面临遭受借款人抵触的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中表现较为突出。由于房贷险是由银行代理保险公司同借款人签订的,而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所考虑的借款人风险与保险公司所关心的借款人风险并不完全一致,况且银行对抵押房屋风险状况的关心程度也远不如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仅凭银行提供的有关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信息资料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而借款人对自己和房屋的风险状况是最了解的,这就出现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费率的制定,导致保险公司的定价风险。
(四) 银行道德风险
如果银行在代理承保房贷险的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则会形成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代理人责任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房贷险业务质量的好坏,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将降低房贷险的业务质量,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风险的加大。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缺乏可以约束银行行为的机制来避免道德风险。因此,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要保持健康发展,风险防控尤为重要。
『贰』 住房抵押和保险是什么
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大多数银行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同时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住房保险包括住房财产保险、个人抵押贷款保险。有此险种是因为银行和借贷人都在寻求保障,因为个人贷款业务期限往往较长,当中可能会出现变数,银行希望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能保障贷款的偿还,而借款人则希望这一保障能使其保留房产;而这种保障是双方都无法解决的,因此引入了住房贷款保险: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总房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它使得银行在有还贷危险时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得到赔付,而交保人出险后也可保住房产。
住房保险主要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而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附加险有盗窃、抢劫和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险的保险金额分年计算,保险费率高于抵押贷款屋保险,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由于此种保险类似寿险,是针对投保人发生人身意外等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为此承担的风险较大,其保险责任也制订得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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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隶属于财产保险范围。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加之20世纪90年代房地产的销售热,我国住房贷款保险一出现就呈现出超速发展的态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我国1998年居民个人购房贷款只有426.2亿元,~U2004年已达到16591亿元,近几年增速虽然有所回落,但平均增长率仍在30%—— 35%左右。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由于具有较低的赔付率,因而成为各保险公司竞相争食的一块大“蛋糕”,导致房贷险市场的激烈竞争。
已在国内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公司有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这些公司开发的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产品在基本条款上大同小异。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有着许多令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共同受益的“优点”,比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赔付率往往比较低,能使保险公司得到较高的承保利润,保险公司利用收入的保费通过各种投资渠道投资又可以获得较为丰厚的投资利润;对于银行而言,代理销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即降低了其信贷风险,又获得了手续费收入,可谓“一箭双雕”。但是,房贷险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充分表明,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房贷险业务即具有长时间累积资金的可能,也有产生惊人风险的可能。因此,为保证房贷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风险识别和防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肆』 房产抵押贷款保险有什么用处
一、抵押贷款保险对借款人的意义
对于借款人而言,抵押贷款保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该保险增加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在房产(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遭受毁损时降低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根据保险合同,在房屋抵押期间,如房屋发生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垮塌、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补偿借款人因房屋毁损而遭受的损失,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来源。
此外,抵押贷款保险可以降低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由此银行更积极参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购买住房。
二、抵押贷款保险对贷款银行的意义
作为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为了防止因抵押物(房产)灭失而丧失抵押权,有必要通过保险降低抵押物的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毁损而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应为抵押权物的替代物,抵押权人对该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八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目前我国住房贷款期限多在20年以上,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若因抵押物(房产)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或丧失,贷款银行的抵押权益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势必受到重大影响。抵押贷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贷款银行的权益,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三、抵押贷款保险对保险公司的意义
保险公司通过抵押贷款保险业务参与我国住房金融市场,一方面开拓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分散了住房金融市场中贷款银行和购房人所承担的有关风险。
综上所述,大家也都了解了抵押贷款保险分别对借款人、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用处。也就代表着当我们借款人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保险的重要性。
『伍』 房产证抵押贷款里面的保险业务
直接问银行啊,当时有没有给您父亲办理相关的保险业务,一般银行会跟您父亲签订一个协议看一下协议以及附件合同
『陆』 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
我国抵押贷款保险的品种主要有:1、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包括原财产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贷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2、抵押贷款履约保险。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购买履约保险,当借款人连续一定期限不还款时,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银行将抵押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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