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株洲,可以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吗
我以A(工作地)和B(购房地)两个城市来给大家说明,首先打电话给A或B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两座城市是否互认(有些偏远县城可能还不能异地使用),注意的是如果询问是否能贷款,必须将电话打给B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否则你得到的结果就是:必须在A地有一套全款房产做为抵押,这是为什么呢?因为A地管理中心默认你要在A地银行贷款买B地的房子,所以很多人因为询问对象不同,以为国家政策有问题,最终放弃这种贷款方式。我买房子的时候很多房地产销售顾问对异地公积金都是一脸懵懂,是我自己慢慢理解国家政策和实践成功的;
如果两地互认,我们只需在A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一份异地缴存公积金证明和一份最近12个月的缴存明细,切记需要盖章;
㈡ 2015年10月8日起全面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自10月8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开始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并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下面小编就为您整理一下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二、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三、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增加网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向网点工作人员倾斜。要充分利用受托银行业务网点优势,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七、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要通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9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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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公积金异地贷款
长沙2014年10月13日起,株洲市对部分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出调整,其中规定,在省内缴公积金满半年,即可在株洲申请公积金贷款。而早在8月11日“湘五条”相关政策出台之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于7月29日下发了《关于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10月30日湘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经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了调整,其中第一条就是恢复部分省内城市公积金自住房异地贷款业务。通知关于“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具体内容: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㈣ 湖南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我是湖南永州人,2004年大学毕业后去了西藏一所中学教书!户口和工作单位现在都在西藏!打算在暮云镇“凯逸·中央园著”买套89.3平米的小户型作为婚房!未婚,现在月工资5896元,在西藏有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属于首套房,想在长沙按揭贷款。去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星沙支行按揭贷款,结果说不符合政策,不知道有关部门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我们这样的为祖国边疆奉献青春的湖南人在家乡按揭贷款购房。”——湖南省住建厅官网厅长信箱来信(2014年6月24日)
对于这种情况,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回复: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流程,跨省的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目前难以实现。据该管理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如果要办理跨省的“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许多个人提供的缴存和贷款信息无法查证,难以操作落实。
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新政,长沙何时能落地执行?“对于新政我们有所耳闻,但是具体到执行层面,需要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该名负责人表示。
我建议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吧。
㈤ 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中国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https://95566.boc.cn/ZIM/
手机银行下载:http://www.bankofchina.com/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html
在线申请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loginPre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国家助学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student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在线申请信用卡:http://www.boc.cn/ebanking/online/201310/t20131024_2568793.html
㈥ 株洲公积金政策7月1日起调整
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本次新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了9项具体调整。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将以账户余额为基数,计算公式变更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N倍数现定为20倍。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调整为:
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即在“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前提下,除第2套房第2次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以外,其他符合情形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方法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四、调整房屋价值认定方法
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调整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上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取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
五、取消非成套住宅首贷限定
取消规定“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m)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明确自住住房产权份额判定
新增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可贷额度” 。
七、取消贷款结清提取公积金
取消规定“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含对冲还贷),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八、调整离职提取时限
将离职提取时限调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1年(近1年内无缴存或补缴记录)及以上。”
九、调整再交易住房购房提取时限
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
来源:新闻株洲 李苗
㈦ 哪些城市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 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
中国银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https://95566.boc.cn/ZIM/
手机银行下载: http://www.bankofchina.com/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html
在线申请贷款: https://ebsnew.boc.cn/boc15/loginPre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国家助学贷款: https://ebsnew.boc.cn/boc15/student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在线申请信用卡: http://www.boc.cn/ebanking/online/201310 /t20131024_2567848.html
㈧ 重磅!株洲公积金政策将迎来9项具体调整
重磅!株洲公积金政策将迎来9项具体调整
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本次新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了9项具体调整。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将以账户余额为基数,计算公式变更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N倍数现定为20倍。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调整为:
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即在“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前提下,除第2套房第2次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以外,其他符合情形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方法。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四、调整房屋价值认定方法。
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调整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上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取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
五、取消非成套住宅首贷限定。
取消规定“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m)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明确自住住房产权份额判定。
新增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可贷额度” 。
七、取消贷款结清提取公积金。
取消规定“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含对冲还贷),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八、调整离职提取时限。
将离职提取时限调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1年(近1年内无缴存或补缴记录)及以上。”
九、调整再交易住房购房提取时限。
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
来源:株洲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