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发生的担保费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担保费支出,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抵押贷款可以税前扣除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⑵ 如果是首套房子二次抵押贷款能不能个税抵扣
不可以的,二次抵押是没有税费的,只需要支付利息就行了,房子二次抵押会有一定的费用,不是银行收的,会有
担保公司
收取。
⑶ 住房贷款税务扣除
还在按揭中的房子目前有多间银行是可以再抵押贷款的。
随着银行审批房贷进一步放缓,中信、农行等多家银行推出的“房抵贷”悄然升温,最高额度可达到房产评估值九成。
据了解,“房抵贷”申请人只需将名下的自有房产,以最高额抵押形式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审批成功后,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申请人可多次循环使用贷款资金,以用来满足个人及家庭装修、留学、旅游、购车等消费需求,最长期限可达30年。
不论是住宅还是商用房、按揭还是全款、一手还是二手、现房还是期房,均可申请“房抵贷”。“不用结清已有的按揭贷款,银行会在授信额度中除去房贷余额,其余部分可供客户做消费贷款使用。
⑷ 抵押贷款债务人破产,银行可否对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所发生的呆账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发生的损失不属于上述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银行的总行虽然核准核销该笔呆账,但如果未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仍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银行根据总行的核准已在财务核算上扣除,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其次,企业需要注意该项损失应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需要注意的是,在该项业务中,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到底是哪一年?在此因为法院还没有进行判决,真正的资产损失发生年度尚不能确定。
再者,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⑸ 现在个人所得税抵扣贷款可以的吗
根据国家政策,目前按揭贷款还不能直接抵个税,但是如果严格按查账征收,个人按揭贷款的利息是可以从出售房屋的收益中抵减的,也就是变相抵个人所得税。
房贷利息抵个税,是指从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房贷利息后,再缴纳个税,这样纳税金额的基数就变小了,缴纳的个税也就相应的少了。
关于按揭贷款的标准解释如下:
“按揭”一词源自英语“Mortgage”,其含义即为“抵押贷款”,又为“商品房抵押贷款”,它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物业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贷款人),保证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保证履行商品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从而从抵押权人处取得一定数量和期限的贷款。
按揭可以分为现楼按揭贷款和楼花按揭贷款。现楼按揭是指借款人借款购买现楼,而以购得现楼作抵押。楼花按揭是金融机构对购买楼花(尚未完工前整栋、分层或分单元先预售的楼房)的置业者提供的以借款人依据购房合同具有权利为抵押的按揭贷款。
⑹ 请问我公司抵押贷款交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金额20万,可以所得税一次扣除吗
因为贷款而支付的担保费,是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应该在所得税前扣除。 追问: 公司贷款就是为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担保费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分两种情况:一是为抵押贷款交的担保费,如果开具的是收据,只能登记往来帐,不能扣除. 二是为抵押贷款交的担保费,如果开具的是发票,那么可以以财务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希望采纳
⑺ 企业老板向银行贷款给企业用,发生的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扣除,因为利息支付主体不是企业而是个人,但企业可以支付借款利息给个人,个人要提供发票。目前很多制度存在不合理现象,民营企业很难借到银行的钱,而企业从其他渠道的借款发生的利息又无法扣除,民营企业被歧视现象一时还难以扭转。
⑻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