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公积金可跨区域使用吗
可以的。
广西自治区住建厅根据国家日前发布的《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广西从2015年10月8日起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再受限于北部湾经济区,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仅在全区推行,而且可以全国互通。
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行异地贷款后,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例如,梧州的市民想要到桂林买房,可按桂林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若南宁市民想在青岛买一套房子,也只需按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青岛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可。
其实,早在今年6月,广西就提出了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行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原则上由购房地发放,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过高的,可由缴存地发放。此次国家层面的异地贷款新政实施后,惠及范围突破北部湾四市,进一步扩大。
除在全面实现异地贷款外,住建部等三部门还提出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与此相应的是,广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
●各地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及时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的不合理限制;
●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个贷高于85%的城市,可继续执行当前的最高贷款额度;
●另外,针对三部门要求各地简化业务审批要件,自治区住建厅也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现行的审批要件进行清理,尽量简化;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② 在来宾是买房可以用广西区直公积金贷款吗
你得问楼盘售楼部,他们说可以就行
③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暂停申请异地贷款,暂停商转公
凤凰网房产讯 1月29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从1月30日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从2021年1月30日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为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桂公积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调整政策的必要性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和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公积发〔2021〕1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因地制宜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首套房的刚性需求。
二、调整政策内容
(一)截至2021年1月29日,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8.77%,启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解读内容:
1.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2.根据《应急预案》,中心及时发布个贷率情况和启动预警等级,中心个贷率在85%(含)—88%时,启动一级预警响应;个贷率在88%(含)-90%时,在实施一级预警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预警响应。
(二)从2021年1月30日起,我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解读内容:
1.为优先保障本地缴存职工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自2021年1月30日起,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和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上述2项业务待中心个贷率下降至一定区间且稳定运行后恢复。
2.当中心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5%时解除二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当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2%时解除一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即恢复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2021年1月29日前受理的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放款时间按原政策执行。
(三)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解读内容:
1.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刚性需求,实施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从2021年2月1日起,缴存职工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及五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上浮1.1倍后的年利率分别为3.025%、3.575%。
2.“自住住房”是指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申请购房提取的,购房地须为本人或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保参保材料,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说明;在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或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2月1日之后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四)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内容:
从2018年9月起,中心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点支持无房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 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贷款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这是区直官网上的贷款指南。
在区直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但不在区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以供调查核实。
个人回答,仅供参考
⑤ 广西区直公积金从申请到放款要多久
这个要看你是什么时间点贷款,还有你的个人征信和财务状况 不一定的,一般要2、3个月左右。
影响放款速度主要有以下原因:
1、 客户资料不完整。
2、 发展商没有及时送《商品房销售备案表》至银行,银行无法及时办妥房产抵押手续。
3、 公积金中心放款资金未到位。
⑥ 广西区直公积金贷款有哪些规定
关于在南宁设区以外购买房产的,您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如果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您的贷款申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协助提供您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未贷款证明等。
⑦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政策 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1月29日,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首套房的刚性需求,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管理中心对南宁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调整政策内容(一):截至2021年1月29日,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8.77%,启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解读:
1.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2.根据《应急预案》,中心及时发布个贷率情况和启动预警等级,中心个贷率在85%(含)—88%时,启动一级预警响应;个贷率在88%(含)-90%时,在实施一级预警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预警响应。
调整政策内容(二):从2021年1月30日起,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解读:
1.为优先保障本地缴存职工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自2021年1月30日起,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和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上述2项业务待中心个贷率下降至一定区间且稳定运行后恢复。
2.当中心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5%时解除二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当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2%时解除一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即恢复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2021年1月29日前受理的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放款时间按原政策执行。
调整政策内容(三):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解读:
1.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刚性需求,实施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从2021年2月1日起,缴存职工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及五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上浮1.1倍后的年利率分别为3.025%、3.575%。
2.“自住住房”是指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申请购房提取的,购房地须为本人或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保参保材料,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说明;在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或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2月1日之后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调整政策内容(四):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从2018年9月起,中心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点支持无房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放款时间将变缓,区直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买房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