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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当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促进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1-04 13:38:49

❶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义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是过手MBS(pass-through MBS)其资产池产生的任何现金流不经过分层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给投资者;二是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CMOS),其现金流经过分层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三是剥离式MBS(stripped MBS,SMBS),又分为利息型IO(Interest Only)和本金型PO(Principal Only),其将现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离开并分别支付给相应的投资者。根据抵押贷款的住房性质不同,MBS又可分为居民住房(Resident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商用住房(Commerc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

❷ 我国商业银行为什么要鼓励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分散贷款的压力吧,房价不能再炒了,又要担心房产泡沫造成银行房贷的亏空。前一阵很多银行高层跳槽离职估摸都是和房贷相关的职位,应该是怕房价泡沫银行收不回贷款造成亏空而跑的。好在现在在完善个人诚信系统并以银行债转股等可能性措施,这样一来,哪怕房价真的泡沫,至少可以通过个人诚信系统确保贷款归还吧。证券化等举措应该都是预防房产泡沫银行亏空来的吧,毕竟房地产产业房价虚增太高,风险已经太大了。这些举措出台后至少银行不会因为房产泡沫后而立刻亏空。

❸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优点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二)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将日趋突出,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
(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1.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仍可继续保留服务职能;包括收回贷款本息、贷款账户记录、组织贷款抵押物拍卖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从而可以给银行带来费用收入。2.银行也可以作为证券包销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销售提供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3.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在支付证券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银行还有权参与对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可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银行的收入突破了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局限,开发了新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上述各项业务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银行的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
按照《巴赛尔协议》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为4%)。而资本充足比率偏低则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这部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可以相应减少银行的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并相应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除采取“分子对策”,即通过内源、外源两条渠道充实资本外,还可以采取“分母对策”,即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资本支持贷款规模的适度扩张,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除政府债券、国库券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优质债券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对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级市场的扩大,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扩大了交易对象、加大了操作力度,从而可以在广度、深度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进而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
(六)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根据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条件,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风险小、现金收入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和融资工具,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成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结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特设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诸多方面,其成功运用不仅要有以上众多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且要有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因此,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❹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什么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

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

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什么 有哪些优点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二)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将日趋突出,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
(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1.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仍可继续保留服务职能;包括收回贷款本息、贷款账户记录、组织贷款抵押物拍卖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从而可以给银行带来费用收入。2.银行也可以作为证券包销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销售提供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3.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在支付证券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银行还有权参与对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可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银行的收入突破了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局限,开发了新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上述各项业务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银行的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
按照《巴赛尔协议》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为4%)。而资本充足比率偏低则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这部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可以相应减少银行的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并相应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除采取“分子对策”,即通过内源、外源两条渠道充实资本外,还可以采取“分母对策”,即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资本支持贷款规模的适度扩张,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除政府债券、国库券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优质债券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对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级市场的扩大,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扩大了交易对象、加大了操作力度,从而可以在广度、深度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进而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
(六)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根据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条件,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风险小、现金收入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和融资工具,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成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结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特设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诸多方面,其成功运用不仅要有以上众多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且要有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因此,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❻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2005年3月,央行批准建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这意味着作为国内新的金融实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获得准生证。据悉,目前建行准备以建行上海分行为核心,打包100亿元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

,该方案业已提交国际知名投行进行评估,一旦通过即开始运作,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首个新生儿也将诞生。然而,在建行大力推行证券化的背后,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此新生儿是足月而顺产的宝宝呢,还是一个被催生的早生婴儿?它出生后能否健康地成长下去,在此我们不妨作些探讨。

发达国家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共同特点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新事物,其历史可上溯至19世纪的欧洲,当时的证券化形式主要是通过抵押银行发行抵押贷款债券。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为了解决高通胀波动期储蓄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与利率风险,美国设立了三大(准)政府机构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从而建立起世界上最发达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目前在美国公开流通的债券市场上,抵押贷款证券已超过国债成为第一大债券。

2002年美国抵押贷款余额达到4.7万亿美元,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达到3.91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历年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比例,即被证券化的抵押贷款余额占总抵押贷款余额的比例,也保持了相当高的水平,2002年美国住房抵押证券化比例高达56.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解决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的资本利用率、降低银行风险、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促进活跃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一金融创新在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得到大力推广与发展。研究这些住房抵押证券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发现,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及经济环境都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是抵押贷款产品种类丰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产品品种都具有多层次性,存在着固定和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贷款期限、贷款条件灵活,而且其偿还方式多种多样,可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能充分挖掘住房需求。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等除国内常见的本金偿还、等额偿还方式,还有其他各类方式多样的抵押贷款,如根据预期通货膨胀率和贷款利率,设计出年限不同、递增比率不同的多级支付方案的抵押贷款,本金摊还开始较小,最后几次较大的抵押贷款,兼具固定/可调整利率特点的组合型抵押贷款,两步型抵押贷款,权益增长型抵押贷款,二次抵押贷款等等多种方式。

二是抵押贷款要达到相当的规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抵押贷款规模大多达到GDP的40%~60%。只有住房抵押贷款积累到一定程度,贷款机构证券化的动力机制才能形成,而且足够规模的分布广泛的抵押贷款才能更大限度地降低资产池的风险,提高抵押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

三是抵押贷款机构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加强了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而竞争则会使贷款机构提高LTV(贷款成数),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服务质量。更为重要的是,贷款机构的多元化,也降低了单个贷款机构在证券化体系中的博弈力量,便于政府规范与引导。

四是完善与严格的信用体系。抵押支撑证券的质量决定于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质量,而这完全取决于借款人能否按时还本付息及对提前偿还风险的控制,所以对借款人信用的考核是保证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

五是分工明确、运作有序的强大的中介机构体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有大量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并且专业分工,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协作,以保障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这些机构主要有对抵押贷款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充当SPV的信托机构,对打包资产进行管理的受托机构,管理回收本息的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证券的承销商以及购买证券的机构投资者等等。

利润吸引和风险压力是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主要动力

反观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大家已经讨论很多的证券化模式及相关障碍等细节姑且不论,仅与上面所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证券化的特殊动力机制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特点,就已决定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注定是一个被催生的早生儿。

从一般意义上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主要是用来解决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实现资产负债期限相匹配,降低风险,从资本市场融资等,然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却有其独特的动力机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机构,最大化地谋求商业利益是其目的。由于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被银行视为优质资产,各大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扩大抵押贷款的规模。要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贷款银行的主动性行为,要么被利润吸引,要么自身存在着相当压力。

利润吸引是指贷款机构能否从证券化过程中获得额外的利润。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际是将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在服务商、SPV、信用增级手段提供者及投资者等诸多证券化参与者之间分享,虽然贷款银行可以作为服务商享受服务费,但这比贷款机构自己享有所有抵押贷款利息获得的收益要低得多,因此银行并不会出于追求更多额外利润为动力进行证券化的。

压力是指贷款银行是否为了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等压力而必须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相对较小,至2004年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占GDP的11.6%,远低于证券化发达国家的40%~60%,而从作为贷款机构的各商业银行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压力亦相对比较小,即使抵押贷款规模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2003年抵押贷款余额也仅占其机构存款总额的7.23%,建行也只有10%。而作为资金供应重要来源的居民储蓄则持续增长,虽然住房抵押贷款占金融机构吸收储蓄存款余额比例从1998年的1.3%已逐渐上升至2004年的13.3%,但仍是占很小的比例,这说明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是充沛的。从储蓄存款结构上看,由于我国居民喜欢储蓄以备购房、养老、子女教育之用,因此居民储蓄中长期的定期存款比重较大,由此看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并不担心流动性。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都很低,平均水平在1%左右,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与安全性,各商业银行因此将抵押贷款视做优质资产,积极扩大所发放与持有的抵押贷款规模。商业所担心的并不是流动性等风险,而是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资金。

由此看来,无论从利润吸引还是所承压力,贷款银行都没有证券化的动力,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中国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都在积极地提出各种证券化方案,且先后多次向央行申报要求开展。是何原因呢?某银行一内部员工给出了真实的答案:商业银行真正证券化的动力是将证券化作为他们的市场营销策略,即树立自己不断创新的社会形象,以增加银行的竞争能力。国内贷款机构的这种扭曲的证券动力机制决定了其证券化的诞生并不是因势而生,而是一个地地道道地被催生的早产儿。

贷款机构单一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

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及证券化环境看,时机也并不那么成熟。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截至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我国所有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的比例从未低于87%,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贷款机构呈现单一化的特点,这意味着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它们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具有绝对强势的博弈力量,这显然会对如何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挑战。

而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工程,其良好的运作体系是依赖于一个高度发达,运作有序的中介机构体系及信用体系,而这两者目前在中国的状况都不能令人非常满意。尤其作为核心SPV的信托机构,由于其管理制度不健全,非常容易孳生漏洞,一直是金融治理整顿的焦点。所有这一切似乎都表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尚未为这个早生婴儿营造出一个适宜其成长的环境。

当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开展,我们并不会抱着否定的态度,相反,对此我们将积极加以肯定,无论如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大势所趋,这次早产的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妨当做我国证券化实践的一次探索。但是,对于证券化的各相关参与者,我们还是要提个醒,既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个早生儿,那父母(政府)是否应该给它一个更健康的成长环境,医生(监管机构)是否加强对它的体检观测,而对于各投资者来讲,则尤其要关注其投资风险。

❼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帮助买房者还是最终害了买房者

看你怎么理解,不同人不同理解

❽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
在美国,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四类,即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而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因而,在理论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历史背景、贷款结构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家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省市分行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来看,有的银行已超过20%,而有的银行还不足5%。因此,根据规模效益原则,我国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底,该行累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近10%,同业市场份额42%,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应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完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2.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贷款持续期内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各种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住房抵押贷款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稳定。而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由于现有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较低,因而各种风险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住房抵押贷款的迅速发展,其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将日趋突出,构成银行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在逐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一SPV
SPV作为特设交易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效率及未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SPV的性质与职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应由政府出资设立半官方的SPW住房抵押证券公司、这是因为:1.由政府出资设立,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2.商业银行设立SPV,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母子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销售、SPV的破产隔离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由政府出资设立,则可以有效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从体制上确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3.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推出不同品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者要逐步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证券品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我国政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试点阶段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又可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及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还可以为今后发行其他技术更为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作为一种新推出的投资工具,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应采取低面额、高收益的形式;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相应设计不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技术日趋完善,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及投资者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在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上发行技术操作比较复杂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或切块抵押贷款证券。
(五)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必须具备一定的内部条件,而且需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效实施。1.成立政府抵押贷款担保机构,在一级抵押市场上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充当无条件偿还贷款的保证者和保险者,在二级抵押市场上对住房抵押贷款组合进行强化担保,以提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2.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大力培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和“稳定器”;3.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提供保障;4.加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规建设,形成一个涉及住宅业、银行业、证券保险及其他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5.对试点阶段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全面推行。

❾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主要形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称MBS,是指特设金融机构集中一系列性质相似的贷款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将购房者定期应偿还给金融机构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包装组合后,作为标的资产发行住房抵押证券进行融资的活动。作为结构性融资,MBS的交易结构复杂,交易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法律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是其顺利开展和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MBS法律风险可以分为“MBS参与主体违法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本身导致意外和不利后果的风险”两种类型。并且由于我国MBS尚处于起步阶段,第二种类型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在现有的MBS法律金融制度框架下,基础资产转移、SPV、信用评级与增级,以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等MBS的运行环节中都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对我国MBS试点模式的选择、操作流程以及发展前景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亟需结合试点对MBS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风险控制制度的对策。综观当前开展MBS的世界各国,其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模式各有特色,并无优劣之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我国MBS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应该建立在对我国法律传统和现状深刻研究的基础之上,遵循“妥善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本国国情的关系,在发展中建章立制”的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从全面预防的角度出发,首先,依托现有法律框架,构筑完备的MBS法律体系、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针对第二种类型法律风险的首要选择。而对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则应以加强防范和监管的控制对策为主,各参与主体应当在法律的临界线坚持谨慎性原则,并完善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做好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风险防范,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