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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再贷款采用质押方式

发布时间: 2021-04-23 09:19:22

Ⅰ 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 是什么意思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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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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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再贷款,是什么四个选

你好,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信用贷款是指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再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践,结合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环境,可以肯定,再贷款是我国体制转型过程中一项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在调节基础货币总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维护国家信誉方面发挥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Ⅲ 如何评价中国央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

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央行在山东、广东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以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山东、广东两地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操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央行的这一举措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
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企业进行央行内部评级,将评级结果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范围。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是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和灵活性,有助于解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引导其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Ⅳ 票据再贴现,票据再抵押 分别是什么意思

1、票据再贴现:

再贴现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

2、票据再抵押 :

票据抵押是指持票人以已经承兑的未到期票据为抵押向银行取得的贷款融资。在办理票据抵押时,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票据背面签上名字及日期,如到期欠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可根据背书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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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抵押行为与票据贴现不同。

贴现是债权的转让,票据到期后银行应先给承兑人收款,如果未能收回才可向贴现申请人追索;而票据抵押业务中抵押申请人与贷款银行是一种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到期之前,申请人应主动归还贷款,赎回抵押票据,到期时再由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收款。

在再贴现交易方式上,以质押回购方式为主。再贴现期限自人民银行给付票据贴现资金之日起,至贴现行与人民银行约定的票据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止,最长期限为6个月,纸质票据应至少于汇票到期日前7天回购。再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Ⅳ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是什么意思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国的再贷款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但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传统的三大法宝之一,应排除在再贷款的范畴外。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但是应该指出,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任何一种单一的、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都不可能完成全部的宏观调控,而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配合和协调。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Ⅵ 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什么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

第三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第二章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五条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

第八条分行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第四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分行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净拆出资金的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向上级行净存放资金的,对其发放短期再贷款的期限应不超过7天。

第十二条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

第五章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内控制度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对受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申请,应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中心支行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分行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留存的贷款额度通知书,监督短期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限额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分行应建立完善的短期再贷款操作手续,明确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定期组织业务检查。总行对分行的短期再贷款业务实行按月考核。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二)越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四)超过上级行核定、下达的贷款限额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五)对已确认为高风险的商业银行,擅自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造成资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经总行授权,分行对特定的金融机构发放短期再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Ⅶ 央行新出的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政策,是什么意思

所谓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指的是银行可以用现有的信贷资产(也就是已经放出去的贷款),到央行去质押,获得新的资金,而本质上就是信贷加杠杆。不少人觉得这个解释还是比较官方,简单来说就是当商业银行贷款后,把这条借条给央行,而央行受理这些借条时,商业银行就会有很多很多的现金。当然央行可以设立一个标准,来缓解给予商业银行这无穷无尽的资金。(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有利于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
如果觉得关于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的解释还是比较深奥,举个例子用数字进行生动形象的描述。就好比我先贷200万,经过抵押后我可以再贷200万,而之前的200万可以抵押给央行,央行再借200万给你,当然,整个过程下来,你所拿到手上的肯定没有200万了,这是需要打个折扣来着。

Ⅷ 扩大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是什么意思

所谓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指的是银行可以用现有的信贷资产(也就是已经放出去的贷款),到央行去质押,获得新的资金,而本质上就是信贷加杠杆。不少人觉得这个解释还是比较官方,简单来说就是当商业银行贷款后,把这条借条给央行,而央行受理这些借条时,商业银行就会有很多很多的现金。当然央行可以设立一个标准,来缓解给予商业银行这无穷无尽的资金。(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有利于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 如果觉得关于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的解释还是比较深奥,举个例子用数字进行生动形象的描述。就好比我先贷200万,经过抵押后我可以再贷200万,而之前的200万可以抵押给央行,央行再借200万给你,当然,整个过程下来,你所拿到手上的肯定没有200万了,这是需要打个折扣来着。

Ⅸ 中央银行再贷款种类包括

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

1、信用贷款是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

2、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9)人民银行再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扩展阅读:

再贷款的作用体现

1、调节货币供应量。再贷款的投放对于弥补重点资金缺口、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地区或部门间资金余缺,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调剂头寸不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供应量增长计划,适时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灵活调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

3、稳定经济金融秩序。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能对出现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控制支付危机,迅速有力地稳定金融局面。对关闭、撤销清算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用于个人债务兑付,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4、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为配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适时向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确保转轨时期的顺利过渡。

Ⅹ 支农再贷款,银行的资产哪些可以质押给人行

国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