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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武汉铁路局购房贷款

发布时间: 2021-11-16 07:20:00

⑴ 武汉铁路局职工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理论上可以!

⑵ 武汉铁路局职工,驻马店人,已在驻马店购房,购房时使用的商业贷款。我知道能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请问

武汉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http://www.whgjj.org.cn/bszn/5522.jhtml

⑶ 武汉铁路局的公积金能到武穴贷款买房子吗

如果是铁路局的公积金,是可以去武穴贷款买房子的,只要你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子就可以了。

⑷ 武汉铁路局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怎么算

交满6个月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和公有现住房。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计算公式是:
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度÷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要求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且一般都有上限限制。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贷款利率
(1).从2008年12月23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51%调整为3.33%;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05%调整为3.87%。
(2).2008年12月22日(含12月22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8年12月22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2008年12月23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⑸ 铁路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以及贷款限制

一、公积金贷款买房所需条件:

1、根据公积金贷款要求购房者要有自己的公积金账号,且在当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或者一年以上,另外还需要贷款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需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需借款人购买的是贷款人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赋予贷款人优先抵押权和受偿权,作为偿还本息的保证;

4、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买房所需资料及申请流程: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三、贷款额度


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比如成都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⑹ 我是南昌铁路局职工,我能在武汉用铁路公积金贷款购房吗

具体要看当地城市政策,异地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

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资料有:

1、申请审批表(盖单位行政公章)(3份);

2、申请人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表(3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备案原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原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3份);

6、申请人提供一名常驻本行政区域内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固定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号码(3份);

7、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异的,需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3份)原件;

8、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证明(月工资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近3个月工资明细表)(3份);

9、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

10、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11、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异地贷款户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评估报告(3份)。

⑺ 武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贷款

陈小琴

⑻ 我是武汉铁路局襄阳电务段职工,在武汉购房能否用公积金贷款

这个还是咨询下武汉本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看你公积金交在什么地方,如果是交在襄阳,除非你转过来到武汉,不然肯定没办法用

⑼ 武汉铁路局职工,工积金贷款买房怎么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望采纳

⑽ 我是一名铁路职工,想了解一下关于铁路职工房屋贷款的相关政策,谢谢!

仅以北京市铁路系统为例---

北京铁路局
关于下发《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铁房金函[2004]3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解决在京地区职工的购房贷款问题,规范贷款管理,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政策规定,结合分中心的实际,特制定《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望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作好新《办法》的宣传工作。
此《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他地区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办法另定。)

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铁路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及《北京铁路局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特制定北京地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系分中心委托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房产抵押、权利凭证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根据贷款的不同额度、所购房屋的性质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为防范贷款的风险,对于贷款额在十万元以上或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必须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或由担保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办法适应于在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及配偶;
2.借款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聘任书;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并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一年以上,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售房单位的售房证明;
6.已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7.符合分中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利率、额度、期限

第六条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随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贷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利率变动时,原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变动时,利率调整时间为下一年一月一日。

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时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贷款额依据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确定。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借款人只有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才能进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息方式:按月结息。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借款申请表》。

第十二条 分中心根据此《办法》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在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向借款人发放相关资料,并告知其贷款的担保方式、办理贷款的程序及应缴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分中心负责对借款人填写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济收入、购房金额、法定年龄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经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人要携带分中心开具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到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应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担保费。担保中心应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借款人在担保中心指导下填写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采取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连带责任保证和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分中心初审同意后,由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进行复审并办理相关手续。受托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审核。借款人在受托银行指导下填写相关资料,并交付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填写的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经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第十八条 为方便借款人办理贷款,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到分中心指定的委托代办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抵押和保证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且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或馈赠。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产作抵押的,解除抵押权应在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受托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房屋保险等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因借款人过失造成的财产毁损,由借款人全部负责。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本息由借款人以等额均还方式按月偿还。等额均还是指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为一年的,也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应按提前的贷款期限一次结清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也可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但应与受托银行做出书面约定。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长于原贷款期限,且利率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1.借款人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去世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规定条款;
4.抵押人拒不恢复抵押物价值;
5.出质人擅自处分质物;
6.保证人的重要资产发生变化或丧失担保能力。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逾期六个月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受托银行在确认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即可通知分中心和担保中心。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中心将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处置抵押物、质物,或由保证人偿还贷款本息。
1.由分中心、受托银行共同协商采取转让或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相关的税款;
(3)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的本息及违约金;
(4)其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人在确认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担保中心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自放贷之日起,两年以后方可使用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逾期的催缴由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中心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按分中心的要求,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协助分中心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及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分中心的存款账户;定期向分中心提供借款人的正常还贷、逾期、提前还贷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担保中心按责任范围定期向分中心提供逾期催缴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时,原合同及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分中心须同受托银行、担保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担保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