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贷还清了,再买房算首套还是二套
如果你有一套房,目前贷款已经结清,是否可以再买房?再买的一套房子算首套,还是第2套?先来看看相关规定。
“认贷不认房”即如果买过一套房但贷款已还清,再买房贷款利率根据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
以下情况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1、贷款买过1套房,但商贷已还完
2、贷款买过1套房,后来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
3、首套房全款付清无贷款,申请贷款购买新房
4、首套房全款付清无贷款,卖掉后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
5、个人名下曾有2套商贷购房,均已还清贷款并出售,需提供2套房的出售证明。
6、个人名下1套房商贷已还清,另1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证明。
7、夫妻2人,一方婚前有房无贷,另一方婚前有贷无房,婚后贷款买房。
8、纯公积金贷款:
如果购房者申请的是纯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也就是说,只要当前名下无房,且之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都已还清,那么不管之前申请过多少次公积金贷款,再买房还是可以算“首套房”。具体的认定需要由贷款受理网点通过《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等资料相结合进行。
组合贷款:如果是组合贷款的话,则按所贷银行的标准认定为准。
如果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登记有有一条贷款买房的信息贷款尚未结清,又申请贷款买房时,将界定为二套房或以上。
以下情况贷款利率按二套房认定:
1、贷款买过1套,商贷尚未还清,再次贷款买房
2、个人名下已有2套贷款购房,1套已还清,1套未还清,再次贷款买房
3、夫妻2人,一方婚前商贷购房,另一方婚前公积金贷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并且尚未还清,再次购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各个银行之间会有差异,具体情况请到各大银行详细咨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8-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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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过去在银行商量贷购房很快还清后又公积金贷款购房现在再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吗
⑶ 在购房贷款还清之前,是否还能再申请购房贷款
1。公积金不行
2。按揭可以!但是可能要提高首付,同时可能享受不到下浮利率,也就是可能比买第一房子时的利息稍为高点!各个银行不一样,你多咨询下!现在所有银行都联网,有的银行用配偶的名字贷款可以享受下浮利率,有的不可以!
3。注意婚前财产的问题:
有网友说“用你男朋友名字贷款.当然.你们要在领取结婚证以后. 比如10月10日领证.10月11日去买房,用他的名字贷款, 此时银行会问是否已婚,反正户口本上还是未婚呢.算是一个人贷的. 房子算共同财产,还不用多付利息. “
是否已婚,按照签订贷款合同的时间确定,而不是签订商品房合同计算,现在贷款已婚的必须提供结婚证,结婚证是有时间的!注意:现在人的信用度和资质问题银行已经建档,不要因小失大,在未来这个可比什么都重要!
此外,根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由于贷款时说是未婚,恐怕将来也是麻烦事。
利息是小,其实基准利率和下浮利率,虽然长期查多点,但每月差不几个钱!
⑷ 第一次贷款购房已还清,第二次贷款购房 贷款利息是多少
利息上浮10%到20%不等,很不划算!看各银行情况,不过最近不是有新闻说,国家要宏观调控吗,说是如果首套房贷款还清的,二次买房还算是首套房,现在有试点,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实行,
⑸ 有过按揭贷款已还清,在购房可以再按揭贷款么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
不知道您说的再次购房是不是在京购房——
如果您在京无其他住房,首次在京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公积金是认房不认贷,而这里的“房”也是看家庭名下北京的住宅。在您满足在京购房条件及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情况下,外地的贷款只要次数不是很多,是不影响您在京的贷款的,而且这种情况,公积金贷款属于首套购房。
如果您在京无其他住房,首次在京购房使用商业贷款的话,商贷是认贷又认房,“房”是看家庭名下北京的住宅,“贷”是看全国贷款(不论是否已还清,如果再买,还是按二套算)。在您满足在京购房条件及贷款要求的情况下,外地的贷款只要次数不是很多,您也是可以在京贷款购房的,只是商业贷款购房就属于二套购房了。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到您,望采纳,谢谢~
⑹ 新个人所得税之前住房贷款已还清,再次购房贷款能扣除吗
之前的住房贷款已还清,再次购房的房贷是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只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6)贷款购房还清贷款后再次贷款购房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⑺ 第一次购房贷款现已经还清如再次购房属于二次贷款吗
如果你再次购房属不属于二次贷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再次购房已经是二套房子了,如果贷款的话不但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连贷款利息都要高些,首付款也至少付5成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