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需要还贷款吗
夫妻一方买房,贷款需要另一方。贷款买房需要夫妻双方的证件。买房流程是1.着手准备买房.买房首先要根据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估算自己的实际购买力,并根据工作生活的需要,确定房屋的区位、面积、价格、楼层、朝向等。
2.挑选房源.这一环节是准备工作的延续,可以从报纸、电视、网络或相关房地产网站上查询,购房者需要综合三种媒体的优势,全面细致考察房源信息。
3.实地看房.选房是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儿。选房前你要对容积率、绿化率、公摊、户型方面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
4.谈判签定买卖合同.确定目标后,就进入了和售房人实质性接触的谈判阶段。谈判签订买卖合同这一环节是购房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买卖双方必须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文字上,特别是有关房屋的面积、付款方式、物业状况等关键条款。
2. 夫妻双方贷款买房一方一直不交房贷怎么办
可以像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有相关的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自行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还贷支付的钱和房子增值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没涉及到离婚问题,就算一方不还款,另外一方也可以选择继续还款,反正以后房子最终分割是根据还款金额和增值部分来算
只要符合其他银行的贷款条件,都是可以贷款的。 在银行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持有合法的户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在本市购买银行指定发展商的商品房;
2、在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存款余额不少于拟购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4、同意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物业作抵押;
5、愿意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3. 夫妻共同贷款购房一方放弃产权离婚时协议里没有写贷款归一方归还。现买房公积金公积金不可摊还怎么办
1、离婚时财产按协议约定内容来处理,未约定的内容双方可补充,如果无法补充或无法协商, 则可诉讼解决。
2、原则上未约定的财产及债务的分担可由双方共同承担。
3、公证费的处理,是按当地司法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可向当地司法局物价局咨询。
4. 办理买房按揭贷款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该怎么办
最好是双方都到场
按揭贷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1、实地看房;
信贷员、居间机构、评估员、买卖双方到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屋现场对房屋现场勘察。
2、产权验证;
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卖方)带着身份证原件及房产证原件,到房管局交验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进行验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签署合同;
银行认真核对校验客户的资料原件,鉴别所有签字人员的真实性,监督客户签字,收取房产证原件及订金(具体数额由买卖双方确定),复印资料,提醒双方在该行办理帐户。
4、填写合同;
银行整理资料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合同。
5、缴费义务;
银行收取费用预审通过后,通知客户交费;
6、产权过户;
买卖双方在房管局的帮助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7、贷款人准备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8、银行放款。
5.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要求另一方偿还贷款,是否允许!
那肯定是不可以的,房产作为财产的大头。要有明确的分割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分割以后,你们的婚姻关系都解除了,这种共同还款的义务肯定也就终止了。你以什么依据要求别人还款呢???? 你的意思就是放弃房子的产权对吧,可以的
6. 婚后买房,夫妻其中一方不能到现场签字贷款。该怎么办
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委托给另外一方处理相关事宜
7.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现一方拒绝还贷,而另一方无力独自偿还,如下:无力独自偿还方能否就拒绝还贷
夫妻共同贷款买的房,就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不管是一方拒绝还款还是一方无力还款,所产生的结果都一样,一定产生贷款逾期到一定的期限。夫妻双方就是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和信息,如果依旧不能及时还款。就会收到法院传票,房屋也随即会被拍卖。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也会上征信黑名单,后期买房买车或者出行一般都会受到影响。
8. 协议签订好以后,购房者夫妻一方不愿签字做贷款算不算
对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究竟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
按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若房地产权证是记载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记载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考虑购房人具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的权状态的义务。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
当房价逐渐上升时,基于利益的驱使,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争取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样的反悔理由,其中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较为常见。同时,如果在购房人采取按揭付款或者转按揭付款的情况下,按照广州市各商业银行目前的操作,若出卖人已婚,还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到商业银行处当面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为避免日后的麻烦,购房人好还是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在合同中签名或者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房屋的函。同时,尽量缩短从签约到房屋过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