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贷款受阻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
银行原因贷款没办下来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通常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购房款余额, 但如果在6个月后, 由于银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发放。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 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 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
按揭贷款没办成购房首付能不能退
根据法律规定,按揭没办成的话,且购房者又不能继续支付房款的话,那么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所以,按揭没办成首付是否可以退,取决于购房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按揭没办成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而在解除合同以后,虽然购房者不用再交纳剩余房款,但是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从理论上说,按揭没办成导致购房合同解除以后,首付款应当返还。但是,由于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防止购房者逃避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一般会拒绝予以退还,直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如果按揭没办成功不是购房者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在购房合同解除以后,首付需要退还,而且开发商还必须退还相应的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⑵ 跟银行已签定购房贷款合同,但在放贷前银行又打电话过来说贷款利率上调了,这算不算银行违约
这个可以这样算,贷款利息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就算是要上调,那也是以后的事,跟你不会发生什么关系。
⑶ 签了购房合同,但在银行无法办理按揭,首付能否退还
这个目前还真没有定论,不过我可以给你看一篇新闻,是今天发生在杭州的新闻,关于新政后银行无法按揭的开庭情况。 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的争论焦点就是目前法律界的争论的焦点。 你可以有参考价值。 ---------------------------------------------------------------------------------------------------------提要: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成庭审焦点一旦判决,它将成为杭城首起购房“违约”判例而具有示范意义昨天在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李全青案”,因为是房产新政后杭城首起退房案,备受关注。 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成庭审焦点一旦判决,它将成为杭城首起购房“违约”判例而具有示范意义本报记者 娄炜栋张卉卉 肖菁本报通讯员 夏法蒋维岩 瞿静李全青昨天向法院请求和自己的律师一起出庭,法官同意了。坐在原告席上,他显得紧张。他不懂法,但这个案子对他来说太重要了,他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来面对,“8万块辛苦打拼赚来的血汗钱,不能说拿不回来就拿不回来了。买不了房子,不是我的错。是国家的新政策,我无能为力。”李全青说。昨天在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李全青案”,因为是房产新政后杭城首起退房案,备受关注。此前,虽然杭州退房潮汹涌,但杭州主城区尚无一起通过法院判决处理的退房官司。在两次调解均告失败之后,各界对“李全青案”未来会怎么判更加期待。“如果它成为杭城第一起购房违约的判例,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司法界人士如此描述这个案子的意义。据了解,由于房产新政纠纷适用法律的复杂性,省高院近日将就此类官司如何审理专门出台内部指导意见,作为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咬牙买下的首套房遭遇新政办不了贷款33岁的李全青是典型的新杭州人,他从河南来杭近10年。他有手艺,平时给人打工搞装修,偶尔还自己承包一点活。日子过得还算可以,基本可以在杭州立足。去年,李全青在老家的儿子8岁了,到了上学的年纪。为了以后孩子能有出息,李全青咬咬牙,决定在杭州买房子,这样可以把孩子户口迁过来,也能找个好学校。他们看中了下城区石桥路新乡里一号的一套公寓楼,房主曹先生夫妇很快和他谈成了这笔生意。今年4月3日,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了一份转让居间协议,房子总价88万元,首付先付3成,其余房款申请银行按揭。当天,李全青按约定付了2万定金。10天后,他们又正式签订了合同并加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88万元的总价里,房屋款为80万元,装修款8万元。李全青又付了6万元,连同原先的2万元,作为全部装修款。一切都很顺利,双方都想把房子尽快过户,可是谁也没有想到,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国十条”,其中一条对李全青来说是当头一棒,“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我在杭州干活,户口一直在河南老家。我拿不出相关证明,银行不肯批下这笔按揭贷款。”李全青说,没了贷款,他根本买不起房子。这导致了他没有能力再履行房屋转让合同。4月25日,他通知曹先生解除合同并返还8万元购房款。但曹先生不同意。多次请求无果后,他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被告曹先生也很无奈。他为了把房子腾出来,已经提前还了房贷,并已租了房子,对于李全青的“违约”,他不能接受。庭审焦点: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昨天开庭的焦点是当前房产界的热点话题: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曹先生的委托律师郑律师一上来就否定了情势变更的说法,“按揭贷款本身就存在商业风险,这是可以预见的。大家都知道,房价很高已经是共同话题,媒体、官员、专家都在呼吁要抑制房价,宏观调控政策随时可能出来,风险指数已经很高,你们既然贷款就应该预见这些风险,所以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郑律师再三强调,最高法院有规定,法院在采纳情势变更情况时也会相当谨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得到省高院的核实。郑律师的说法马上遭到了原告律师的反驳。“我们很有诚意买这套房子,并没有恶意想违约。”李全青的委托律师说,合同签后一星期,他们就向兴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是就是因为新政对外地人限贷,贷不出这笔款,他们履行不了合约也是迫不得已。“这绝对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李全青作为外地人在杭州首次购房,他的贷款不存在有无商业风险的说法,尽管之前有很多报道和信号,可能出台宏观调控,但是对于贷款方面,我们能预料的顶多是提高贷款的利率。对外地人限贷的政策是没能想到的,怎么谈得上可以预见呢?”律师说,合同上明确写着余款通过商业贷款来支付,现在银行不能贷款,这个合约就没法继续下去,所以8万元购房款应该退还。“当然,将心比心,我们也愿意给曹先生他们一点补偿,这个数字大概在5000元。”对方摇摇头,表示无法接受。法官庭后又做了一次“背靠背”(和各自律师单独谈)调解的努力,但是由于双方要求差距很大,调解又一次失败。各界关注:一旦判下来会有示范意义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对这个案子将来怎么判非常期待。曹先生的律师事后告诉记者,“我还是希望这个官司能够由法院裁判,这也是给我们律师业一个相对明确的判例,以后可以供类似官司参考。”其实,早在房产新政出台不久,专攻房产官司的浙联律师事务所就汇集了很多此类违约纠纷。针对这种二手房交易解约的情况,考虑到现在房价下跌的因素,浙联戴和平律师会建议作为解约方的购房者适当补贴一点房东,一般是定金的20%,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节省成本,促进调解成功率。不过目前戴律师手头也有8例已经决定走法律途径。浙大光华法学院方立新教授说,自从新政出台后,针对各类汹涌的房产违约高潮,浙江省高院和相关研究院也一直在商讨和研究可适用的法律:“这个案例下城区法院会特别慎重,因为一旦判下来,对整个杭州二手房的违约纠纷将具有示范性的影响。”泽大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业务部主任余合力律师说:“这次法院的判例,会在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上提供参考性。就拿这例事件来说,合同上约定了申请银行按揭,因为新政下办理不成银行贷款,支付方可以此为条件解约。”
⑷ 买房因银行贷款慢算违约吗
银行放贷时间过长导致逾期支付剩余房款的,合同约定如何处理的,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银行贷款迟延的风险由买家承担,但如果确实是买方无法预料的政策原因导致的,属于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那么买家可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⑸ 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按揭贷款条约如何约定呢
一、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涉及房款余额按揭贷款的,建议在合同贷款方式空格中约定“XX年X月X日前,XXX元房价款由买受人在XX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在合同附件六中约定“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种处理方式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出卖人的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种处理方式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银行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卖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二、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建议对贷款金额、办理按揭贷款时限、逾期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在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⑹ 购房者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首先,最高院从未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了“审理”二字。
另,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该问题中,银行贷款不能的责任属于解释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情形。因此,你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等一切已缴纳费用。
理由是:
法律方面:1.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
购房过程中大多数人会选择贷款购房,而贷款购房所需要的贷款条件却各不相同。不同银行之间也会存在审核方面的差异。单纯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贷款不能从而不能签订购房正式购房合同,要求买房承担过错责任,并不退还定金,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之所以在定金罚则后追加“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基于购房、购车等“大件”物品的买卖流程和交易惯例不同于“小件”物品,例如买衣服。常常需要先交付定金或订金等。正式的交易发生于交付定金、订金后一段时间之内。因此,立法者将“大件”物品中的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有点侵权责任法的味道),而非“严格责任原则”(一般的合同责任)。
“大件”商品与“小件”商品的交易特点决定了此类交易中往往会产生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即卖方恶意不退还“定金、订金等”而买方要求返还双倍“定金、订金”等违约责任。为了规避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的“机会主义”行为,审判实践中也往往采取“公平原则”进行认定。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229号判决书、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均要求卖方返还定、订金,而无需承担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2015年1月5日第A04版也曾接到类似投诉,消费者投诉房产公司恶意不退定金、订金等问题,最终的结果均是返还定金、订金或者签订合同。
3.基于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等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不会将贷款不能的责任认定为交易双方的过错,更多应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免责事由,从而不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即双方均可免责。
实践方面:1.开发商或者出卖方在出售商品房已经掌握了足够的信息,而对于购房者掌握的信息并没有出卖者充分。
例如,开发商掌握的卖方流程、审批手续、提交信用资料等信息一般地比普通购房者充分,开发商应该对购房者是否具备贷款条件或购房条件有一定的预测性,若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定金等协议时不及时告知或者作出合理判断而为了销售业绩盲目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等文件,最终导致贷款不能,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定金罚则。即,赔偿损失或双倍返还定金。
2.购房、购车等定金多者数万、数十万、少则数千元,对于购房、购车群体来讲,因银行或其他金融贷款机构贷款不能而要求买受人承担如此高昂的损失,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
综上,“大件”商品,如房、车、船、大型机械等交易特点(交易时间差)与“小件”商品,如衣服、鞋等(瞬时性,一般没有时间差)交易有显著的不同,要从交易特点和交易惯例中综合分析过错认定与免责条款,而非机械套用法条或司法解释,方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司法让网民满意、人民满意、社会满意、政治满意。
⑺ 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贷款合同怎么办
可以解除。
按揭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购房者,开发商和贷款银行。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与银行协商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购房者、银行、开发商三者之间仍处于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只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将剩余按揭款、购房者自付房款、已按揭贷款的本金及违约金分别支付给银行和购房者,即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处理此方面纠纷主要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购房贷款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⑻ 交了首付,还没有签购房合同,购房者不按时办理按揭贷款算违约吗
正常情况下是先交纳定金后签订购房合同,再交纳首付,不按时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法购买房产办理退款的话属于购房者违约。办理退款手续时会扣除部分违约金。
按揭贷款一般办理流程如下: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请查明所购楼宇是否有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然后,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将有关材料(缴纳首期款证明、买卖合同、身份证、经济收入来源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提交贷款银行;
开发商:作为借款保证人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保证人意见”栏上签字、盖章;
贷款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进行审查,逐级审批;
贷款行领回办妥手续的材料并根据依法生效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国土局产权登记和公证部门:办理房产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通知开发商领回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出具付清房款证明给贷款机构;
通知借款人领回借款合同、借据、保险单;
贷款行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档案归档。
按揭贷款需要满足条件如下:
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龄为18-65周岁的中国居民;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⑼ 开放商违约解除了购房合同,按揭买房后提前解除合同该怎么做
按揭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购房者,开发商和贷款银行。当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时,开发商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不会存在太大的争议。由于按揭贷款合同是基于购房合同而产生的,购房合同的解除必将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必须与银行协商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而如何解除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却因解除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按揭贷款过程中,银行是通过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和预购房的抵押这两种基本方式来降低贷款风险的。即在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小产权证)之前,是由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在这之后,由于住房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已具备,银行则通过抵押权来防范贷款风险。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与银行协商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购房者、银行、开发商三者之间仍处于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只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将剩余按揭款、购房者自付房款、已按揭贷款的本金及违约金分别支付给银行和购房者,即可解除合同。而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并办妥小产权证之后,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购房者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产权较为复杂。首先,购房者单方解除购房人权利受到限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由于产权已过户到购房者名下,购房者虽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但不能直接退房,购房者有义务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银行有关购房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承担情况;其次,由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已终止,如碰到信誉不佳的开发商,购房者一旦不能及时拿到退房款,势必影响购房者提前归还按揭贷款,增加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因此,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的,并不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购房者一定要及时与银行协商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办法。实践中处理此方面纠纷主要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购房贷款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购买房子资金不够时,可以到银行进行贷款,但是当自己解除了自己的购房合同,那么银行贷款是不会退的,所以需要我们和卖房子的一方进行沟通,退还购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