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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购房贷款偿还

发布时间: 2021-12-18 04:38:04

购房贷款还款方式哪种好

购房贷款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两种房贷还款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势。
1.等额本息还款本金逐渐增加:
所谓等额本息还款,就是指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贷款。即借款人归还的利息和本金之和每月都相等,利息和本金占计划月还款额的比例每次都发生变化,开始时由于本金较多,因而利息占的比重较大,当期应还本金=计划月还款额-当期应还利息,随着还款次数的增多,本金所占比重逐渐增加。
“本息”还款优点是每月偿还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均衡,便于借款人合理安排家庭收支计划,对于精通投资、善于理财的家庭,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只要投资回报率高于贷款利率,则占用资金的时间越长越好,这种还款法还适合未来收入比较稳定或略有增加的借款人,如部分年轻人、资金较为紧缺,但未来有能力提前还贷,这样利息也会相对减少。
计算公式:
计划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还款月数=贷款年限×12
月利率=年利率/12
还款月数=贷款年限×12
2.等额本金还款利息由多及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则指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逐月递减直至结清贷款。即每月归还本金的数额相等,利息=当期剩余本金×日利率×当期日历天数,每月的还款额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每月本金的减少而递减,随着还款次数的增多,利息由多逐渐减少。
“本金”还款法在贷款初期月还款额大,还贷压力较重,尤其是在贷款总额比较大的情况下,相差上千元。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还款负担逐渐减轻。适合收入较高,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预计将来负担会加重的人群。
计算公式:
计划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累计已还本金=已经归还贷款的月数×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Ⅱ 购房贷款还款计算公式

你说的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利用计算器解决。如果贷款20万元,贷款20年,假设利率为4.5%,根据房贷计算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额1265元,等额本金还款法第一个月的还款额为1583元。
你说的公式是: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Ⅲ 购房贷款须知:常见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很多时候沉重的贷款压力不是因为银行调整了利率,也不是你没有攒够钱偿还贷款,而可能是你选错了还款方式,现在就来看看常见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一、等额本息还款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二、等额本金还款

所谓等额本金还款,又称利随本清、等本不等息还款法。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三、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但是,随着还款方式变革,一年的期限有望最高延长至5年。这种还款方式操作简单,但适应的人群面比较窄,容易使贷款人缺少足够的还款能力,造成信用损害。若采用这种贷款,贷款人最好有较好的自我安排能力。

四、按期付息还本

贷款人通过和银行协商,可以决定为贷款本金和利息归还制订不同还款时间单位,即自主决定按月、季度或年等时间间隔还款,招商银行推出的“季度还”业务就属于这个范围。再就是本金归还计划,贷款人经过与银行协商,每次本金还款不少于1万元,两次还款间隔不超过12个月,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度归还。

五、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不变,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六、等额递增和等额递减

这两种还款方式,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作为目前几大银行的主推方式,它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另一种变体。它把还款年限进行了细化分割,每个分割单位中,还款方式等同于等额本息,区别在于,每个时间分割单位的还款数额可能是等额增加或者等额递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还款方式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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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购房贷款,如果无能力偿还怎么办

你所说的情况叫做“断供”,如果你因故不能及时归还贷款,银行就会催你,如果你就此停止还贷,银行就会收回你的房子,同时你将进入银行黑名单,以后贷款就难了!目前某些地区,如深圳,由于房价下降较快,“断供”现象很普遍(把房子卖了都不够还贷),但最终的受害者还是业主

Ⅳ 购房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该选择哪个还款方式

买车有车贷,购房有房贷,针对现如今大家对于生活水平的高要求,对于这种高生活水平一时无力承担的局面,银行也相继推出了针对各种消费的贷款服务。可能对于很多家庭来说,购房贷款是比较贴近生活的一项。那么购房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各大银行对于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般来说,我们的购房贷款还款方式主要分为8种,至于哪种最为划算,则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购房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

方式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是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中,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可随还贷年份的增加逐渐减轻负担。

方式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还款金额每个月都是固定的,但是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方式三、分阶段性还款法允许客户有3至5年的宽限期,开始每月只要还几百元,过了5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经济基础的充实,还款也会变化为正常的还款方式。

方式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是借款人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这种方法能快速有效减轻还贷压力。

方式五、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由新贷款银行帮助客户找担保公司,还清原贷款银行的钱,然后重新在新贷款行办理贷款。

方式六、双周供法

双周供缩短了还款周期,也意味着在整个还款期内所归还的贷款利息,将远远小于按月还款时归还的贷款利息,本金减少速度加快。

方式七、提前还贷法

银行收取利息主要是按照贷款金额占据银行的时间成本来计算的,因此选择缩短贷款期限就可以有效减少利息的支出。

方式八、公积金转账法

申请了商业贷款的购房者,可以提取公积金还贷款;申请了组合贷款的购房者,可以使用公积金还商业贷款。

购房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各大银行对于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可供提供房贷的银行比较多,我们这里无法全部汇总统计其违约金的规定,一般来说,提前还款的相关细则也会被写入购房合同之中。

Ⅵ 买房贷款每月还款是怎么计算的

银行住房贷款的分期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付款和等额本金方式付款两种方式:

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总利息=还款月数×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

(6)购房贷款偿还扩展阅读

现行基准利率

1,10年固定利率贷款8.613% 6.930% 7.953% 7.099%

2,20年固定利率贷款 8.811% 7.580% 8.121% 7.246%

3,5年浮动利率贷款5.760% 4.032% 5.918% 4.204%

4,30年浮动利率贷款5.940% 4.158% 6.098% 4.350%

5,固定期为3年的混合利率贷款7.200% 6.120% 8.041% 7.069%

6,固定期为5年的混合利率贷款 7.290% 6.660% 8.121%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等额本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等额本息

Ⅶ 贷款买房如何合理偿还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起到很大的作用。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银行为规避自身的贷款风险,往往强制性要求购房者购买贷款保险。依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目前各商业银行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保险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者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的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而该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所以,对于银行这一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而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一般会接受购买保险的要求。但不仅如此,目前的住房贷款保险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应该提前
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是购房者购买房屋之日或是银行贷款批准之日,是不合理的。因为有期房的存在,期房尚未验收交付,就要承担保险义务,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所以,应该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办理完房屋交付手续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二、银行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购房者作为民事主体,可以选择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有权根据自身的比较和判断,来选择有实力、信誉好和履约及时的保险公司作为其保险合同的相对人,而无须经过银行来指定。对于银行的指定行为,既侵犯了购房者的自由选择权,也容易造成金融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所以,银行最好是让购房者自己选择或者是推荐保险公司,而不是指定。
三、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险费不合理
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费是“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但在实际中却是几十年的保险费一次性收取。其实质是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多余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并且随着购房者每月还款的增加,保险金额在逐步减小,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也在减小,而保险公司依然按照当初的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显然是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侵犯了购房者的利益,在无形中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所以,建议保险公司去掉那些不合理的收费方式,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四、银行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合理
依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应当是由投保人指定的。购房者花钱给自己房屋买保险,而银行是受益人,这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也是让购房者感到不能理解的。其实,银行的这个强制性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证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证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银行也是可以优先受偿的。所以,为了给购房者以合理感和信任感,银行完全可以让购房者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必要做这种看似获利、实则无利的行为。
五、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合理
依据《保险法》的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现在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都是以房屋的销售价格来约定的,房屋的销售价格肯定是大于其本身的房屋价值,也就是保险价值。而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其保险价值应该是房屋的成本价或评估价,并且该成本价或评估价应去掉房屋总价值中的土地使用费,因为总房价款中不仅有房屋的价值,还包括土地使用费,而土地是不存在任何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应该也没必要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此外,对于精装修的房屋,也应该去除装修部分的价款,因为保险的范围只对房屋本身,不包括装修部分。所以,对保险金额的约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是需要重新考虑的,否则对购房者是存在着很大侵权因素的。从另一方面说,购买保险是银行强制要求的,而购房者只是向银行贷了部分的房价款,剩余部分房价款是自己支付的,而现在银行要求购房者用全部的房价款来投保,显然是不合理的。目前,上海保监办已经对此做了改革,以购房者的贷款额来确定投保金额,并据此计算保险费。希望北京保监办也尽快做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有关住房贷款保险的范围狭小,保险费率过高等问题都是急需要保险公司调整和改进的。